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县城)客运记录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记录局批准
2023年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记录调核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记录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记录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记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九条规定: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3
(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管理信息表 3
(二)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基层表 4
(三)城市(县城)出租汽车基层表 6
(四)城市(县城)轨道交通基层表 7
(五)城市(县城)客运轮渡基层表 9
(六)城市客运重要记录指标快速年报 10
(七)重要城市客运季报 11
(八)城市客运法人公司财务状况 12
(九)城市客运法人公司变更表 14
四、重要指标解释 15
一、总说明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城市客运交通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记录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记录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记录报表按设市城市城区、县城分别上报。其中:
设市城市城区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区,不含市辖县(市)。
县城的记录范围为县政府驻地的镇、乡(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区。城区、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记录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乡)纳入城区(县城)记录范围;否则,不纳入。
(三)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为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创建城市及成都市、厦门市,以后年度根据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推动情况,拟定更新城市名录。城客统1表“500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和“城市建成区面积”由更新城市填报。
(四)本报表制度的记录内容重要涉及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的载运工具、运营服务、运营能耗等内容。
(五)本报表制度中未特指的各项指标,属时点指标的按报告期末数填报;属时期指标的,按报告期累计数填报。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报表。
(六)本报表制度记录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年报于次年2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送部,年快报数据库于当年12月1日前上报交通运送部,季报数据库于当季最后一月10日前上报交通运送部,法人公司变更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交通运送部,法人公司财务状况于次年4月25日前上报交通运送部,上报记录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记录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报表制度采用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八)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送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行,由各级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九)本报表制度中的季度记录数据以行业记录快报资料的形式,年度记录数据以年度记录资料汇编的形式公布。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城客统1表
城市(县城)客运交通管理信息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2月15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3
城客统2表
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同上
4
城客统4表
城市(县城)出租汽车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同上
6
城客统5表
城市(县城)轨道交通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同上
7
城客统6表
城市(县城)客运轮渡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同上
9
城客统13表
城市客运重要记录指标快速年报
年快报
设市城市、县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12月1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10
城客统14表
重要城市客运季报
季报
中心城市及开通轨道交通运营的设市城市
中心城市及开通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的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当季最后一月10日前,电子邮件
11
城客统15表
城市客运法人公司财务状况
年报
主营城市客运、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4月25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12
城客统21表
城市客运法人公司变更表
年报
主营城市客运、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
1月31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14
三、调查表式
(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管理信息表
表 号:城客统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基础设施
-
-
-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
公里
01
轨道交通车站数
个
02
其中:换乘站数
个
03
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
个
04
综合客运枢纽
个
05
其中: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
个
06
500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
平方公里
07
二、经营业户
-
-
-
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
户
08
其中:国有公司
户
09
国有控股公司
户
10
私营公司
户
11
个体经营业户数
户
12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
户
13
车辆301辆以上的公司数
户
14
车辆101-300辆(含)的公司数
户
15
车辆51-100辆(含)的公司数
户
16
车辆50辆(含)以下的公司数
户
17
个体经营业户数
户
18
轨道交通经营业户数
户
19
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户数
户
20
三、公交IC卡累计售卡量
张
21
四、城市建成区面积
平方公里
22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本表由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2.本表第01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
02(轨道交通车站数)≥03;
05(综合客运枢纽)≥06;
