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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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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 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和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所属单位就竞争性优选承担单位的项目、项目的委托业务,从本单位拨付资金,与其他法人主体相互之间订立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管理原则应遵循: (一) 分级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竞争性优选承担单位工作的组织单位以及出包委托业务的项目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 管理与执行分离。订立合同单位内部应确定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为协助管理部门;承担项目部门为合同执行部门。 (三) 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相一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处理,须符合国家和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规定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项目所需履约能力不相符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条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二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是单位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中心工作之一。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解决纠纷、法律救济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 合同日常管理包括:审核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合规性,管理合同印鉴,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办理和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归档等。并定期对本单位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合同印鉴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管理。经办人不得携带合同印鉴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各类技术报告、票据等资料由合同执行部门的专人保管。涉及合同变更等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合同管理部门随合同保管。 第九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指定合同的经办人,负责合同事务的内、外部联络。 合同经办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变动岗位前应将合同有关材料,经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经办人的变更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经办人。 第三章 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地质调查项目合同必备内容包括:签约双方名称、标的(项目概况、目标、任务、执行质量标准与规范、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拨付和结算、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项目管理要求(质量及经费检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料汇交、项目竣工与结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 除以上必须具备的条款外,合同还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增加下列条款:履约保证金、保密责任、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与团队、设备、委托业务、项目中止清算、词条解释等。 第四章 合同签订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应设立合同谈判小组,成员应包括合同执行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相关人员。谈判小组负责合同的谈判及草拟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前,谈判人员应对受托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对方当事人有无订立、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二) 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程序:由合同执行部门起草请示签报,会签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说明合同订立相关的工作准备、谈判及合同起草工作情况,报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和签署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文本副本除合同执行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自保管外,合同文本正本、合同审批请示签报按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委托方的义务,及时对受托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进行跟踪和提醒,重要情况应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的拨付应与项目的需要和进度相匹配,并在合同中对反映项目进度的具体指标或标志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委托方可以要求受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项目须在招标书和谈判文件中事先规定)。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为合同价款的5-10%。合同终止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部门若发现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并报告法定代表人。 (一) 受外部环境和地质条件变化的影响,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将项目全部或主要工作任务擅自转包; (三)资质丧失、降级以致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 (四)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因委托方的原因,出现合同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因受托方的原因,在收到受托方要求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权利义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责任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批。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协商不成可寻求仲裁、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的; (二) 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 利用合同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报告避重就轻,擅自处理的; (五)因失职造成违约、损害单位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办理。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7 附件 地质调查项目合同 (示范文本) 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 第二条 项目周期 2 第三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4 第四条 合同价款拨付和结算 6 第五条 变更 8 第六条 合同解除 9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0 第八条 结算 12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密 13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如果有) 14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 15 第十二条 委托业务(如果有) 16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经费检查和野外验收 17 第十四条 成果验收 19 第十五条 资料汇交 20 第十六条 其他 20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22 委托方(全称):   受托方(全称):   委托方通过 方式(委托/招标/竞争性谈判),确定受托方承担 项目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开展此项目工作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1.1.2项目编码: 1.1.3项目所属: 1.1.4立项批准文号: 1.1.5资金来源: 1.2项目目标、任务: (项目目标、任务概述) 1.3标准和规范 项目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国地质调查局规范,包括: ⑴ ⑵ 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范: ⑴ ⑵ ⑶ 1.4主要工作量 受托方在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量(如果可以计算,按工作手段分列总工作量、年度工作量): ⑴ ⑵ ⑶ … 1.5预期成果 ⑴ ⑵ ⑶ … 第二条 项目周期 2.1工作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2.2各主要工作阶段时间: 2.2.1受托方提交设计审查申请时间不迟于: ⑴总体设计 年 月 ⑵ 年设计 年 月 ⑶ 年设计 年 月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提交的设计后15天内完成设计审查。 