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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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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只作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必须执行的条件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条件,评标时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1临时占地: /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招标文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合同生效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日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1套图纸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文件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在工程施工14天前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提交完整的图纸资料(大样图、加工图等)四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7天 。 (5)其他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有效文件以书面的形式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送达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并签收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送达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室,并签收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任何一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和阶段性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工程变更、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价款调整 。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与法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与规范,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送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确保至项目区及现场施工的道路、桥梁畅通,如需夜间施工,至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7天内处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的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和费用,经发包人与监理审定后,由承包人协助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并按“泸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泸州市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特别注意地下管网、线路保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10 其他义务 (1)竣工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要求,并按发包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及省国土资源厅终验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将推迟工程质保金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达标后,才予支付剩余款项。 (2)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 (3)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扰民处置措施要合理。否则,而引起纠纷的,发包人可组织一次当事人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进行调解,如调解达不到一致意见时,而过错方为承包人的,发包人可单方面(不经承包人同意)在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无保留的执行通用条款第4.8款的相关规定。 (4)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进场后,在工序安排、工期计划等方面充分考虑相关的影响因素,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6)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4.1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4.2履约担保 4.2.1基本履约担保:中标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4.2.2差额履约担保: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85%时,实行中标承包人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投标最高限价85%的差额的三倍。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一次性如数缴纳。 4.2.3民工工资保证金:_按中标价的5%计取,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一次性如数缴纳。 4.2.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差额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进度款支付比例分期无息退还,剩余金额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基本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审核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月内无息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由项目乡(镇)出具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后15日内无息退还。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 杨明 职务: 项目经理 。 (2)“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才能退还。” (3)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才能退还。 4. 7 民工的管理 (1)承包人雇佣民工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2)承包人声明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并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款,或未按上述要求履行,造成扰民、影响地方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此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同时,发包人将按相关政策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及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于工程前。必须经监理人认可并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报验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0日内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符合测量学的相关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开工前7日内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开工前10日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负责编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开工前10日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部署、分部分项施工工艺及方法、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回访与保修措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10日内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申请报告后开工前7日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收到进度计划后7日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1天及以上的,每天按2000元计算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价款的10%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10日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日内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检查验收前7日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资料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检查验收前3日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以内 。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计算了除下列风险范围以内的内容以外的全部风险费用 。 15.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以内包括的内容如下: (1)承包人住地建设的设施费用(包括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等); (2)施工道路的修建、恢复等费用; (3)施工用水、电、线路连接的使用费用; (4)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包括各标段平面图和项目总平面图的测绘费用,但测绘单位由招标人组织); (5)施工期材料价格的涨跌费用; (6)施工期计价标准的政策性调整费用; (7)满足工期要求的赶工费和措施费用; (8)未竣工验收的所有项目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坍塌、损坏等需修复的费用; (9)承包人因为施工时损坏地上建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用; (10)承包人因未按季节要求完成土地平整工程,影响农民农业生产种植造成的赔偿费用; (11)道路、沟和渠中土石方量增减调整的费用(如降坡、道路加宽和沟渠地基基础的处理等);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1)因设计缺陷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或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单位等共同签字确认的项目或变更; 除此外,本工程造价不作任何调整。 15.4.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按《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由承包人进行组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计算变更价格。 变更材料价格:按工程施工期间同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属区域材料价格)执行,同期造价信息中没有材料价格的必须在采购前经发包人确认其价格。 15.4.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规定:按川国土资发[2015]14号、泸市府办发[2013]64号和泸市府函【2015】116号文件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 。 其他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不作价格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时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 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进行调整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A4纸打印。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本次已完合格工程价款;(2)变更金额;(3)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本次应支付工程价款 ;(5)累计支付的程价款等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按有关规定 。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间和金额:完成总工程量的50%,拨付总工程款的30%(不含不可预见费);2.第二次进度款支付时间和金额:完成总工程量的70%,拨付余款至50%(不含不可预见费);3第三次进度款支付时间和金额: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含变更工程)时,拨付余款至70%(不含不可预见费);4第四次进度款支付时间和金额:待项目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算书拨付余款至95%(扣除5%质量保修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结算价款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2年保修期之后无息退还。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A4纸打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日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A4纸打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各单项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认后7日内。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机构有关资料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一式八份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撤离工程现场 。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按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规定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监理人指令的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2)投保内容: 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 (5)保险期限: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包人 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日内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发生时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相关规定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的鉴定按法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执行”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壹)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施工管理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 25.2 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段完工后7日内退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转包工程给予处罚 。 25.3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请销假制度。1天(不含1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发包人备案;1天以上由监理工程师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批。监理工程师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则由发包人给予监理单位每人每次2000元的处罚;承包人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由发包人给予每人每次2000元的处罚。所有处罚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和监理费时扣减。 25.4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小于25天。特殊情况需减少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报发包人审核,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25.5 承包人施工现场应设立从事工程协调的机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无论任何原因(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不得停工,否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条规定支付违约金 。 25.6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未填报单价或合价或遗漏的工程项目,将视为其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对该项目的费用将不予另行支付,但工作内容须包含该部分项目的内容 。 25.7涉及价格调整的材料在采购前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后方可采购 。 25. 8土石的比例和类别如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的,不作任何调整。 25.9发包人保留的权利: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性调整原因,发包人保留以下权利: (1)修改招标合同的规模和范围 ; (2)调整合同执行工期 ; (3)废除或取消项目合同 。 25.10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附有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或发包人不能接受的内容的,该内容发包人不受此约束 。 25.11 若承包人与设计人、监理人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12 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编制竣工图和竣工结算书。承包人编制竣工图和竣工结算书在结算审计时审减(增)率在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13中标价的修正:合同签订前后如招标人发现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报价和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计算出的合价有不一致而评标专家未进行算术修正的情况,招标人必须对其进行算术修正,如修正后的价格高于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报价,则以投标函中的报价为准,如修正后的价格低于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报价,则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 修正方法: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中标价仍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报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招标范围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为准。 25.14工程量的计量要求 (1)参加人员:工程量采用现场收方,由业主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跟踪单位人员、乡(镇)、村社群众代表和施工单位人员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收方,作好收方记录,并当场签字确认,各方代表各执一份; (2)确认工程量完成的依据:工程量的收方记录作为核实实施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的依据; (3)竣工图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工程量的收方记录作为绘制竣工图纸的依据和申请竣工验收时的必备附件。 25.15本工程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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