08(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09+10+11+12;
13(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14+15+16+17+18。
表 号:城客统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二)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基层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
单位
代码
数量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甲
乙
丙
1
一、运营车辆
-
-
-
二、场站设施
-
-
-
运营车数
辆
01
公交调度指挥中心
个
32
其中:空调车
辆
02
停保场面积
平方米
33
其中: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
辆
03
自有面积
平方米
34
其中:BRT运营车辆
辆
04
租用社会面积
平方米
35
运营车数按车长分:
-
-
-
公交车进场率
%
36
≤5米
辆
05
三、运营线路
-
-
-
>5米且≤7米
辆
06
运营线路条数
条
37
>7米且≤10米
辆
07
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38
>10米且≤13米
辆
08
其中:BRT线路长度
公里
39
>13米且≤16米
辆
09
无轨电车线路长度
公里
40
>16米且≤18米
辆
10
四、运营服务
-
-
-
>18米
辆
11
客运量
万人次
41
双层车
辆
12
其中:BRT客运量
万人次
42
运营车数按燃料类型分:
-
-
-
其中:使用IC卡的客运量
万人次
43
汽油车
辆
13
运营里程
万公里
44
乙醇汽油车
辆
14
五、运营能耗
-
-
-
柴油车
辆
15
汽油消耗量
吨
45
液化石油气车
辆
16
乙醇汽油消耗量
吨
46
天然气车
辆
17
柴油消耗量
吨
47
双燃料车
辆
18
液化石油气消耗量
吨
48
无轨电车
辆
19
天然气消耗量
标准立方米
49
纯电动车
辆
20
电能消耗量
千瓦时
50
混合动力车
辆
21
六、从业人员及财务状况
-
-
-
其他
辆
22
从业人员数
人
51
运营车数按排放标准分:
-
-
-
其中:驾驶员人数
人
52
国Ⅱ及以下
辆
23
公司年收入总额
万元
53
国Ⅲ
辆
24
其中:运营收入
万元
54
国Ⅳ
辆
25
公交运营补贴补偿
万元
55
国Ⅴ及以上
辆
26
其中:公交车辆购置与更新补贴
万元
56
零排放
辆
27
七、运营安全
-
-
-
标准运营车数
标台
28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次
57
本年新增运营车数
辆
29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58
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
辆
30
行车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59
额定载客量
人
31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县城)中按照规定的编码、固定线路和固定期间行驶,沿线设立停靠站点,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标准收费的客运车辆。
2.本表由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经营业户填报并审核汇总后上报。
3.本表第35行、38~50行、53~56行、59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4.表内逻辑关系:
01(运营车数)≥02;01(运营车数)≥03;01(运营车数)≥04;
01(运营车数)=05+06+07+08+09+10+11+12;
01(运营车数)=13+14+15+16+17+18+19+20+21+22;
01(运营车数)=23+24+25+26+27;
28(标准运营车数)=0.5×05+0.7×06+1.0×07+1.3×08+1.7×09+2.0×10+2.5×11+1.9×12;
01(运营车数)≥29;01(运营车数)≥30;
33(停保场面积)=34+35;
38(运营线路总长度)≥39+40;
41(客运量)≥42;41(客运量)≥43;
51(从业人员数)≥52
53(公司年收入总额)≥54;
55(公交运营补贴补偿)≥56。
表 号:城客统4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三)城市(县城)出租汽车基层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运营车辆
-
-
-
运营车数
辆
01
其中:个体车辆
辆
02
其中: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
辆
03
运营车数按燃料类型分:
-
-
-
汽油车
辆
04
乙醇汽油车
辆
05
柴油车
辆
06
液化石油气车
辆
07
天然气车
辆
08
双燃料车
辆
09
纯电动车
辆
10
其他
辆
11
本年新增运营车数
辆
12
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
辆
13
二、运营服务
-
-
-
载客车次总数
万车次
14
客运量
万人次
15
运营里程
万公里
16
其中:载客里程
万公里
17
三、运营能耗
-
-
-
汽油消耗量
吨
18
乙醇汽油消耗量
吨
19
柴油消耗量
吨
20
液化石油气消耗量
吨
21
天然气消耗量
标准立方米
22
电能消耗量
千瓦时
23
四、从业人员及财务状况
-
-
-
从业人员数
人
24
其中:驾驶员人数
人
25
运营收入
万元
26
五、运营安全
-
-
-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次
27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28
行车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29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2.本表由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填报并审核汇总后上报。
3.本表第14~23行、26行、29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4.表内逻辑关系:01≥02;01≥03;01=04+05+06+07+08+09+10+11;01≥12;01≥13;16≥17;24≥25。
表 号:城客统5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四)城市(县城)轨道交通基层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运营车辆
-
-
-
运营车数
辆
01
地铁
辆
02
轻轨
辆
03
单轨
辆
04
有轨电车
辆
05
磁悬浮
辆
06
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
辆
07
标准运营车数
标台
08
编组列数
列
09
额定载客量
人
10
二、场站设施
-
-
-
停车保养场占地面积
平方米
11
三、运营线路
-
-
-
运营线路条数
条
12
地铁
条
13
轻轨
条
14
单轨
条
15
有轨电车
条
16
磁悬浮
条
17
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18
地铁
公里
19
轻轨
公里
20
单轨
公里
21
有轨电车
公里
22
磁悬浮
公里
23
四、运营服务
-
-
-
客运量
万人次
24
旅客周转量
万人公里
25
运营里程
万列公里
26
万车公里
27
五、运营能耗
-
-
-
电能消耗量
千瓦时
28
其中:行车电能消耗量
千瓦时
29
六、从业人员及财务状况
-
-
-
从业人员数
人
30
其中:驾驶员人数
31
运营收入
万元
32
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补偿
万元
33
七、运营安全
-
-
-
轨道交通运营故障次数
次
34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次
35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36
行车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37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送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规定,设立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称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涉及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悬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本表由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业户填报并审核汇总后上报。