2.2.2受托方提交野外验收申请时间(如果有)不迟于 年 月。 2.2.3受托方提交成果报告评审申请时间不迟于: 年 月。 2.2.4受托方提交资料汇交地点 和时间不迟于: 年 月。 2.3有关工作期限可以顺延情形 2.3.1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未及时支付第一笔项目经费,超过约定的工作起始月份3个月的,项目周期和各工作阶段时间,按支付影响时间顺延;如果经费支付延迟对项目进展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另行协商项目周期和各工作阶段时间。 2.3.2委托方对受托方提出的项目重大变更书面提议,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未在15日内做出明确书面答复,且影响受托方按时履行本合同的,每超过30天按月计算顺延时间 2.3.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水灾、地震等)造成停工,但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且受托方能提供明确依据的,由委托方认可可以顺延。 2.4.4.项目负责人因意外不能履行职责的,造成项目工作中断的,受托方可向委托方申请延期履行。 2.4.5合同当事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⑴ ⑵ ⑶ 第三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的论证评估、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项目成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3.1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3.1.1及时支付项目经费; 3.1.2负责监督检查受托方项目管理工作; 3.1.3负责监督受托方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 3.1.4根据受托方工作成果及其申请,组织论证本项目是否续作或结束。 3.1.5根据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野外验收; 3.1.6根据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成果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验收; 3.1.7 自行选择委托在行业排名全国前200位或在本省(区、市)综合排名前10名的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1.8办理项目资料接受; 3.1.9根据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审查与验收; 3.1.10根据受托方申请,及时按程序答复有关合同履行变更事项; 3.1.11根据受托方申请,办理项目终止结算手续 3.2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3.2.1按照合同标的约定,全面完成项目工作目标、足额各项工作手段的实物工作量; 3.2.2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条件保障。其中受托方应具备的必要保障条件(如果需要): ⑴ 物探,使用 设备 ⑵ 测试,应达到 条件 ⑶ 3.2.3负责本项目技术、质量及其经费管理;为履行本合同,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2.4及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工作报告、技术、经费、统计报告和专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办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有重大进展、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发现重要矿产地、重要异常地、 、 ,应及时向委托方报送专报; 3.2.5负责编报项目设计方案、最终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3.2.6项目经费应保证用于本项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委托方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对项目单独核算,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3.2.7 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并配合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3.2.8按本合同约定向 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并保管好项目原始资料、实物资料; 3.2.9负责编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3.2.10接受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的质量、经费检查,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2.11合同履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项目人员和设备安全,并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完善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价款拨付和结算 4.1项目总价款(如果能确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如果可以计算,按主要工作手段或主要费用分列): ⑴ , 万元 ⑵ , 万元 ⑶ , 万元 …… 4.2本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按照《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管理办法》,在项目工作周期内,根据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情况,逐年安排年度工作经费。 4.3 年项目经费 万元,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将按下列时间和方式支付: ⑴ 年 月前,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按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5日内,向受托方约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万元),此款为第一期项目经费; ⑵受托方在完成 后,可向委托方提出拨付申请,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申请后10日内进行确认并向受托方约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万元),此款为 ; ⑶受托方在完成 后,可向委托方提出拨付申请,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申请后10日内进行确认并向受托方约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万元),此款为 ; …… ⑷在经双方确认最终结算后10日内,由委托方向受托方约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4.4项目经费一般不得变更。但出现本合同第五条变更条款,第六条终止和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以及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且变更价款的除外。 第五条 变更 5.1除另有约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以下情形,应按本条约定协商变更: ⑴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困难,但可以部分或延期履行; ⑵因国家计划或政策调整,需缩短项目周期; ⑶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⑷因前期工作结果变更项目周期、调整主要工作或主要工作量; ⑸依据前期工作进展需变更设计。 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① ② ③ 5.2除5.1(2)规定的变更情形外合同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变更,提出变更一方,应及时提出变更要求,收到变更要求一方,应在收到变更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在5.1(2)规定的变更情形发生后,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并就后期事项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处理要求、处理费用,并按第七条补偿受托方损失。 5.3因变更引起项目周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主要工作阶段时间。