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全新 吨货车,证件齐全,车况良好。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租金交纳:每月租金 元(人民币), 共计 元(人民币)。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运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导致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
2、补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行监控。6、出租方配备驾驶员,行使中因下列情况导致的违章罚款如:车辆证照不齐、超速、闯红灯、逆行、违章调头等罚款,由出租方支付,其他罚款由承租方支付。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补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足额以钞票方式全额缴纳租金;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和其他费用。 5、租期内
3、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 6、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7、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所有保险。 3、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4、由于承租方的因素导致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
4、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称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六、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致使协议不能所有履行的,除补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需交付日租金200元(人民币)。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之一切争议,一方面应和谐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如有损失照价补偿。 九、本协议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