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顿协议(参考稿)
特别提醒
1.本协议条款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改本样板协议任何内容,最终协议条款应由双方议定为准。任何人不得因采用本协议导致损失而向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追究任何责任或补偿。
2.在使用本协议之前,相关各方应认真审阅协议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协议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征询。
3.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本协议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协议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5.本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合意内容。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顿协议书
协议编号:
收购补偿人: (下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被收购补偿人: (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第一条【签约依据及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行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甲方改造开发××街道××更新项目(下称“本项目”)所涉乙方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收购和搬迁补偿安顿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甲乙双方共同邀请 单位作为本协议见证人。
第二条【标的房屋情况】
乙方位于 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是本协议的标的房屋(详见附件1测绘报告),标的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为第 种(①占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②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为 ,土地的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标的房屋现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永久建筑物
构筑(附属)物
测绘编号
产权证书类型及证号
用途
基底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状态
测绘编号
基底面积
测绘面积
备注
合计
合计
(注:①上表中面积单位为“平方米”;② 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但若实际测量面积小于产权证上记载面积的,以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③权利状态指“签订本协议时,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第三条【标的房屋的产权和租赁状态】 ;
3.1乙方向甲方保证本协议标的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3.2乙方确认被搬迁标的房屋现状处在以下第()种权利状态。除属于第(壹)种权利状态外,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代乙方依法解除查封、抵押或其它限制产权处置状态,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工作。解除查封、抵押或其它限制产权处置状态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由与甲方从拟支付给乙方的补偿款抵冲,局限性部分由乙方补足。
(壹)没有被查封、抵押或其它任何限制产权处置的情形;
(贰)抵押;
(叁)查封;
(肆)其它限制产权处置的情形: 。
3.3标的房屋是否存在租约:第 种(①存在,②不存在)。
第四条【补偿方式】
甲方收购乙方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房屋,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种补偿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
(壹)货币补偿;
(贰)产权调换;
(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肆)其它方式: 。
第五条【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5.1本条合用于乙方选择了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的情形。
5.2甲乙双方批准对标的房屋中的( )部分由甲方给予货币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货币作为乙方该部分被搬迁房屋的一次性最终补偿,除此以外乙方对该部分被搬迁房屋不再主张其它任何权益,甲方补偿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该补偿金额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永久建筑物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给予补偿,需补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
5.2.2构筑(附属)物补偿费:人民币 元(¥ 元);
5.2.3自用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人民币 元(¥ 元);
5.2.4自用房屋搬迁补贴费:人民币 元(¥ 元);
5.2.5自用房屋临时安顿补贴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每月 元/平方米给予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顿补贴费,计人民币 元(¥ 元);
5.2.6自用房屋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费:人民币 元(¥ 元);
5.2.7自用房屋擅改商业用途房屋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人民币 元(¥ 元)。
5.3补偿款由甲方以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方式如下:
5.3.1签订本协议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金人民币 元(¥ 元);
5.3.2乙方(涉及租户)腾空房屋交付给甲方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金人民币 元(¥ 元);
5.3.3乙方被搬迁房屋产权注销后3天内,产权(涉及租户)腾空房屋交付给甲方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货币补偿金人民币 元(¥ 元)。
5.4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顿责任,由乙方自行安顿。
第六条【被搬迁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6.1本条合用于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的情形。
6.2甲乙双方批准对标的房屋中的( )部分由甲方给予产权调换补偿。乙方自愿选择在本项目重建房屋竣工后,由甲方对乙方的该部分被搬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甲方补偿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是本项目社区的组成部分,其房屋应纳入整个社区统一物业管理。