但因当事人未按5.2款的约定时间做出答复的除外。 5.4项目经费增加和减少: 5.4.1委托方提出变更,如增加受托方工作支出的,且不能调减其他实质性工作的,应追加项目经费。 增加经费按 计算。 5.4.2受托方提出变更,如果减少了工作量及其经费,在征得委托方认可后,可按等额经费相应增加其他地质工作;如无必要增加其他地质工作,应减少项目经费。 减少经费按 计算。 第六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同随之终止,合同当事人不再追索对方违约责任,项目进入结算程序: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受托方书面提出申请,委托方认可; ⑵根据前期工作结果评估,合同已无履行必要,或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均可提出终止; ⑶委托方因国家计划或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缩短工作期限的; 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① ② 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委托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方违约。受托方可向委托方发出通知,要求委托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通知后15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委托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方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 ⑴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按第4.1款约定期限、或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⑵委托方违反第5.1款第(3)项约定,自行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⑶因委托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答复期限造成暂停工作的; ⑷本合同有关条款中已约定的违约责任; ⑸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⑹委托方因项目资金未落实,造成受托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受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国家计划或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的除外; ⑺委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7.2 受托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方违约。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委托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受托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方带来的损失,如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受托方应以自有资金补偿。 ⑴受托方挤占、截留、挪用子项目经费的, ⑵受托方伪造资料,弄虚作假,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⑶受托方无故未完成工作计划(申请野外验收时间、申请成果报告评审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时间、汇交资料时间)且超过6个月的,; ⑷受托方不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或不汇交项目资料的; ⑸受托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⑹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⑺受托方拒绝、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对缺陷进行返工或补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经费、野外验收、成果报告、汇交资料。 ⑻本合同有关条款中已约定的应告知而未告知委托方的约定。 ⑼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⑽委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如需继续完成项目,委托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人,并使用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及其成果。委托方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受托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受托方违约,造成解除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将受托方列入其管理负面名单,拒绝受托方在5年内承担或受托参加委托方项目工作。 7.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八条 结算 8.1 发生终止、解除合同情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30日内,就最终结算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后,签订书面结算书;如协商不成,按第18.2款处理。 8.2受托方的经费补偿计算 因第六条免责、第7.1款委托方违约,应计算受托方的经费补偿,受托方的经费补偿为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的支出,包括:组成撤销支出、完成工作量支出、后续事项处理支出。 如经费补偿有依据能明确计量的,按实际计算;如经费补偿无法确认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⑴组成撤销支出:按 计算; ⑵已完成工作量补偿:按 计算; ⑶后续事项处理补偿:按 计算;⑷其他补偿: 按 计算。 8.3委托方已付经费保全 一旦发生第7.1款,第7.2款情形,受托方应保全项目经费。在完成项目结算后,受托方应在30天内将项目结余经费按拨款原资金渠道返还给委托方。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密 9.1知识产权 9.1.1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9.1.2地质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中国地质调查局所有。受托方及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利,成果和资料再利用权利。 9.1.3合同当事人的人员公开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等,应注明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资助,但受托方向委托方及其主管单位正常报送的有关报告除外。专著应提交中国地质图书馆,向社会提供利用。 9.1.4技术性应用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科技支撑、数据与服务,其知识产权属委托方,受托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保密 9.2.1合同当事人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资料、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责任。 9.2.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受托方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2.3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项目成果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3合同当事人其他约定: ⑴ ⑵ ⑶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如果有) 10.1为保证受托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作量、标准和规范、项目周期等条款履行合同,合同约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10.2履约保证金用于受托方违约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且,并不以此为限。 10.3委托方不得以履约保证金作为提高质量标准、缩短工作期限、加快工作进度、减免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在本合同全部履行无争议后,应及时退回受托方。逾期不退的,受托方可追索委托方违约责任。 10.4履约保证金,将由受托方以非地质调查专项资金,按合同价款 (5-10%)计人民币(大写) (¥ 元),在接到委托方支付经费通知10日内,向委托方约定的账户支付。 10.5如果受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履行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 11.1受托方指派并获委托方认可的项目负责人是:(姓名) ; 11.1.1身份证号 ; 11.1.2职称资格证书 , 发证单位: ; 11.1.3项目负责人经受托方授权后代表受托方负责履行合同。该授权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受托方因 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申请,与委托方协商,协商一致并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委托业务(如果有) 12.1受托方不得将本项目全部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或将本项目全部工作分解后委托给第三人。 