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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之间存在关联性-并不能否定其独立性-不是主从合同-可以分别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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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注公司法律实务研究 股权转让合同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幵发协议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独立性,它们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可以分别解除 原文链接: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1.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关联性合同,是指不同合同间因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从而导致这些合同产生互为彼此的履行基础或履行保障关系的合同。关联性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从合同,另一种是普通的关联性合同。所谓主从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相对的,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具有主体性,关系到交易合同的根本目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本身没有独立的合同目的,没有独立的履行行为,其履行是为实现主合同目的服务的。在成立时间方面,主合同成立在前,从合同成立在后,主合同不成立则从合同当然无效,主合同解除则从合同当然解除,从合同居于从属地位,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一般也不得单独解除。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属于主合同,它们二者表现出鲜明的主从合同特征。其他的具有事实上履行关联关系的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因为不具有主从合同的这些特征,则不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属于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作为履行基础性的前一个合同成立或者其后成立的后续性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 本案中,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签订在前,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在后。虽然补充协议(二)约定,致爽公司股权转让与重组目的是为建贸永信的宗地开发,但本质上,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是相互独立的,合同目的及给付行为各不相同,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房地产开发。两个合同存在关联性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它们的独立性。它们不是主从合同关系,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在诉争发生时,乔彤、于永会已依据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将股 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而公益源、建贸永信未按约定向乔彤、于永会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已对乔彤、于永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乔彤、于永会可以解除合同。 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的合同,只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可以解除依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虽没有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但当一方违约符合法定情形时,另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分别对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出了规定。由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依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而不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均有过错,只要法定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依法仍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益源、建贸永信因未依约向乔彤、于永会支付股权转让款,对乔彤、于永会构成违约。同时,乔彤、于永会在转让致爽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只移交致爽公司公章、财务章、证照、公司账册等文件材料、不移交公司固定 资产实物及流动资金的做法,也导致公司财产与公司相分离,影响到致爽公司 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而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乔彤、于永会对此也有过错。 虽然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的解除。由于公益源、建贸永信对乔彤、于永会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乔彤、于永会可以解除合同。 --一张能宝:《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 别解除一一中财公益源彩票销售有限公司与乔彤、于永会、北京建贸永信玻璃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1年第2辑(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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