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
与
贸易采购产品主合同
(第一版)
年 月签订于
2010 第六版 3
目录
第一条 总则 2
第二条 要货形式 2
第三条 交货期及包装运输 3
第四条 质量 4
第五条 价格及附款 5
第六条 索赔 5
第七条 不可抗力 6
第八条 违约和纷争解决 6
第九条 其他条款 7
第十条 期限与终止 7
附件1:廉洁从业书 9
10
2012 第一版
本贸易采购产品主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住所 号;和
(以下简称“供应商”),住所在中国
“ ”和“供应商”合称“双方”
第一条 总则
1.1 为了发展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且双方一致认可本合同中所有可能产生约束、限制或赔偿性效力之条款,其本意在于敦促双方信守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各项约定或法定义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巩固和拓展交易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期取得共赢共利之经济和社会效益。
1.2 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对采购、质量等事宜进行协商,如由冲突双方应在本合同的基础上适时补充和完善相应条款,以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可实施性。
1.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原厂标准规范和顾客的特殊要求。
1.4 供应商向 始终保证: 不会因向供应商购买产品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条 要货形式
2.1 根据需求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采购订单,供应商对采购订单不得作任何修改,双方必须严格按采购订单内容执行。
2.2 采购订单由 业务代表制作,经 业务代表和部门负责人两人签署方始生效。
第三条 交货期及包装运输
3.1 交货期定义:货到 指定地点并经 验收合格入库日期。
3.2供货周期: 在产品定点时,按照供应商报价确定供货周期,并在定点通知上明确。供应商如对产品供货周期提出更改,在年度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在年度合同中确认供货周期,如不提出则按照定点通知或上年确定的供货周期执行供货。
3.2 采购订单
3.2.1 正常订单: 依供应商提供的正常供货周期范围内下达的采购订单,供应商在接到 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交货期并签名盖章后回传 ,5个工作日内无回复视作对该批量采购订单的确认,供应商应在确认的供货期内交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供应商逾期交货3次或累计15天,则 有权进行供货比例的调整。
3.2.2 特殊(紧急)订单: 在小于供应商提供的正常供货周期的最低情况下下达的采购订单,供应商在收到 订单2日内将不能执行或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反馈给 ,双方协商解决。若供应商对特殊(紧急)订单做出交货期确认,则双方将以该确认的交货期执行。
3.2.3 如 由于某种原因需停止执行某订单, 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传真一份《延期交货处理备忘录》注明预期交货日期,供应商在收到 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执行该订单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造成损失。 将在供应商供货周期前再次通知供应商是否启动本订单。
3.2.4 如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又没有及时与 沟通,造成 缺料影响 生产的, 保留对供应商索赔的权利,供应商与 沟通并不能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3.2.5 供应商应不断改进其供货表现,不断提高供应可靠性,缩短供应时间,提高供货或订单变化的灵活性.
3.3 交货
3.3.1 供应商所发货物必须附有自检报告或相应的有效合格证明,报告内容需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的相关条款填写,若无自检报告或相应的有效合格证明, 有权拒绝接收。
3.3.2 供应商所发货物必须附有详细的交货清单,交货清单上必须注明 订单编号以及产品的物料描述、物料编码及数量,且在产品最小包装上需标明对应的物料编码。
3.3.3 供应商若超过正常交货期1/3时间仍未能交付, 有权取消该订单。
3.4 包装及运输方式
3.4.1 供应商交付的所有物资均需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供应商承诺采用原产包装方式包装,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如有损坏,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若属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坏,则供应商亦不可以此来对抗供应商向 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3.4.2 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采用送货上门运输方式,送货到 公司指定的地点或库位。若有特殊情况, 有权向供应商提出送货地点及方式的变更。
3.4.3 如果所供货物对保质期或存储环境有要求的,则供应商应在交货时间向 以书面形式提交。原则上对于没有明确质保期要求的,所供货物在收到之日距生产日期不能超过一年;有质保期要求的,收到货物之日距生产日期不能超过有效期的1/4。
第四条 质量
4.1 双方在批量供货前需签订技术协议,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的内容供货,该协议内容作为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标准之一。未经 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对产品本身有任何改变。
4.2 进货检验:供应商应随货将有关自检报告或证明提供给 。双方在交接时必须对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在包装、发运过程中造成的差错和货损, 在收到货物起7个工作日向供应商提出,供应商在收到 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于经供应商核实无误的差错和货损,由供应商负责免费调换;若供应商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核实,则供应商对 通知中确定的货损负责免费调换。对于 在订货、收货及违规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差错和物损,则由 负责。
4.3 过程检验: 在生产过程或售后产品中,发现供应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确认,确为供应商责任, 将根据情况要求供应商进行全检、调换或索赔。所有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退换货,供应商应及时完成,不要影响 的正常生产经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4.4在接到 质量问题反馈后,供应商承诺24小时做出反应,承诺7个工作日解决问题。若需由物品原厂进行分析、确认及提出整改措施的,可双方协商确定整改期限。
4.5 供应商就所供货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 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6 退货时需注明退货原因。
第五条 价格及附款
5.1 价格: 订单所列单价均为供应商所供产品的不含税价。贸易采购产品的单价按 “采购产品定点定价通知”和“采购产品年度合同”中的规定执行,以时间最新者为准。
5.2双方均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等来降低成本及价格,并让利给用户。
5.3 付款
5.3.1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按照年度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进行付款。
5.3.2 付款要求:供应商参照 订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写清物料编号及价格,否则发票校验不能通过,影响货款支付,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第六条 索赔
6.1对任何涉及质量、技术规格或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经双方同意的有关条款要求的情况, 有权向供应商索赔,因此产生的费用如检验、退货运输、补货费用、保险、仓储、装卸及为解决双方争议而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等应有供应商承担。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供应商在赔偿 之后,由供应商向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追偿。
