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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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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四条 我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

2、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我校成立了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我校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国家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我校各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协助向研究生院推荐

3、品学兼优的人选。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我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学院负责研究生评审选拔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研究生院单位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第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我校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

4、士学位,其在公派期间的档案可由我校档案馆免费统一保存管理。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公派留学研究生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备案。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留学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并指导办理护照,并统一将之递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研究生派出相关手续,包括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交存保证金等。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公派留学生,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在派出前,须与国

5、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一份备案。 第十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学校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第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及相关单位将按规定发放奖学金。公派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6、。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为派出研究生学习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和联系人,指导教师或联系人应在专业和学术发展方面加强联系与指导,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公派研究生应半年定期向研究生院要求递交研修报告和学习进展情况,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院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不定期对各院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7、和评估。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排。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会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回

8、国的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十九条 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学校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学校会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第五章 违约追偿第二十二条 对于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使领馆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会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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