6.3按照每1平方米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含按规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乙方需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则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重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6.4重建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设计重要规定: 楼宇位置、住户大堂、电梯品牌和容量、外墙材质、户型比例、朝向分派、……。
6.5重建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幼儿园、运动设施、儿童游乐设施、车库车位配置、会所、……。
6.6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并符合政府官方认可质量标准,其它……。
6.7乙方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约定: 。
6.8乙方产权调换房屋装修标准为 毛坯房,其中基本设施涉及:自来水、220V供电、天然气或煤气输送、公众电视频道讯号、互联网讯号接头等。或其它:……。
6.9补偿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最接近的限度,面积差异原则上不超过3%。
由于受建设规划设计、房屋实际建设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及选房先后顺序等因素影响,乙方所选的安顿房建筑面积与乙方有权选择的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出现了建筑面积差额按以下方法解决:面积差额差额小于3%的部分,当甲方提供应乙方的产权调换补偿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若小于或大于本协议书约定的补偿给乙方建筑面积时,小于部分的建筑面积,甲方应按本项目同类商品房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补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乙方应按()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甲方一次性补偿差价。假如正负差额超过3%以外的部分,甲、乙双方则按本项目同类商品房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双方补偿差价时间应在甲方拿到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甲方发出补偿差价告知书三十日内付清,如一方未能及时向另一方付清所有差价,则自应支付差价之日起,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未还清差价总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6.10甲乙双方约定的选房方式为: 。产权调换房屋选定后,双方应另行签署确认文献。
(也可参考以下方案)甲乙双方批准按本项目范围内被搬迁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顿协议签订生效的时间顺序及被搬迁房屋交付时间顺序来拟定选房顺序号,即按“先签协议先搬迁移交先选房”的原则,采用“(签协议顺序号+被搬迁房屋交付顺序号)/2”的方法来综合计算乙方选房顺序号。若按“(签协议顺序号+被搬迁房屋交付顺序号)/2”计算得出的结果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产权调换业主的选房顺序号相同,乙方批准由相同选房顺序号的产权调换业主现场抽签拟定先后顺序。
本协议标的房屋签协议顺序号为()号,该号之前已排的房屋签约顺序号共()个。
6.11本协议生效且项目同期建设房屋达成预售许可条件后(同期无可预售房屋的,应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在公平合理原则下,甲方提供本项目范围内整栋房屋给项目范围内产权调换业主进行选房。甲方提供选择的安顿房的数量应与该部分业主有权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数量相称,不是整栋部分,甲方应根据补偿面积提供相应套数。乙方不应超过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范围进行选房(乙方按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购买除外)。
为保证有权进行产权调换的原业主能及时有序的选房,不影响其他业主权益,乙方应按甲方告知的选房日期及具体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若乙方未在指定日期及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的,乙方的选房顺序将顺延,且乙方应在指定的选房范围内在剩余套数中进行选房。
乙方选房时间超过一年,视为乙方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甲方转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的标准对乙方的可选重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6.12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所有标的房屋后()个月内竣工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应为完全产权房屋,其产权属性应等同于市场商品房。乙方应按甲方入伙告知指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伙手续。逾期办理的,视为乙方在指定日期入伙。
6.13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产权调换的安顿房产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入伙告知发出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房地产证。办理时间、手续、提交资料规定、乙方的协助义务等参照本社区其它商品房办理房屋证的相关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证需要交纳的各项税费,双方约定由()方承担,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税费减免的,按约定无付费责任一方应提供必要之协助。
6.14乙方交付被搬迁房屋到重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乙方后三个月止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临时安顿。甲乙双方批准对乙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临时安顿:
(壹)甲方支付乙方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元,甲方应于每月1日前将回迁过渡费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临时安顿房屋。
(贰)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安顿房屋,临时安顿房位于( )区()路()社区第()栋()号房屋,甲乙双方已对临时安顿房屋进过了现场查勘,乙方已批准接受该临时安顿房屋,该临时安顿房屋的交接由双方另行履行相关手续。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过渡费。
6.15为保障乙方产权调换权益,甲乙双方商定采用共管资金方式保障甲方建设资金的充足,双方约定共管资金金额=按重建产权调换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即共人民币( 元)(¥ )。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甲方应开设好甲方名义但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共管账号,并将上述款项转至该账号。乙方拒绝协助甲方开设共管账号的,视为乙方批准免去甲方该项义务。
