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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委派子企业高管绩效薪酬制度
下面是某集团企业制定委派子企业高管绩效薪酬制度,供读者参照。
委派子企业高管绩效薪酬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足调动委派选任至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下简称“高管人员”) 积极性和发明性,加强母企业对子企业控制管理,维护整个集团企业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指由母企业委派至子企业委派董事、总会计师及由母企业提名选任子企业总经理。
第3条 子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工作目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果确定子企业高管人员年度薪酬分派。
第4条 本制度合用于母企业控制下所有全资和控股子企业高管人员。
第2章 委派子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管理机构
第5条 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是对子企业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派管理机构,详细测算和兑现工作由母企业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实行。子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对子企业总经理有初步考核、评估权力。
第6条 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重要职责如下。
1. 根据子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岗位重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有关企业有关岗位薪酬水平,制定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政策与方案重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原则、程序及重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重要方案和制度等。
2. 研究子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原则和方案,向母企业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和提议。
3. 审查子企业高管人员职责履行状况,并组织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成果提请母企业董事会审议。
4. 负责对子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5. 母企业董事会授权或委托其他有关事宜。
第3章 委派子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7条 子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
第8条 基本薪酬:由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子企业高管人员所任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原因提出方案,报母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9条 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等。
第10条 绩效薪酬:根据子企业经营目实现实状况况及高管人员工作目完毕状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奖励薪酬。
第4章 委派子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内容与实行程序
第11条 根据委派董事在派驻子企业中职责,对其绩效考核内容设计如下。
1. 在维护母企业合法权益和派驻子企业利益方面体现。
2. 参与派驻子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刊登重要意见以及为该企业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根据。
3. 工作请示与汇报规定执行状况。
4. 在履职过程中遵纪遵法、廉洁自律状况等。
第12条 根据子企业总经理在子企业经营管理中所担当职责, 其考核内容设计如下。
1. 子企业投资回报完毕状况。
2. 子企业当期经营生产指标完毕状况。
3. 执行母企业决策以及年度述职状况。
4. 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和处理状况。
5. 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状况等。
第13条 根据委派总会计师在子企业中重要职责,其考核内容设计如下。
1. 子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子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完毕状况。
2. 子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状况。
3. 子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和有效性,子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状况。
4. 在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监督制衡状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5. 财务信息化建设状况等。
第14条 在母企业董事会确定子企业年度经营目之后,高管人员根据子企业总体经营目制定工作计划和目,并签订目责任书。
第15条 子企业高管人员目责任书由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子企业总体经营目及各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提出,并由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子企业各高管人员岗位职责,结合子企业经营目审核确认。目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工作计划与目中各项内容权重、分值予以确认。
第16条 子企业高管人员签订目责任书将作为其薪酬考核根据。在经营年度中,假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有权调整子企业高管人员工作计划和目。
第17条 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对子企业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程序如下。
1. 子企业高管人员向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2. 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按照子企业各高管人员签订年度目责任书和程序,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3. 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成果及薪酬分派政策提出子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数额和奖惩方式,提交母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如经母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未予通过,绩效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母企业董事会审议意见对薪酬方案进行修改,直至母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
第18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毕审计后一种月内,绩效薪酬委员会应完毕子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成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考察对象。
第19条 子企业高管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成果告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后一周内向母企业董事会提出申诉,由母企业董事会裁决。
第20条 母企业董事会根据会计师审计汇报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状况对子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虚假或子企业高管人员重要决策失误等状况,母企业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21条 年度绩效考核成果与续聘挂钩,母企业董事会有权根据考核成果依法定程序对子企业高管人员任职进行对应调整。
第22条 子企业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子企业及母企业导致重大损失,不予发放年度奖励,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性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或予以党纪处分。
第5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子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鼓励机制总则,详细执行细则由母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子企业年度经营目制定,由母企业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
第24条 本制度由母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自母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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