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招标采购-合同参考范本.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63335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4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采购-合同参考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招标采购-合同参考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项目招标采购 (设备/材料名称) 供 货 合 同 买方: 卖方: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 项目单位 (以下简称买方)作为一方,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就 项目名称 ,双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合同条件 1.1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a) “收货单位”指的是 。 b) “结算单位”指的是 。 c) “合同执行单位”指的是 。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下列文件与合同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 a) 招标文件 b) 投标文件 c) 中标通知书 d) 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e) 合同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f) 合同附件三 技术协议 g) 合同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货产品及数量 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其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 见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5.3条。 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结算单位 结算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合同执行单位 买方合同执行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卖方合同执行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副本 份(各执 份)。 合同双方签字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定义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1.1 “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3 “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以及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 1.4 “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 1.5 “买方”指的是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位。 1.6 “卖方”指的是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7 “现场”指的是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 “天”指的是日历天。 1.9 “验收”指的是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 2 合同标的 2.1 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供货合同附件一中列出。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阐述。 2.2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之中。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文件技术协议中陈述。 2.3 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货物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 2.4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货物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 2.5 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满之后,在买方的要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 2.6 在合同终止后,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 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8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3.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合同价格以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该价格包括货物本体及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设计联络会费、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运输过程发生的费用以及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和各种税费等费用。 4.2 合同分项价格分别在供货合同附件一中逐条叙述。 4.3 上述合同价格是合同货物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合同价格不因出厂价、税率、铁路、公路的运输价格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此合同价格已含卖方向买方完全制成品交货前将税费包含在内的一切费用。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 5.3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买方按0∶9∶1比例分期付款。 5.3.1 合同生效后,不支付预付款。 5.3.2 合同产品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合同总金额的10%)。 5.4 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5.5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 5.6 结算数量按合同订货数量,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数量变化,则买方凭设计方设计变更文件正式通知卖方,卖方按变更后的数量供货,结算数量亦按变更后的数量结算。结算单价依据第4款。买方认可的结算依据为买方根据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出具的变更文件。 6 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2 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6.3 对于重量超过20吨、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且另外2份随货运输。 6.4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那么在发运前15天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 交货地点: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7 收到预付款后15天内卖方按照本合同供货合同附件一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6.8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卸货和保险: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物所需要的车船,并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办理“一切险”,运输费、卸货费用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货物运抵并卸至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设备补充供货,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9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及买方收货单位: a.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b. 货物备妥发运日; c. 货物名称及编号; d. 货物总毛量; e. 外形尺寸; f.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g.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h. 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i.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6.10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6.11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12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13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方。 6.14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而由这种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则按11.10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5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提前7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7 包装与运输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标记。 7.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a.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b. 目的站; c. 收货人名称; d. 货物及部件名称; e. 箱号/件号; f. 毛重/净重(公斤); g.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7 供货合同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8 各种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7.10 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工程名称/合同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 技术服务及联络 8.1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对合同设备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得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得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卖方技术人员不遵守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引起的后果,卖方负全部责任。 8.2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传真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3 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8.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9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但不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泄密产生的责任。 8.10 如果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1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外购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全部责任。 8.12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9 监造与检验 9.1 买方委托监造工程师代表买方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和出厂检验。了解货物组装、检验、试验和货物包装质量情况。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卖方负担。 9.2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 9.3 卖方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a. 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b. 提前10天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c. 提供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供货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 d. 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监造单位自理。 9.4 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9.5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6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9.7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9.8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买方提前3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9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10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11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现场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再次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2 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8至9.11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9.13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9.13 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4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条及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15 报送监造信息 9.15.1 生产制造单位须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主要设备、材料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报送各项目单位。