甲乙双方批准重建产权调换房屋主体工程封顶后,甲方可使用共管资金(含利息,下同)的50%,即人民币( 元)(¥ );重建产权调换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可使用剩余共管资金。甲方按照约定提取共管资金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在甲方协助告知送达后7日内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提供必须之协助。
第七条【其它补偿方式】
7.1 。
7.2 。
7.3 。
第八条【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汇总】
8.1按照本协议第四、五、六条的约定,甲乙双方批准货币补偿的部分被搬迁标的房屋甲方共需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批准产权调换的部分被搬迁房屋甲方共需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平方米,办公()平方米,其它( );其它补偿方式: 。
8.2本协议所拟定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和补偿费用涉及了乙方标的房屋及其所附权益归乙方的土地等各类权益的所有补偿,不存在其它任何漏掉未补的项目及任何费用,乙方保证此后不再提出其它任何补偿规定。
第九条【被搬迁房屋的租约的处置】
9.1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3.3款被搬迁标的房屋存在租约的,合用本条。本协议承租人涉及直接与乙方形成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以及自直接承租人处转租后再次形成各层次租赁关系的承租人。
9.2经甲乙双方商定,就被搬迁房屋存在的租约,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甲方将本条9.3款约定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再补偿承租人并解除租约,搬迁承租方。甲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书面告知乙方及时解决承租人搬迁移交事宜,乙方在甲方告知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解决完毕的,如存在甲方代为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甲方有权在代为解除租赁关系后向乙方追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涉及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逾期交楼违约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费、违约金、补偿款、评估费、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贰)甲方代乙方处置租约,甲方直接补偿被搬迁标的房屋的承租人,并搬迁承租方。相关搬迁事宜由甲方与承租人另行协商解决。乙方须尽协助之责,涉及但不限于提供相关租赁协议,并与承租人签订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等。
9.3甲方转交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被搬迁标的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该补偿金额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3.1租用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人民币 元(¥ 元);
9.3.2租用房屋搬迁补贴费:人民币 元(¥ 元);
9.3.3租用房屋临时安顿补贴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每月 元/平方米给予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顿补贴费,计人民币 元(¥ 元);
9.3.4租用房屋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费:人民币 元(¥ 元);
9.4甲乙双方选择本条9.2款第(壹)种方式处置租约的,甲方支付的本条第9.3款约定的补偿金为处置租约的所有补偿,乙方不应再就租约处置向甲方提出其它规定,因租赁关系引起的一切纠纷,应由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被搬迁房屋搬迁移交时间】
10.1被搬迁房屋不存在租约的,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 天内,乙方应腾空被搬迁标的收购房屋,并将房屋移交给甲方。存在租约的,且按本协议第九条第9.2款第(壹)种方式处置租约的,乙方应自行处置租约,并负责对承租人完毕补偿并将其搬迁出被搬迁房屋,并在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 天内,乙方应腾空被搬迁标的收购房屋,并将房屋移交给甲方。
10.2存在租约,且按本协议第九条第9.2款第(贰)种方式处置租约的,乙方按甲方告知时间与承租人签订解除租赁协议后,视为乙方已交付被搬迁房屋。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1.1.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即时到所在辖区街道办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协议备案手续。
11.1.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收购和搬迁补偿安顿相应的义务。
11.1.3甲方收到乙方移交的房屋权利证书及相关资料,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妥善保管和保密相关资料。
11.1.4负责本协议项下乙方被搬迁标的房屋的接受、拆除及管理工作。
11.1.5负责收集将乙方移交的房屋权利证书原件递交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乙方的房屋证的注销手续。
11.1.6负责本项目改造建设资金的投入。
11.1.7依本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享有及承担的其它权利义务。
11.1.8其它 。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1乙方向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乙方移交给甲方的产权资料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产权纠纷,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提前告知甲方,乙方协助甲方依法进行解决。因乙方未提前告知存在查封、抵押、买卖、赠与、其它有关产权纠纷等任一情形存在,此后如因上述权属争议等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乙方与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经济补偿或补偿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
12.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标的房屋的现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构筑(附属)物(涉及门、窗、电线电缆、水电、煤气管道、通讯等相关设施),否则,甲方将从应补偿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被拆除设施的价值,导致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3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将被搬迁房屋交付甲方后,本协议项下房屋及构筑(附属)物所有权(含归乙方所有的房屋附属土地相关权益)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被收购房屋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屋权利证书的委托书;没有房屋权利证书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献及放弃房屋权利的声明书。