12.2受托方可以将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委托给第三人,但受托方已有相应资质的业务除外。 12.3受托方不得将技术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化探、物探、岩矿测试,以任何形式委托给自然人。 12.4确定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时,应按照国家、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委托下列工作,受托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⑴化探(如果有) ; ⑵物探(如果有) ; ⑶钻探(如果有) ; ⑷化验(如果有) ; … 12.6委托业务出包不能减轻或免除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托方就委托业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12.7受托方不得自行变更委托业务,但受托方因需要变更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或增加(减少)委托业务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方可变更。 12.8本条所称第三人,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经费检查和野外验收 13.1中期质量、经费检查及其费用分担 13.1.1委托方对受托方履行合同中的质量、经费检查,一般1次,但不限于1次 13.1.2技术标准和规范,按 执行。 13.1.3质量、经费检查由委托方组织,应在检查前7日书面通知受托方。 13.1.4质量、经费检查中的组织人员、专家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住宿、劳务费用等与检查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13.1.5对质量、经费检查中发现需整改事项,由受托方进行整改,有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3.2野外验收及其费用(如果有) 13.3.1委托方按有关规定对受托方履行合同中的野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野外工作量、野外工作质量。 13.3.2技术标准和规范,按 执行。 13.3.3受托方按照本合同第1条第9款规定的时间15日前,向委托方提出野外验收书面申请 13.3.4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野外验收书面申请15日内进行书面答复,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收到书面申请的30日。 13.3.5合同当事人可以就验收地点、验收时间进行协商;受托方可以对验收组人员组成提出异议,委托方应给予明确答复。 13.3.6受托方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为验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承担与野外验收有关的费用。 13.3.7验收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受托方发放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未通过的除外。 13.3.8委托方可以委托 (单位)组织验收,但不能解除或减少委托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3.3.9野外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受托方应在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的2个月内完成野外补充工作,向委托方提交补充工作总结;因补做工作,不影响且不顺延本合同第2条有关工作期限和阶段性时间规定。 13.3.10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有关补充工作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应明确答复是否可以并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编写。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受托方可自行处理。 13.3.11受托方因未完成合同义务补充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 成果验收 14.1委托方按有关规定对受托方履行合同中的最终成果进行验收,包括本项目的报告评审、报告审查,绩效评价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验收。 14.2受托方按照中国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编制本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14.3受托方在完成本条第14.2款规定工作,应在本合同第2.2款规定期限前7日,向委托方提交验收申请。委托方应在收到成果验收申请的15日内,给受托方书面答复是否进行验收。 14.4委托方向承办人答复可以进行验收后的15日内,应组织验收。 14.5技术标准和规范,按 执行。 14.6委托方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受托方说明原因,受托方应在弥补缺陷之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14.7合同当事人可以就验收地点、验收时间进行协商,受托方可以对影响公正的验收组组成人员提出异议。 14.8受托方应为成果验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承担与成果验收有关的费用。 14.9验收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必须向受托方发放验收意见书,验收未通过的除外。如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受托方可自行处理 14.10委托方可以委托 单位组织本次验收,但不能免除或减少委托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4.11成果验收意见明确需修改报告的,受托方应在收到成果验收意见后的1个月内完成,提交修改稿。因修改报告,不影响且不顺延本合同第2.2条资料汇交期限之规定。 14.12受托方按照评审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委托方审查。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后,应在15日内向受托方发送审查意见书。 14.13按本合同第六条终止的,对已经完成部分工作任务可以形成成果报告的,可编写报告或总结,执行本条之约定。 14.15本项目通过成果验收后的30日内,应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资料汇交 15.1受托方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向 ××××汇交资料 15.2标准和规范按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15.3汇交资料经 审查不合格的,应在 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和整理相关资料,重新汇交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16.1合同附件 16.1.1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合同书; ⑵合同补充协议 ⑶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⑷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⑸本合同规定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⑹项目总体设计、续作工作方案(如果有) ⑺质量、经费检查文件 ⑻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1.2下列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以最新签署的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⑴新开项目评审意见 ⑵续作项目考核意见 ⑶项目工作任务、预算调整申请及批复意见 ⑷野外验收意见书(如果有) ⑸报告评审意见书 ⑹资料汇交证明 ⑺其他变更及其应答材料. 16.2如本合同条款或履行合同中存在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一致,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就争议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可选择下列任一方式: ⑴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16.3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4本合同中所称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确认”字样材料,均以纸质并经合同当事人一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所称“收到日期”等,均以信函送达、传真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按规定汇交完地质资料,办理完项目结算手续,双方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委托方(公章):    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签字地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受托方(公章):    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签字地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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