3.本表第18~29行、32~33行、37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4.表内逻辑关系:
01(运营车数)=02+03+04+05+06;
01(运营车数)≥07;
12(运营线路条数)=13+14+15+16+17;
18(运营线路总长度)=19+20+21+22+23;
26(运营里程万列公里)≤27(运营里程万车公里);
28(电能消耗量)≥29;
30(从业人员数)≥31
表 号:城客统6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五)城市(县城)客运轮渡基层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运营船舶
-
-
-
运营船数
艘
01
本年新增运营船数
艘
02
本年报废运营船数
艘
03
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船数
艘
04
额定载客量
人
05
二、运营航线
-
-
-
运营航线条数
条
06
运营航线变动条数
条
07
其中:新辟
条
08
调整
条
09
撤消
条
10
运营航线总长度
公里
11
三、运营服务
-
-
-
客运量
万人次
12
机动车运量
辆
13
非机动车运量
辆
14
四、运营能耗
-
-
-
汽油消耗量
吨
15
柴油消耗量
吨
16
五、从业人员及财务状况
-
-
-
从业人员数
人
17
其中:船舶驾驶人员人数
人
18
运营收入
万元
19
六、运营安全
-
-
-
行船责任事故次数
次
20
行船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21
行船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22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城市客运轮渡是指城市(县城)内江、河两岸为乘客提供摆渡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的船舶。
2.本表由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户填报并审核汇总后上报。
3.本表第11行、12行、15行、16行、19行、22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4.表内逻辑关系:01≥02;01≥04;03≥04;07=08+09+10;17≥18。
表 号:城客统13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六)城市客运重要记录指标快速年报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 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公共汽电车
—
—
—
1.运营车数
辆
01
2.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02
3.客运量
万人次
03
4.运营里程
万公里
04
5.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
户
05
二、轨道交通
—
—
—
1.运营车数
辆
06
其中:地铁
辆
07
轻轨
辆
08
2.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09
其中:地铁
公里
10
轻轨
公里
11
3.客运量
万人次
12
4.运营里程
万列公里
13
5.轨道交通经营业户数
户
14
三、出租汽车
—
—
—
1.运营车数
辆
15
2.客运量
万人次
16
3.运营里程
万公里
17
4.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
户
18
四、城市客运轮渡
—
—
—
1.运营船数
艘
19
2.运营航线总长度
公里
20
3.客运量
万人次
21
4.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户数
户
22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本表由各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
2.本表第02~04行,09~13行,16~17行,20~21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6(运营车数)≥07(地铁)+08(轻轨);09(运营线路总长度)≥10(地铁)+11(轻轨)。
(七)重要城市客运季报
表号:城客统14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201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季
自年初累计
甲
乙
丙
1
2
一、公共汽电车
—
—
—
—
1.运营车数
辆
01
—
2.额定载客量
人
02
—
3.运营线路条数
条
03
—
4.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04
—
5.客运量
万人次
05
二、轨道交通
—
—
—
—
1.运营车数
辆
06
—
2.额定载客量
人
07
—
3.运营线路条数
条
08
—
4.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09
—
5.客运量
万人次
10
6.最高日客运量
万人次
11
—
三、出租汽车
—
—
—
—
1.运营车数
辆
12
—
2.客运量
万人次
13
3.运营里程
万公里
14
其中:载客里程
万公里
15
4.载客车次总数
万车次
16
四、城市客运轮渡
—
—
—
—
1.运营船数
艘
17
—
2.客运量
万人次
18
备注(指标变动因素及其他情况说明):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本表由36个中心城市及开通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填报范围为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区,不含市辖县(市)。
2.本表第04行、05行、09~11行、13~16行、18行指标保存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存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 14(出租汽车运营里程)≥15。
(八)城市客运法人公司财务状况
表 号:城客统15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公司名称(盖章):
主体标记码:□□□□□□□□-□
行政区划代码:□□□□□□
城市客运经营业务:
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类别:□
201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资产负债
—
—
—
存货
万元
01
固定资产原价
万元
02
累计折旧
万元
03
本年折旧
万元
04
资产总计
万元
05
负债合计
万元
06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万元
07
二、损益及分派
—
—
—
营业收入
万元
08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09
其中:公共汽电车客运收入(公司化运营)
万元
10
出租客运收入
万元
11
城市轨道交通收入
万元
12
城市客运轮渡收入
万元
13
营业成本
万元
14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
15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万元
16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万元
17
销售费用
万元
18
管理费用
万元
19
其中:税金
万元
20
差旅费
万元
21
财务费用
万元
22
其中:利息收入
万元
23
利息支出
万元
24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万元
25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万元
26
营业利润
万元
27
营业外收入
万元
28
补贴收入
万元
29
利润总额
万元
30
应交所得税
万元
31
续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三、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
—
—
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万元
32
应交增值税
万元
33
四、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34
五、公共汽电车客运生产情况
—
—
—
运营车数
辆
35
其中:公司化运营
辆
36
客运量
万人次
37
