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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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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 (2023 年 9 月 15 日发布)沪工程委202317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为充足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全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工程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缩写为“SUES”。第三条 学校校部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 333 号。第四条 学校类别 上海工

2、程技术大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以工程技术为主、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法人: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上海现代化建设大局,积极融入科教兴市主战略,坚持依托上海现代产业,积极服务地区经济的办学宗旨,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推动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力和社会奉

3、献力。第六条 办学理念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大规律;坚持把学校发展积极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以及大格局之中,纳入到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高新技术发展潮流、学科建设发展规律之中,纳入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迫切需求之中,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之中,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七条 办学模式和特色 依托上海现代产业,积极服务地区经济,以产学研究紧密结合和产学合作教育为办学特色,培养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规模 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第九条

4、 学校校训 “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第十条 学校前身是的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创办于 1978 年 10 月。1985 年经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庆日为 10 月 30日。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是以抽象的动感图形为重要元素,体现了我校“一体两翼,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寓意学校在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展翅腾飞的美好前景;抽象图形的形态有如上海市花白玉兰,并蕴藏了“SUES”(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英文名简称)的字母;体现良好的校园品牌、社会声誉和学生所具有的良好的学习精神及个人素质。校标色彩以蓝色为主体色调。蓝色象征了科技时

5、代的探索、创新及进取,体现了学校的学科多样性与朝气蓬勃的学术氛围。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有关法律对校徽、校标、校旗、校歌、校庆日等申请商标保护,相关标记的使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校园里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学术自由。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第二章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结构学校的组织

6、与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七条 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的依法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党委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大纲、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校师生员工的头脑,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发明和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

7、的重大事项。(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足发挥院(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在学校人才工作上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发明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环境。(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稳定。(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

8、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九)组织讨论并拟定学校的章程。(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以及学籍管理工作。(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9、方案并组织实行。(七)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定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协议。(八)拟订学校章程,经党委组织讨论并拟定后执行。(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解决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征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友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在一般情况,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其重要职责是: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征询。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平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

10、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吸取其他校级领导或中层领导参与。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各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院重大发展事项。第二十七条 学院行政工作要充足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院务工作透明度。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级单位为学校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

11、,完毕行政工作任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原则上由校级领导任主任,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各委员会成员任期 3 年。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立,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有:(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涉及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二)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立方案、重大专项建设方案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三)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解决意见;(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12、。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有:(一)拟定并决策本校学位条例,涉及学位标准等;(二)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立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有:(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二)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三)民

13、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平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和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聘期 3 年。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限制。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的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的,经校长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责任书。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消、人员编制的增减由校长领导下的编制委

14、员会负责。人员经费实行依法治校、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第三十八条 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毕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功能、学校功能、教育模式教育模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的高等教育,涉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的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15、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等。第四十六条 学校承担实行继续教育的工作。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平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第五十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

16、核指标体系。第五十一条 本校设立若干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五十二条 本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和实训中心;结合学校依托产业办学的指导思想,建设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第五十三条 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资料室。第四章第四章 学学 生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五条 学校紧紧依托现代产业、积极服务地区经济、产学研紧密结合,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和动

17、手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人才。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估委员会评估,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估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估

18、。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校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第六十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毕。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六十三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在完毕主修课学习任务同时支持学生跨校(专业)选修其它课程,学分互认(协议高校范围

19、内),成绩合格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第五章 教职工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在职教师提供进修机会,教职工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七条 围绕人才强校目的,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团队效应突出的人才队伍。本校教职工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在享有充足学术自由空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别人的教学、科研成果。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聘用协议制度,教职工依法

20、享有协议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协议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协议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六章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连续发展理念。第七十三条 学校预

21、算体系分为平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应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第七十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第七章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

22、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学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公司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应的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

23、 本章程是学校运营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1 唐山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动依法自主管理学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遵循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拟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办学,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第三条 学

