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政府 公司风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签署日期: 年 月签署地点:风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为合理开发、运用莱芜市良好风能,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经双方和谐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扎实推动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开发风电项目达成如下事宜。一、合作内容甲方批准乙方在 市 以及其周边进行风电项目开发建设,风电项目规划容量 万千瓦,总投资约 元人民币。二、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风电项目开发有关规定,维护双方利益。甲方本着对双方负责的原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全力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开发、规划、建设等各项工作,协助乙
2、方获取建设风力发电所需的各种手续资料、文献,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筹备、项目报批等工作。乙方在具有前期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开工建设。三、开发区域 市 等地区。四、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批准乙方在上述区域内开展风力发电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批准该区域的风力发电项目所有由乙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甲方不再将已选定风场区域以出租、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提供应第三方建设风电场。2、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全力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等各项工作,协助乙方获取建设风力发电所需的各种手续资料、文献。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筹备、项目报批。3、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委托其他风电投资开发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区域内风电资
3、源评估;乙方资源评估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认为无开发价值的区域(此类区域须有乙方出具的风资源评估报告,书面告知甲方此区域无开发价值)有权另作安排,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在本区域内从事此类项目的开发。4、甲方积极协调项目开发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5、甲方有权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乙方开发本项目进行监督。6、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进度与技术不符合,协议时间需要顺延的,乙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改局报告。(二)乙方1、乙方依法取得上述合作区域的风电项目开发权。乙方必须充足尊重并执行所在省市及甲方关于该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相关规划。2、自协
4、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开展前期工作,并于三个月内建设完毕测风塔,搜集相关资料。3、条件成熟后,乙方第一时间在甲方配合下,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并以该注册公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乙方项目建设阶段性进展情况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较大事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报告。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在甲方批准批准下,可对已规划定的区域位置做适当调整。如授权乙方的可开发容量超过一期开发规模,则乙方将制定分期开发计划并报告甲方。每期核准后投产期为一年并依次顺延,如因电网接入、土地手续办理等问题导致乙方不能准时核准及开工建设不影响排他性,甲方负责帮助协调。5、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应保护项目区域
5、植被、景观,避免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象发生,场部建设应符合规范规定。6、乙方投资后,享受国家、省及本地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五、争议解决1、为使本协议约定事项顺利实行,甲、乙双方将建立长期稳定的沟通渠道,并在此后的工作中互相尊重、和谐协商,共同营造和谐高效的合作环境。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因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六、协议的解除1、测风完毕后,若发现该地区不适合进行风电项目的开发,乙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2、因省市政府关于项目所涉及的规划调整,若本协议所涉及区域的项目与规划有冲突,则双方协商解决相关后续事宜。七、其他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甲方: 人民政府 乙方: 公司(盖章) (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