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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贷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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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最高额浮动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债权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乙方(抵押债务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融资期间、额度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及189条规定,乙方自愿以其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乙方向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融 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 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浮动抵押担保。 乙方根据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上述融

2、资额度。 具体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 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保函等。 第二条 抵押财产 一、 抵押财产范围由协议编号为 年 号的浮动抵押仓储监管协议及其附件确定,如未签订浮动抵押仓储监管协议,则抵押财产的范围将默认为抵押人的全部现有或将有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不区分存放地点及具体产品类型。二、上述抵押财产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该暂作价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 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 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 以抵

3、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三、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根据浮动抵押仓储监管协议规定进行管理和处分,抵押人 由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处分抵押财产, 但应保证库存抵押物价值不低于约定的提供抵押的货物最低价值。当库存抵押物价值低于约定的提供抵押的货物最低价值90%时处分抵押财产,应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采用不合理方式处分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总体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到有关保险机构就抵押财产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 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抵押权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

4、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中不应 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受让权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条款。 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凭证的原件应交 抵押权人保管。 五、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若抵押人未按抵押权 人要求办妥保险手续或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中断、撤销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六、在“浮动抵押最终固定日”,由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担保,担保财产包括现有的存货以及在浮动抵押最终固定日可以确定的将流入企业的存货。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

5、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抵押财产处置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因为本合同对应的融资业务合同及其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抵押权人受到损失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均属于本合同浮动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及浮动抵押最终固定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本合 同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约定。由于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时才能最终固定,因此,本 合同项下的“浮动抵押最终固定日”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抵押

6、权的实现第一款约定情形之日。 第五条 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必须按照抵押权人要求及时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抵押权 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财产的相关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等交抵押权人保管, 并且确定本次抵押 为浮动抵押登记。二、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及时到相关抵押权登记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并将变更登记后抵押财产的相关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等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六条 抵押权的效力 一、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抵押)期间, 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二、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

7、、附属 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 他形式的替代物。三、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因非“正常经营活动”处分抵押财产也不得以不“合理价款”进行交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上述行为,抵押人应当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人在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者存入 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四、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

8、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所担 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人在对应融资业务合 同项下的债务,或将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 履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五、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总体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 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改造、与外商合作 (合资)等涉及到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供经 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七、在抵押权和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

9、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通知 抵押权人并协助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抵押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相关融资业务合同约定解除相关融资业务合同或 提前收回债权、实现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5日内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九、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抵押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相关融资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而使相关融资业务合同变更的,或除延期和增加融资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相关融资业务合同的,均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十、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依法将相关融资

10、业务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十一、若本合同所担保的相关融资业务合同涉及国际业务的,各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如下: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 对该国际业务的融资业务合同项下业务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期限、增加金额等。抵押人承诺对此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按照变更后的融资业务合同条款及其相应的主债权金额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本合同中与本款约定不一 致的,以本款约定为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条 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 抵押人保证其是中国法律辖下合法的民事主体,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依法纳税。 二、抵押人保证

11、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该抵押财产上也未设定抵押权等任何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权利、债务及约定,否则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承诺以供抵押人审查后决定;该抵押财产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设定抵押。三、已阅知对应的融资业务合同,完全了解债务人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实际用途和风险,认可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背景基础及交易的真实性,期间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为抵押权人依对应的融资业务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四、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

12、提供的与合同项下抵押和抵押财产有关的权证、资料、信息等真实、合法、有效。五、在抵押权和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六、当债务人未按对应融资业务合同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融资业务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保证金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放弃抗辩权。即使抵押权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抵押人承诺仍然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对此无异议。七、若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外币而抵押财产处置所得款项、国家征用

13、补偿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等抵押权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均为人民币的,抵押人承诺抵押权人有权按上述所得款项结售汇当日抵押权人公布的即期外汇出价折算并优先受偿。八、抵押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抵押权人要求签订协议编号为年支行(仓储)号的(浮动抵押仓储监管协议)九、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抵押人的有关信息。第八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一、汇报、质疑权:即抵押人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权人提交相关资料、报表、抵押权人认为有逾越“正常经营活动”情形时,可以提出质疑,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宣布贷款

14、提前到期或采取其他措施。(“正常经营活动”时指抵押人可使用、买卖、互易以及其它以继续营业为目的的交易活动,其中不包括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清偿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进行抵押行为以及在浮动抵押物上再行设立固定抵押浮动的处分行为。)二、监管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包括与抵押财产有关或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监管的权利,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还应当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物需求方名单,特别是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成品需求方客户名单,具体监管权利义务关系按浮动抵押仓储监管协议约定。三、变更权:在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市场竞争将出现还款能力下降(既非抵押人主现恶意导致的原因)

15、,经营前景不佳时,抵押权人可以变浮动抵押为固定担保。四、撤销权:在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恶意行为,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1)非为企业的继续经营为目的,与他人进行恶意交易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4)其他不合理事由,使抵押权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五、代位追偿权:“浮动抵押最终固定日”,如果还有确定的财产将要流入企业的,抵押权人对此享有代位追偿权,即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懈怠行使债权时,可代替抵押人行使到期债权。第九条 债务人违约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财产:一、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

16、债务或未按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二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三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五、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六、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七、为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与外商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八、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九、发生偷(逃)税、破产、歇业、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

17、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第十条 抵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财产:一、抵押财产存在任何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二、抵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三、抵押财产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四、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五、抵押财产总体市场价值减损,债务人、抵押人无法按抵押权人要求提前还贷,或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新的担保的。六、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发生下列情形之

18、一的,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或选择经与抵押人协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或与存货需求方客户进行协商,确定价格,贷款直接存入抵押权人账户(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应当披露其有业务往来的需求客户名单以及积极提供可能的其他存货需求方,名单及相关需求信息)。(1)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融资业务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3)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的;(4)出现本合同第

19、十条约定情形的。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可以选择代理人为处理或自行处理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以及代位追偿确定的将要流入的抵押财产,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三、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

20、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

21、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22、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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