24、院中文名称:唐山学院,英文名称:Tangshan College。第四条 学院注册校址:河北省唐山市华岩北路 38 号。第五条 学院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系国家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学院实行省、市(唐山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第六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学院为教学型普通高等学校,立足唐山,面向河北,服务环渤海地区,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5、。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发挥系(部)主体作用。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主线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象为高级中档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者。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管理;专科教育学制三年,实行学年制管理。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制适当延长。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拟定办学规模。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设立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等学科门类为主,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适时增长新的学科门类。第十四条 学院以实行本科教育为

26、主,实现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第十五条 学院教育形式涉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成人学历教育除全日制外,兼有业余、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并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学生学业水平达成学院规定的标准,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

27、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积极参与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立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明有助于人

28、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三)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党外知识分子组织等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六)应当由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学院党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研究解决上述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学

29、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三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立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工,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工和学生实行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

30、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六)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他职权。院长通过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解决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院长负责。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上级规定和自身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立,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估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估、授予。第二十八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

31、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院工会负责。院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院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校务公开。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唐山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学生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二条 学院图书馆、网络教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十三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32、、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行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五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立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 系(部)工作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主任是系(部)行政重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3、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主任履行其职责。第四章 教职工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协议制度。第三十九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

34、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三)尊重和爱惜学生;(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惜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

35、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十三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工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本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运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与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五)

36、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爱惜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运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

37、获得的合法收入。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惜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碰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发明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重要涉及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辟

38、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产业创收和积极引入社会乃至国际投资、捐资、银行贷款等形式,努力增长学院的教育经费。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七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运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施行。第六

39、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批准,并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章程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行科教兴国战略,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安徽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的目的是保证学院的科学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校名、校址校名、校址 第

40、四条第四条 学校名称: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地址:东校区合肥市梁园路 1 号 中校区合肥市望江东路 115 号 西校区合肥市玉兰大道 7 号 第三章第三章 办学宗旨办学宗旨 第六条第六条 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大力实行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和谐建校战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以培养管理类、应用型人才为重要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承担以管理学学科为主干、相关学科专业作支撑的普通高等教育任务。立足安徽,面向生产、管理一线,服务基层,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

41、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成为安徽管理类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培训的重要基地。第四章第四章 办学规模办学规模 第八条第八条 到 2023 年,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 5700 人左右,其中,普通本科生2023 人,普通专科生 3700 人。此后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调整在校生规模和结构。第五章第五章 学科与专业设立学科与专业设立 第九条第九条 根据全省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规定,积极适应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管理学学科为主干的学科体系。第十条第十条 首批设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记录学 4 个专业,优化现有普通专科专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巩固优势专科专业,哺育扶持

42、特色专业,科学增设本科新专业,不断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使专业设立和人才培养符合社会需要,专业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第六章第六章 教育形式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实行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办学模式。第七章第七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

43、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院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学院党委决定。第八章第八章 机构设立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安徽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机构编制数,结合院情,设立若干个党政管理、教学、教辅等处级机构(部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立,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评估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第九章第九章 经费来源

44、及财产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以安徽省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建立政府拨款、学校自筹的投资体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物资、财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物资财产管理制度,对全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它物资等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第

45、十章第十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学院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三)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四)核拨学院年度教育经费,对学院的教育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五)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协调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三)鼓励学院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

46、形式的合作;(四)支持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五)对学院建设发展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六)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权利(一)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学院章程自主管理;(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行教学活动;(五)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行奖励或处分;(七)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八

4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九)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拟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派;(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48、、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收取的学费,依法接受对学院财务活动的监督;(五)采用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与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六)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八)保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举办者批准后生效。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渤海大渤海大学学文理文理学学院章程院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渤海大学与辽

49、宁毅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6 号 独立学院设立与管理办法 和政府有关规定,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依法举办的独立学院。经合作双方共同协商,在合作办学协议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渤海大学文理学院;中文拼音:BoHai DaXue WenLiXueYuan;英文全称:WenLi College of BoHai University;英文简写:BHU-WLC。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 33 号 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 2 号

50、 第四条第四条 办学性质: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行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享有学术和教学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办学形式:重要进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第六条第六条 办学规模:学院计划规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10000 人左右。第七条第七条 专业设立:学院现有文学、工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等 6 个学科,18 个专业,21 个专业方向。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投资方为:辽宁毅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会为学院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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