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工程施工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发包方式、协议价款及承包范围2.1发包方式:包工包料2.2协议价款:人民币(大写): 2.3承包范围:涉及本次改造装修工程的所有需拆除的施工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一至十六层的楼地面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铺设大理石、防静电地板基层铺设地毯、墙面钢材龙骨干挂大理石、木作基层贴饰面材料、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铝扣板吊顶等;一至十六层的强电管线、卫生间给排水
2、管道及洁具。第三条:下列文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本拆除工程的预算书。第四条:协议价款支付:4.1、工程款支付:4.2、工程结算:本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在协议实行期间不因政策或市场或实际拆除物数量与承包人测算数量发生偏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完毕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所有拆除施工项目后,按照协议价款进行结算,不再进行调整。4.3、付款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第五条: 工期 2023年10月1日进场开始拆除施工,2023年10月30日拆除工作结束。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技术规定6.1 承包人将拆除范围内所有需拆除项目所有拆除,并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存放地点,拆除的材料所有运出楼外,拆除现场要做到
3、工完料净场地清。6.2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设施等的安全。6.3 整个拆除过程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技术规范书执行。第七条 施工安全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7.2 承包人必须设立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7.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导致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7.4 承包人应做好垃圾运送过程中沿途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5
4、承包人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楼内设施、人员的安全,如因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妥,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6 整个拆除过程的安全规定严格按本协议所附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执行。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责任8.1 发包人职责: 8.1.1 提供拆除场地。8.1.2 负责审核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进度网络图。8.1.3 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8.2 承包人职责8.2.1 承包人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相关材料办理施工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8.2.2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8.2.3 负责地方关系及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如因地方关系等解决
5、不妥导致停工、窝工、工期迟延等,所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8.2.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不得影响施工现场交通和绿化景观,其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至济南市规定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在垃圾外运期间承包人应保证道路清洁、畅通,道路上洒落的建筑垃圾应当天天及时清理干净。8.2.5负责施工现场、沿途及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的安全防护及消防工作。8.2.6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8.2.7 因拆除工作量大、时间紧、拆除场地狭小等,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的协调管理,严格按照协议范围和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保证不影响拆除范围外其他设施的安全。8.2.8 承包人必须
6、给其所有施工人员配置明显的标记,承包人人员凭此标记进、出施工场地。8.2.9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设施等的安全。否则,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补偿责任。8.2.10 在每个单位工程拆除前,承包人应提前 72 小时将拆除的措施、时间报发包人认可,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拆除。8.2.11 除由于法律或事实上不也许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达成使发包人满意的限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应服从发包人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按照发包人的部署进行拆除工作,不得野蛮施工 。8.2.12 承包人应制订施工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网络图报发包
7、人审批。8.2.13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提供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竣工验收9.1 承包人在竣工前七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竣工报告”(最终验收证书)。9.2 竣工前五天,由承包人组织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发包人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最终验收证书。9.3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承办方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规定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承包人未完全履行协议,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由此导致的工料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或因承包人因素发生其它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0.2 除非双方协议将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
8、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协议。10.3因承包人施工、保管不善导致的自有及拆除的设备和材料的丢失、毁损,由承包人负所有责任。10.5 按照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安排,假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人员、机具配置不能完全胜任此进度安排工作,发包人有权规定承包人在规定期间内更换(补充)符合规定的人员或机具,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10.6 承包人不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卸或道路未及时清理的,承包人应负违约责任。10.7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11.1 本协议一
9、经生效,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涉及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11.2 假如承包人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发包人将用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告知后 3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假如认为在 3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假如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发包人将保存中止本协议的一部分或所有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发包人将不出具变更告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承包人承担。11.3 假如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在本协议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
10、定,则按有关条款解决。11.4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协议无法正常执行时,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协议或修改协议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1.5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劫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管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协议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协议义务的期限相称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由于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协议价格。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告知另一方,并在 10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献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对方。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6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执行问题。第十三条其它本协议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叁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另行商议。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