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合同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等事宜,达成本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甲方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甲方应依法与乙方决定聘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借用的员工除外),并作为甲方员工由甲方外派到乙方工作;聘用期间,甲方与被聘
2、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和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甲方员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乙方与被其聘用的甲方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被聘员工间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乙方与被聘员工间因购房贷款(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甲员工之连带责任。第六条 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等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出国培训服务期限协议或者培训服务期限协议等,确定各自的权利
3、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甲方员工之连带责任;甲方可以接受乙方委托中为乙方追索由于甲方员工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第七条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为准。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8.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权依双方约定取得服务费,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甲方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8.2、应被聘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甲方员工进行调解。8.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后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新
4、规定。8.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9.1、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应聘人员,并有权决定是否续聘甲方员工。9.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推荐的应聘人员以外选择聘用人选,再经由甲方确认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9.3、乙方对首次聘用的甲方员工,可约定最长不超过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立即解聘甲方员工。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甲方员工公开的)的被聘员工,乙方可即时予以解聘清退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乙方有权要求
5、甲方执行该项新规定。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10.1、甲方应了解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被聘用的甲方员工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10.2、甲方应按照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约定的标准,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为被聘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福利待遇等费用。10.3、甲方承担被聘员工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10.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被聘员工的出国手续,但费用由乙方承担。10.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聘员工评定职称。10.6、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被聘员工担任其(首席)代表的手续,但费用由乙方承
6、担。10.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有关部门颁布的中国法律及其政府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规定的信息。10.8、甲方应教育被聘员工遵纪守法,督促其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工作证件。10.9、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11.1、按约定按期定额支付服务费。11.2、提供乙方工资、作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11.3、乙方应尊重被聘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11.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为被聘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11.5、乙方应根据
7、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职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11.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11.7、乙方安排被聘员工加的,应按照劳动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11.8、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被聘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11.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员工给予医疗期。11.10、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的被聘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11.11、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
8、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A、未被乙方聘用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甲方员工每年安排一次连续天,或安排全年累计天的带薪年休假。B、因乙方或被聘员工的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乙方可与被聘员工协商解决。11.12、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其政府下列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被聘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11.1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聘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11.14、乙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为被聘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附加医疗险。11.15、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
9、的被聘员工投保意外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1.16、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被聘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被聘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责任。11.17、根据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被聘员工发生因公负伤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18、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并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11.19、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
10、缴被聘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1.20、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章甲方员工的聘用第十二条 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程序12.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12.2、乙方与甲依据本合同签订聘用甲方员工协议明确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职务、聘期和相关费用等事宜。12.3、乙方可以与被聘员工订立聘用约定,并将聘用约定副本送甲方备案。12.4、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第十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依法办理下列聘用手
11、续:13.1、甲方与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13.2、甲方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13.3、甲方负责为乙方决定聘用的劳务人员向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借调手续。13.4、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第十四条 乙方从甲方推荐的应聘人员以外自行选择聘用人选的,其聘用程序和手续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约定执行。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甲方员工(但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骨文方,否则应赔偿甲方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6.1、被聘用的甲方
12、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七天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被聘员工和甲方。16.2、被聘用的甲方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16.3、被聘用的甲方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16.4、被聘用的甲方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第十七条 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六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与甲方员工解除聘用关系,应以书面方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被聘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聘用费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甲方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丁二个月的工资。聘用时
13、间满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需支付甲方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甲方员工:18.1、聘用期未满,被聘员工未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况的。18.2、被聘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它工作的。18.3、被聘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但若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情况的除外。18.4、被聘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18.5、被聘(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但若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
14、情况的除外。18.6、被聘员工在乙方服务满十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但若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情况的除外。18.7、被聘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十九条 乙方如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甲方员工,须支付第十八条所属情况消失之前的工资;或者以支付甲方“合约风险金”的方式,委托甲方承担上述责任。第二十条 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甲方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20.1 、被聘用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20.2 、被聘用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
15、偿。20.3 、被聘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被聘员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第二十一条 被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聘用甲方员工:21.1、 被聘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21.2、 被聘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21.3、 被聘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21.4、 国家或本市有物别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所述聘用费或工资,均以甲方员工被乙方解除聘用之日的当月聘用费或当月工资为计算标准。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第二十三条 乙方聘用甲方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
16、付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聘用费。第二十四条 年终费用采用下列():24.1、 凡甲方员工被乙方聘用满12个月的,第13个月乙方通过甲方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24.2、 由乙方直接支付被聘员工年终奖金。第二十五条 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确定,并以上月二十二日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第二十六条 聘用费应以人民币结算。第二十七条 如遇中国政府颁布的上年度物价上涨指数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必须缴纳的各种费用有所调整,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调整费用。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被聘员工,具体由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确定。第二十九条 聘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7、:29.1、 聘用费的支付方式:29.1.1 、现金;29.1.2 、支票;29.1.3 、贷记凭证;29.1.4 、电汇。29.2、 聘用费的支付期限:每月10日前,由乙方按本合同第29.1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第三十条 乙方于解除聘用甲方员工后三十天内,按本合同第29.1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四章约定的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经济补偿费用。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18、29.2项结清聘用费而迟延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下当理由的,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33.1、 于翌有15日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33.2、 于翌月615日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3的比例支付滞纳金;33.3、 于翌月16日后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5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第三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9.2项结清聘用费而迟延付款超过二个月的,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本合同即行自动终止,同时与被聘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19、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甲方员工”,又称“被聘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甲方员工协议所聘用的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甲方员工而支付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37.1、 为所聘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7.2、 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福利费。37.3、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37.4、 被聘员工的工资。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甲方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被聘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的总和。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
20、”,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甲方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第四十条 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甲方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甲方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费用。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甲方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甲方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各种税费。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甲方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甲方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终止,须由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
21、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对方的,合同期限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自行顺延壹年;以此类推,直至一方或者双方在现行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如有不一致之处,就以本合同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46.1、46.2、46.3、甲方(章)乙方(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劳务合同附件一: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甲方: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第三条和第12.2项规定,就甲方向乙方
22、派遣员工和乙方聘用甲方员工及其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一) 本协议是劳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 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和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具体人员的姓名、聘用期限以及聘用费金额等相关事宜,以本协议为准;详细内容列于附表。(三) 聘用费的支付和结算,按照劳务合同第五章规定执行;被聘员工的工资按下列()方式支付:1、 由乙方支付给甲方;2、 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被聘员工。(四)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严格按照劳务合同第二章规定执行。(五)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务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劳务合同为准;劳务合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变更本协议。(七)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以本协议第(二)条附表所列甲方员工中被乙方聘用时间最大长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中文文本为准。甲方(章)乙方(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表:序号姓名聘用期限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月管理费(人民币)备注说明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地点: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