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川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营基准站系统
SCCORS保密协议
甲方:四川区域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营基准站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供SCCORS 网络RTK数据服务,乙方在使用该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乙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不得将所获得的WGS 84空间数据泄密,同时不得将运用相关数据求解的坐标转换参数泄密。
三、该服务的用户名及密码,乙方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四、该服务仅限乙方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五、乙方在使用该服务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甲方将终止乙方的使用权,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即生效。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四川区域全球导航卫星
连续运营基准站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川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或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打印和复制。严禁将国家秘密委托没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
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制作单位批准,不得翻印、复制。
确属工作需要汇编国家秘密文献、资料以及国家领导人重要发言,需经原发文单位审查批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按汇编文献、资料中最高密级和最长期限在封面上标明,并在目录中标明文献、资料的密级,在正文中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传递、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执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导致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导致严重后果以及对导致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四、《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涉及图书和报刊上绘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插图、示意图),必须报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
展示各类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界线的地图,必须通过省测绘局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征得测绘成果持有人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完毕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批准,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转让、出版。
第四十条 非法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局或市(地)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侵权人处以2023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 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导致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的、设施的安全导致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减少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导致威胁的。
第三条 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保密期限
控制范围
1
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互相转换参数
绝密
长期
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总参谋部测绘局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2
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
绝密
长期
同上
3
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绝密
长期
同上
4
地形图保密解决技术参数及算法
绝密
长期
同上
5
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称的坐标成果
机密
长期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6
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7
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称的重力点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8
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9
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10
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11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称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12
构成环线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
秘密
长期
经县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13
重力加密点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4
分辨率在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5
非军事禁区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6
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7
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秘密
长期
同上
18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称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19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秘密
长期
同上
注:本规定所指“测绘成果”涉及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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