6.2由于供应商原因未能按订单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供应商构成违约,供应商除应向 交货外,还应向 支付应交货日至实际交货日期间的违约金及赔偿给 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按照供应商应交货金额的0.5%/天计算。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该交货总价的20%,如果延迟的日期超过要求交货日期1/3时间, 享有取消订单的权利。
6.3由于供应商的质量问题造成批量退货的,供应商除积极进行供货以弥补 延误的工期以外,供应商应按订单金额的50%向 进行赔偿。
6.4 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产品交货延期的,致使 向整车厂延期交货包括造成整车厂停线的,供应商将承担交货延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整车厂停线费用。
6.5 对于在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经双方确认是供应商的过错,则 有权向供应商提出退货,由此产生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为解决双方争议而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因该过错造成 损失,供应商应就 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6 一旦有不符合供货要求的情况发生, 将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立即采取改进行动,并与 协商指定纠正预防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6.7 索赔款支付:索赔事项经双方确认起的10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须将应赔偿款项支付给 ,或者由 直接从应付供应商货款中抵扣。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是指发生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地震、洪水、暴乱、战争、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供应商不能按 订单按时供货,供应商应在事发后两天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并在七天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2 即使不可抗力事情发生,供应商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恢复供货,除非 明确表示已经没有供货必要。
第八条 违约和纷争解决
8.1 若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所定的任何重要条款,如无合理解释, 有权终止合同或拒收货品。
8.2 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供应商作为 的合作伙伴,有责任积极根据市场情况向 提出降价目标计划;当 发现市场有低于供应商供货价格,有责任向供应商提供价格信息,供应商应积极响应。
9.2 当上游供货渠道或原厂发生并购、改制、重组或者撤销等重大变化时,供应商需及时通知 。
9.3 会在每年年初向供应商提供一份全年用量预测,供应商应根据全年预测及往年实际用量为 准备一个采购周期的库存。
9.4 供应商应积极为 的技术人员提供各种技术讲座,交流最新的技术发展情况,提供各种新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品。供应商有义务为 开发的新项目提供方案、样品及开发工具, 以此作为选择新品定点供应商的重要因素。
9.5 如果供应商所供产品停产或换型,供应商应提前90天通知 ,并为 准备一个采购周期所需使用的库存物品。 产品若有停产或改型,也应在90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与 协商涉及物品订单的执行情况。
9.6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所属附件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口头、书面、出示或其他方式借用、转让或透露。
9.7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期限与终止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约代表签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的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长一年。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延长不受次数限制。
10.3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及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作出。
: 供应商:
(公章) (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廉洁从业书
附件1:廉洁从业书
为保证供应商( )与需方在经济和业务活动中,遵循守法、公平和诚信原则,防止各种违法违纪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监察部的廉政要求,双方应遵守本廉洁从业书:
一、双方企业领导,应对各自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从业教育,努力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市场、以廉洁促发展”的意识。
二、 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供应商财物,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 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由 或 业务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业务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对乙方赠送的价值200元人民币以下的、有关乙方企业的纪念品,应婉言谢绝,难以拒收的,要及时上交 纪检监察部门。
五、 业务人员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对履行合同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
六、 业务员不得借用乙方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及其他物品;不得要求乙方对私人拥有的车辆进行装饰、维修、保养、提供能源等。
七、 业务员个人不得在乙方兼职、投资、参股或以其他名义,从乙方获取兼职工资、红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报酬。
八、 业务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建造、装饰、维修私人住宅,不得接收乙方的其他变相资助。
九、 业务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要求乙方为他们的就业和出国等提供方便。
十、乙方对本廉洁从业书第二条至第九条禁止 及其业务员之行为,不得主动为之。
十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为谋求乙方利益对 及其业务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对 业务人员索取财物的要求应予严词拒绝,并及时向 纪委实名举报。
十二、乙方不得与 业务人员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追究等事项私下进行洽谈和交涉,以达成某种默契。
十三、乙方对 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服务费、奖励等名目,将让利转给 业务人员私人。
十四、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廉洁从业书各项规定, 及其业务人员如有违反本廉洁从业书的,乙方应向 或 上级的纪委举报, 不得对乙方进行报复。 应根据违规业务人员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廉洁从业书的, 有权终止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乙方违约,使 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十五、本廉洁从业书作为《贸易采购产品主合同》附件,在双方合作期间始终有效。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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