12.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准时向甲方移交本协议项下房屋及构筑(附属)物,且如甲、乙双方协商按本协议第九条第9.2款第(壹)种方式处置租赁关系的,乙方应履行对承租人的的解约补偿责任,并保证乙方及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毕搬迁移交工作。
12. 5乙方保证在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移交时,提交水、电、物管、煤气等费用的结清单据,保证要移交甲方的房屋及构筑(附属)物未拖欠政府相关税费,如有未结清税费,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相关款项中扣除。
12.6依本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享有及承担的其它权利义务。
12.7其它: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协议义务。本协议生效后,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因任何一方违法违约不履行协议义务,给对方导致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13.1甲方逾期支付补偿款、过渡费等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2乙方逾期交付被搬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每日()元的标准向支付甲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由乙方负责交付被搬迁房屋的,逾期超过()天的,甲方可在公证机关见证下直接接受被搬迁房屋,并有权以公开拍卖方式解决被搬迁房屋内财产和物品,甲方应将拍卖收益转交乙方。
13.3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每逾期一个月除继续履行过渡费支付义务外,甲方应再按月支付乙方违约金每月()元。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逾期超过()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收回被搬迁标的房屋,或选择提起拍卖甲方在本更新项目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乙方不选择收回被搬迁房屋或已损毁无法收回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取本协议第六条第6.15款的共管资金。共管资金局限性以补偿乙方的重建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的,乙方可提起拍卖甲方本更新项目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收益优先用于补偿乙方。本更新项目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收益最终局限性以补偿乙方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13.4甲方逾期协助乙方办理房地产证的,每逾期一日,按每日()元的标准向支付乙方逾期交付违约金。因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房地产证导致延期的,逾期办理房地产证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甲方达成第六条第6.15款规定的提取产权调换房屋共管资金条件的,乙方应予以配合提出,乙方故意不予配合提取或迟延的,乙方应按每逾期一日,按应提取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6其它违约情形的解决: 。
第十四条【乙方收款账号】
14.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过渡费等各类款项转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内即视为乙方收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收款账户变动的,应将书面变更书送达甲方。
14.2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十五条【告知和送达】
15.1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甲、乙双方之间的文献资料的送达,甲乙双方约定可选择互相送达的方式涉及:第一选择为邮政特快专递,第二选择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告,第三选择为电话电报告知。邮政特快专递以签收或寄出5日为准,视为送达。
15.2甲方指定以下地址、电话作为其接受送达的地址及电话:
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的收件人或联系人:
甲方指定的联系电话:
15.3乙方指定以下地址、电话作为其接受送达的地址及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联系人:
乙方指定的联系电话:
15.4任何一方送达地址、收件人或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假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文献资料等相关告知送达不到的,给导致损失的,由过失方自负。
第十六条【保密约定】
本协议的内容及甲、乙双方在洽商、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所获得的任何资料、文献、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文献、信息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它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协议解除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17.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以解除,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负责补偿。
17.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被收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它】
18.1关于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解释:本协议项下房地产系指土地及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附属)物是指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具体涉及门、窗、电线、电缆、给排水设施、煤气管道、消防设施、通讯设备设施、围墙、果树、林木、绿化等构筑(附属)设施,乙方具体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具体内容详见测绘报告和评估报告,以上述报告为准。
18.2第十九条所列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8.3本协议一式捌份,据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各执壹份,其它由甲方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附件】
附件1:乙方房屋及构筑(附属)物测绘报告
附件2:乙方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租赁协议(如有)
附件3:评估报告及收购及搬迁补偿安顿费用结算总表及分表
附件4:乙方身份证明、产权归属资料等
附件5:乙方放弃房产权利声明书
附件6:乙方委托甲方注销乙方名下登记产权委托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
见证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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