主要设备(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产品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9.15.2 监造信息报送内容: (1) 供货合同情况 (2) 监造合同情况 (3)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 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 驻厂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 原材料到货情况 (7) 生产进度计划 (8) 实际生产进度 (9) 出厂交、验货情况 (10)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9.15.3 报送监造信息联系方式 项目业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地址: 邮编: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10.2 合同货物的安装完毕后,卖方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10.3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要求进行。 10.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调换。卖方应负担上述检查、试验、修理、调换和重复试验引起的工程费用和试验费用。 11 保证与索赔 11.1 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如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8个月。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发现的货物的隐患,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量保证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五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合同11.9~11.12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1.2 产品总装后进行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1.3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卖方应保证设备及其组件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应承诺设备的寿命不少于30年。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在合理的期限内卖方应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11.4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制造和试验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设备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11.5 设备在制造过程中,买方对合同设备,分批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去卖方制造厂对设备的组装、出厂例行试验和包装等方面进行监制和抽查验证。买方监制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买方人员参加监制既不解除卖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代替买方到货的检验。卖方在设备制造前应向买方提供生产计划表,以便买方选定来厂日期和需参加鉴证的项目和内容。 11.6 对合同设备,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新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征得买方同意,但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11.7 卖方从其它厂采购的设备及附件,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11.8 卖方应提供投标产品的质量承诺书。 11.9 本货物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况下,卖方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货物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1.10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11条办理。对买方就合同项下设备和材料质量提出的索赔,买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 维修或修改 卖方须对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设备进行维修或修改,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维修或修改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 (2) 替换 卖方须以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替换不合要求的设备,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替换应在30天内完成。 (3) 退货 将索赔项下的设备和材料退还卖方。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所有设备和材料费用,加上从其它途径取得替代品所产生的安装费用。退货的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4) 削价 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索赔项下的设备材料可以作削价处理,但必须由买卖双方在价格与规格间作出妥协并制定新的规格,并达到使买方接受的程度。如果买卖双方能达成协议,卖方应将索赔项下设备和材料原合同价与削减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设备和材料新的规格要由买方确认,相应的验收试验须按新的规格进行。 (5) 违约金 如果合同项下设备和材料的性能在实验和验收过程未能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保证值,则卖方应按技术规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货物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停运,卖方应负责尽快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并赔偿相应损失。货物的质保期将延长,延长时间至少为货物重新投运后12个月。 11.13 由于卖方责任,货物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 如果任何一台货物的出厂试验显示其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两个月,未能改善货物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货物。 (2) 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违约金。 (3)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停运,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2%违约金。 (4) 如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影响货物正常运行,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 (5) 合同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保证值时,卖方将按合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6) 技术协议的相关规定。 11.14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6.2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合同总金额的0.4%; 迟交3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合同总金额的0.8%; 迟交4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合同总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因为延期交货导致买方解除合同,无需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即视为卖方已知晓。 11.15 卖方未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天,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每交一张有错误的图纸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但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4条规定为准。 11.16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认为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价格的0.05%违约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0.5%。 11.17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8.1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11.18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未按合同交货进度供货偏离较大(缺额超过30%,计算日期为每月底,计算依据为现场收货记录及发出的在途设备的运输票据)且未征得买方书面同意的,则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撤销合同,同时卖方仍需按11.9-11.12款规定支付迟交货物违约金。 11.19 卖方无法交货时,除向买方退还本息外,须偿付不能交货的货款额的20%的违约金。 11.20 卖方所交的货物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技术标准及要求的,卖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按逾期交货处理。 11.21 材料错发到站地点或收货人时,卖方除应负责储运材料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还应承担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单方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所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1.22 卖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这一违约金总额的限制不适用于卖方修理或更换所有缺陷设备责任或由卖方承担买方从其他合同的供货商采购补充、更换有偏差有缺陷合同设备并运到安装现场的所有费用。如上述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20%,买方有权中止合同。 1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及8.6、9.3条所规定的内容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2.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执行的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份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2.3 根据12.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索回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的款项。 12.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一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2.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2.6 买方有权在交货前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几点提出变更: 12.6.1 提前、推迟或暂停设备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前1个月通知卖方;当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后,买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卖方,以便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明确交货期均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手续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2.6.2 提前20天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 12.6.3 卖方应及时与设计方联系配合,卖方进行生产前应将核对设计方设计技术资料的结果与设计方联络。若由于设计变更量影响交货量较大,买方凭设计变更文件在需要时与卖方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叛乱、破坏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将取得有关部门证实所发生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两周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4 如果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买方有权终止合同,遗留问题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5 税 15.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买方负担。 15.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税收。 15.3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 16 履约保证金 16.1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保证期满后30天止。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16.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接受的中国一家银行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6.3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赔偿。 17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 转让与分包 18.1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内容转让给第三方。 18.2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所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解除任何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若发生本条款a和b所叙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30天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则买方在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b.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 一旦买方根据19.1条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