其中:公司化运营车辆
万人次
38
车辆向公司缴纳费用
万元
39
其中:管理费
万元
40
六、出租客运生产情况
—
—
—
运营车数
辆
41
运营里程
万公里
42
其中:载客里程
万公里
43
车辆向公司缴纳费用
万元
44
其中:管理费
万元
45
七、城市轨道交通公司生产情况
—
—
—
运营车数
辆
46
编组列数
列
47
客运量
万人次
48
八、城市客运轮渡生产情况
—
—
—
运营船数
艘
49
额定载客量
人
50
客运量
万人次
51
备注: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 明:1.本表由主营城市客运、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填报。
2.表中各项财务指标须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应的项目或其他相应的会计科目填写。公司填写时不能涉及具法人资格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相关信息(即不能上报合并报表),但应涉及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相关信息。
3.城市客运经营业务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公共汽电车客运;2.出租客运;3.城市轨道交通;4.城市客运轮渡),可多选。
4.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类别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2023年《公司会计准则》;2.2023年《公司会计准则》;3.小公司会计准则)。
5.表中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车辆数、编组列数、船舶数、额定载客量保存整数位,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保存四位小数。财务类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所有者权益合计”、“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应交增值税”小于0。
6.表内逻辑关系:02(固定资产原价)≥03(累计折旧)≥04(本年折旧);
07(所有者权益)=05(资产总计)-06(负债合计);
08(营业收入)≥09(主营业务收入);
09(主营业务收入)≥10(公共汽电车收入)+11(出租客运收入)+12(城市轨道交通收入)+13(城市客运轮渡收入);
14(营业成本)≥15(主营业务成本);
16(营业税金及附加)≥1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管理费用)≥20(税金)+21(差旅费);
35≥36;37≥38;39≥40;42≥43;44≥45。
表号:城客统2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送部
批准机关:国家记录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01号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九)城市客运法人公司变更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变更类型代码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类别
登记注册类型
是否主营城市客运
城市客运
经营业务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共汽电车运营车数(辆)
出租汽车运营车数(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数(辆)
城市轨道交通编组列数(列)
城市客运轮渡运营船数(艘)
公司化运营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01
02
03
04
05
06
单位负责人: 记录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2023 月 日
说 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厅(局、委)组织填报。本表填写范围为由主管部门核准并取得经营许可,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进行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经营的公司。
2.对于新增公司,规定所有公司进行填写;对于变更公司,规定所有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业务、仅从事公共电汽车客运业务且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仅从事出租客运业务且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公司进行填写,变更时,变更类型代码可多选,并修改相应的变更指标;对于注销公司,仅填写变更类型代码即可。车船信息填写报告期末数据。
3.表内逻辑关系:01(公共电汽车运营车数)≥02(公共电汽车公司化运营车数);
0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数)/05(城市轨道交通编组列数)≥2。
四、重要指标解释
城客统1表
1.公交专用车道:指为了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派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运用率而科学、合理设立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公交专用车道重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1)常规公交专用车道,指为常规公交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立的限时段满足公交车快速通行的行车道;(2)常规公交逆行专用道,通常是指在单行城市道路上,允许公交车逆行通行的专用行车道;(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道),指为快速公交(BRT)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立的,采用全时段、全封闭的专属行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按照划线长度记录。计算方法:
(1)单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车道长度
(2)双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长度+下行起点至终点长度)
2.轨道交通车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供乘客候车和上下车的场合个数。涉及地面、地下、高架车站。如同一个车站被多条线路共用,同站台换乘站计为一站;非同站台换乘站,按累计计算。
3.换乘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乘客能从同一站台或通过专用通道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转乘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数,不同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站点按一个换乘站记录。
4.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指报告期末在用的、供城市客运轮渡停靠和乘客购票、候船和乘降的场合的个数。
5.综合客运枢纽:指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中任意一种方式之间可以实现换乘且线路相对集中的枢纽站,是为安全、有序、高效地疏导客流而设有相关设施和场地的大型车站的集合体。综合客运枢纽是多种客运交通方式线路汇集的大型客流集散点,枢纽站中不同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实体建筑应在同一空间内布设或有专用通道相连或可通过专门的摆渡工具实现旅客换乘衔接。本制度中记录的综合客运枢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进行衔接的换乘枢纽站;一种是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即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至少一种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进行换乘衔接的综合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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