资源描述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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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新业务中心
***************公司
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方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新业务中心
*****************公司
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DXHR****(协议编号)
合同签订地:浙江湖州 合同编号:DXHR****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新业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湖路189号
乙方:
地址:
丙方: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业园31号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就乙方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丙方电信机房,并通过甲方接入CHINANET网(“中国宽带互联网”)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三方信守。
第一条 协议标的
1.1乙方因客户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需将设备(“托管设备”)托管在丙方机房,并通过甲方接入中国宽带互联网,因此租用丙方机房相关设施或需丙方提供相关服务(统称“托管服务”)(详见附件一)。
1.2乙方的用户托管设备的应用范围:
1.3乙方的用户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
1.4托管服务期限:
第二条 托管服务的有关服务标准
丙方提供电信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乙方每年应支付给丙方的托管服务费用总金额:根据实际使用的资源情况进行结算。
3.2乙方采取银行汇款方式向丙方支付以上费用。
3.3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带宽流量及技术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及金额按照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方式执行,由甲方按月提供带宽流量数据,丙方核对确认后,以100M为最小基数单位结算。
第四条 资质陈述与保证
4.1乙方知悉其使用甲、丙方托管服务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为此,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本协议附件三),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4.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三约定向甲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甲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供甲方留存。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4.3如乙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乙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4.4如乙方违反在本协议及附件三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甲方及丙方均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并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改正。如乙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丙方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对乙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众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乙方不予改正,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5.2 如乙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丙方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托管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基于维护需要,甲方可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后,短时间(每次不超过1小时)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但此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5.4 甲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获得甲、丙方共同提供的托管服务。
6.2乙方放置在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乙方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自主经营权。
6.3 乙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保证乙方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乙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4乙方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 、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
6.5乙方负责对乙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乙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乙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乙方应加强对乙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6.6乙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四),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6.6.1乙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6.6.2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6.6.3若乙方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6.6.4 如因乙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6.7 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丙方交纳托管服务费用。
6.8乙方人员进入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丙方设备,否则丙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或要求乙方人员立即离开甲方机房,不予配合的交由安全保卫或公安人员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6.9乙方租用丙方整个机架或租用VIP机房,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每机柜电流总量不得超过12A),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如因乙方设备原因引起甲方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乙方将承担所有责任。
6.10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甲方为乙方网站服务的提供者或提供者之一,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11乙方对由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丙方有权立即停止提供托管服务,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再使用丙方托管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丙方收回。
6.12乙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甲方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13乙方应保证其托管设备应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应用范围;应用范围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14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甲方对乙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予以配合。
6.15因乙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乙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乙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16乙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并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改正;如乙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存在前述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6.17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执行本协议的乙方联系人,以及管理乙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乙方的乙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18乙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6.19乙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20乙方不得利用甲、丙方提供的网络资源从事非法活动以及IDC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如VOIP业务、为其它运营商或ISP提供转接(穿透)服务、开设游戏私服等。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中断网络连接;终止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等)。
6.21 乙方承诺不对接入资源进行层层转租,即:乙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网络资源有偿或者无偿转租、转让、出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IDC业务二次经营。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中断网络连接;终止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等)。
6.22 乙方承诺:在网站开通前,必须执行“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即必须经甲方同意(协约),取得网站备案证后,才能开通网站;对多次出现不良信息的网站,甲方有权进行清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中断网络连接;终止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七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7.1丙方负责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乙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丙方提供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丙方所有。
7.2丙方为乙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及服务。
7.3如因丙方原因导致乙方托管设备损坏或遗失,丙方应按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并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
7.4 丙方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7.5 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要求乙方返还依约分配给乙方的IP地址并将其用于其它用途。
7.6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乙方公章之介绍信的专人赴丙方提取。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乙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若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剩余未履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80]%作为违约金。
8.2乙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壹天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5]天以上,丙方对乙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如乙方累计超过[30]日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
8.3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甲、丙方对乙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保密
9.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乙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等协议双方不能掌控的情况,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甲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湖州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湖州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丙方机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各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三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2本协议一式[3]份,三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项下“托管”并不构成代理关系或其他涉及代乙方运营其设备的含义,仅表示乙方租用甲、丙方设施或配套服务,与乙方设备相关的业务运营工作由其自身负责,与甲、丙方无关。
12.4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各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协议,保证各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2.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各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9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新业务中心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湖路189号
联系人:朱力量 电 话:0572-2385127
传 真:0572-2221562 邮 编:313000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丙方: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业园31号
联系人:李文波 电 话:0572-2295666
传 真:0572-2295678 邮 编:313000
12.10三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 《服务项目表》
附件二 《乙方托管设备情况表》
附件三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四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五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站点情况登记表》
附件六 《网站备案责任书》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新业务中心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丙方: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服务项目表
服务项目
数量
备注
机架出租
互联网接入服务
端口
数量
IP地址
数量
(乙方对此IP地址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
其他
附件二 乙方托管设备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列号
U数
备注
可另外附表
附件三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 ]分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 湖州 ]电信(“电信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 湖州 ]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并应于签订《IDC业务租用协议》之日,向电信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电信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电信公司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中国电信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电信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电信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电信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电信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托管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IDC业务租用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电信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提供托管服务,终止《IDC业务租用协议》。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电信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循《IDC业务租用协议》以及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电信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湖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湖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湖州]公安局网站“网络警察”栏目。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电信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IDC业务租用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 ]分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IDC业务租用协议》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IDC业务租用协议》。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网站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站点情况登记表》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站点情况登记表
用户名称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用户类型
1、 行政机关 2、事业单位 3、全民企业 4、集体企业
5、三资企业 6、个人用户 7、其他
法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主要用途
1、商业信息 2、科技情报
3、教育卫生 4、其他
单位内信息网络类型
1、局域网络 2、多用户系统 3、单机
国际联网站点的类型
1、 多用户系统
2、单机
操作系统
国际联网线路的类型
1、PSTN 2、DDN 3、FR 4、E1 5、IDC 6、其它
站点的主机名
网际地址
接入单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接入网络
中国互联网
互联单位
互联网络
备案编号
备注 :
注:附件五表格需加盖公章。
附件六 《网站备案责任书》
网站备案责任书
一、客户指具备全国或浙江省从事因特网接入应用(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二、客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3号)、《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4号)、《关于切实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5〕9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开展互联网网站服务的最终用户办理备案工作。
三、在用户网站完成备案工作并取得ICP电子证书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一旦发现客户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有权立即停止该网站对应的服务器接入服务,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客户有责任向自己的员工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有责任监督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客户,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将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有权对情节严重者停止服务、解除IDC业务服务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七、本责任书构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客户所定协议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客户,已认真阅读了责任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其所有规定。
用户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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