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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伙协议书最全最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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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体经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署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址:              乙方署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址:              为维护合作店铺、合作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作事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业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共同开创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 合作店铺基本情况 名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烂酒鬼大盘鸡店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尚苑路2188星雨华府第4幢1单元1层10110号 出资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2MA6UPG4A28 注册日期:2023年12月18日 类型:餐饮店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献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合作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一)甲方姓名 出资额(单位: 万元 ) 比例 % 乙方姓名 出资额(单位: 万元 ) 比例 % (二)在店铺经营期间,任何出资比例,各合作人均为50%。 (三)双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在店铺清算之前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及挪用。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以货币形式予以返还。 (四)本店铺所有公共账户银行卡均以法人身份办理(即甲方),各合作人对公共账目银行卡的卡、卡号、密码等信息有知情权和使用权,各合作人使用公账资金时,需向另一方合作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告知另一方合作人资金使用用途。各合作人对公共账户资金均有监督和核查权。若甲方无合法理由,拒绝提供应其他合作人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绑定手机的验证码等信息,则其他合作人有权选择退伙。 (五)店铺正式开业前,各合作人应当做一次资金清算,清算店铺开业前准备工作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房租、装修、前期采购及其他费用),清算完毕后各合作人应当于清算当天按照各自应承担的缴付比例完毕缴付工作。 (六)每月店铺利润计算完毕后各合作人应当向本店铺公账转入 元(共计 元)资金,作为店铺流动资金(店铺采购及平常开销使用)。在店铺实际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数额无法满足店铺当时使用时,经各合作人商议后,拟定补充资金数额,于商议当天或次日,按照各自承担缴付比例完毕缴付工作。 (七)各合作人应当于店铺房租缴付截至日期的前两日完毕各自缴付工作。 第五条 利润分派与亏损分担方式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派:本店铺应当于次月一日计算上月度店铺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作人回收出资成本,合作店铺的利润由各合作人平均分派,即各合作人各自享有50%的利润分派额。 (二)债务承担:本店铺的亏损及债务由各合作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50%的债务额度。店铺如对外产生债务,优先使用合作资产进行偿还,如合作资产不可以进行债务偿还的,由合作人进行偿还,各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各合作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作人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如未按规定日期向相关合作人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则每延长一日即向相关合作人赔付自己应承担债务金额的5%作为补偿。 第六条 合作事务执行 (一)合作人对执行合作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店铺所有证件均以甲方名义办理,乙方对该店享有合作人同等权利。 (二)经合作协议约定及全体合作人商议决定,聘任甲方为店铺常驻店长,每月派发工资 元,工资由 年 月 日开始计算,店长的岗位职责详见附件三。 (三)甲方管理职责为: 1.负责店铺的平常管理,涉及店铺的整体运营过程监督,保证店铺按照既定经营目的正常发展,有责任提高店铺的经营效率及营业额度。对店铺经营的异常情况,有义务向其他合作人进行报告、沟通。 2.负责店铺平常的货品采购和产品销售,做好进货数据和票据的整理及保存工作,所有金额与资金用途必须留有做账凭证,账目条例清楚。任何采购条目都要明确采购名称,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商名称,采购商地址,采购商联系方式,以便于乙方进行进货台账记录制作。 3.对店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每月对乙方制作的财务报表、进货出货台账进行核查,发现财务异常状况,有权对乙方制作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核。 4.应由合作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其他事由。 (四)乙方管理职责为: 1.负责店铺的账目整理和总结,每周进行一次店铺财务梳理总结及进出货台账制作,每个自然月末,对本月店铺财务进行全面记录梳理,制作财务报表,提供应甲方进行核查。 2.在进行财务记录过程中,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进出货数据、票据有误或内容不全,则与甲方进行沟通后,甲方无合理理由解释,乙方有权规定甲方重新提供相关进出货数据、票据。 3.负责店铺电子信息化系统管理,如收银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及营销宣传等系统的管理。 4.负责店铺宣传及营销策略的谋划制作,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后拟定店铺宣传及营销方式,并付诸实行。 5. 应由合作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其他事由。 (五)除协议中约定的合作人职责外,其余所有合作店铺事项均由所有合作人商议决定。 (六)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作人本人自行承担。 (七)执行事务合作人可以对其他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若出现争议,则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则本店铺自动解散进入清算环节。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合作解散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并且是在本店铺有新的资金需求及拓展规划的前提下。 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签署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当向新合作人如实告知原合作店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店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若退伙人为店铺法人,则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名下该店铺的所有证件转让给第三人或所有注销,证件手续办理期间,法人仍然为店铺的合作人,应承担合作人职责,享受合作人权利和义务,对店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③每月除去店铺所有开销后,分摊到每个合作人的赚钱额低于或等于1500元,连续连续4个月及以上时长,则合作人可以选择退伙或出资转让,具体情况如下(注:此条款不合用于店铺成立初期申领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此条款合用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 ⑴合作人退伙时,另一方合作人乐意继续经营此店铺,则退伙合作人可以将出资转让给另一方合作人,另一方合作人给退伙合作人给付相关退伙资金(退伙资金按本公式计算:退伙资金=[前期装修费用*(1-损耗率)+店内所有软硬件财产*(1-损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50%-对外负债*50%;损耗率从产品购买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10%)。 ⑵合作人退伙时,有第三方人员乐意入伙,则退伙合作人可以将出资转让给第三方合作人,第三方合作人给退伙合作人给付相关退伙资金(退伙资金按本公式计算:退伙资金=[前期装修费用*(1-损耗率)+店内所有软硬件财产*(1-损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50%-对外负债*50%;损耗率从产品购买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10%)。 ⑶合作人退伙时,另一方合作人不乐意自行经营此店铺和接受退伙合作人的出资转让,也没有第三方合作人乐意入伙的,则此店铺进入停业清算环节,清算后各合作人承担50%亏损,店铺剩余财产各合作每人占有50%份额。 ⑷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店铺的事由。 协议规定的自愿退伙事由发生时,退伙合作人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 2. 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店铺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对该合作人在合作店铺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作店铺的合作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店铺应当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乐意成为合作人; ②合作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其他情形。 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其他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合作店铺应当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店铺导致损失。 ③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时应当按退伙时的店铺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同时被除名合作人应当对其行为导致的合作店铺损失进行补偿。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或电话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合作人擅自退伙撤资给合作店铺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5.退伙时所有的财产份额均以货币方式结算。 6.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作店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店铺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店铺的合作人。 (四)合作解散 合作店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7.店铺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作店铺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作解散。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合作的继续和清算 (一)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规定的,视为均批准继续开展合作事业,但应当在合作协议到期后三日内签署新的合作协议。若有合作人不乐意继续开展合作事业,则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其他合作人提出书面文书,并将己方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其他合作人。若无合作人乐意继续开展合作事务,则本合作店铺自动进入清算环节。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⑴清理合作店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⑵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合作店铺未了结事; ⑶清缴所欠税款; ⑷清理债权、债务; ⑸解决合作店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⑹代表合作店铺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合作店铺清算结束后,应当在90日内以货币方式返还各合作人清算后剩余的50%资产。 4.合作店铺清算后,其中有法人身份的合作人,应当在30日内注销以本店铺名义办理的所有证件,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其他证件。合作店铺注销后,原所有合作人对合作店铺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则各合作人承担50%亏损。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1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店铺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违反《合作店铺法》,导致合作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如合作人以合作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获得了利益,则利益归合作所有。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店铺相竞争的业务。若导致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对其他合作人进行补偿。劝阻不听者可对其进行除名除名。 (六)合作人的出资、以合作店铺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作店铺的财产。合作人在合作店铺清算前,不得转移、分割、处分合作店铺的财产。合作人在合作店铺清算前私自转移、分割、处分合作店铺财产,对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合作店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劝阻不听者可对其进行除名除名。 (七)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若导致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对其他合作人进行补偿。劝阻不听者可对其进行除名除名。 (八)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店铺利益的活动,若导致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对其他合作人进行补偿。劝阻不听者可对其进行除名除名。 (九)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作人擅自执行合作事务,给合作店铺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则按实际损失对其他合作人进行补偿。劝阻不听者可对其进行除名除名。 (十)合作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解决,给合作店铺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则按实际损失对其他合作人进行补偿。劝阻不听者可对其进行除名除名。 第十条 其他 (一)合作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后生效。合作人按照合作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各合作人不得聘任直系及旁系亲属为店铺服务人员,任意亲属和朋友对本合作的事宜没有决定权。任意亲属和朋友不得直接给其他合作人提出本合作的改善意见及建议。 (五)从2023年1月16日开始,除店铺聘任的包餐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所有人员进店用餐均需付费(涉及所有合作人亲属朋友及非甲方合作人在内),如发现违反此项约定,则由相关负责人对本店铺进行两倍补偿。但对于所有合作人共同邀请进店用餐的人员,则此费用由所有合作人平摊。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人履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作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件 附件一: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店铺店长岗位职责及奖惩措施 附件四:入账公共银行卡复印件,取款密码,绑定电话,网银登录密码 附件五:收款公共银行卡复印件,取款密码,绑定电话,网银登录密码 甲方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店长岗位职责及奖惩措施 1.负责店铺平常运营监督。 2.负责店铺员工的安排与管理。 ⑴负责对店铺所有员工的考勤和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⑵对员工进行公平公正的工作分派及绩效考; ⑶对员工进行基本的在职培训,促进员工整体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⑷协调店面的人际关系,使员工有一个融洽的工作环境,增强店铺员工的凝聚力。 3.负责维护店铺清洁卫生,进行店铺的安全管理。 ⑴保证店铺内所有设施完好率的保持;负责设备故障的维护、修理与更换; ⑵保证店铺环境干净卫生。负责按区域或准时间安排清洁人员进行卫生打扫; ⑶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店内消防设施、煤气、电源、水源等环节做最后核算检查,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4.负责店铺财务基本监督,保证店铺财务按规定执行,做好每日账册,保证收支情况明确清楚,防止出现走私帐等行为,如若发现相关情况要及时告知合作人,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解决,解决方法由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5.涉外管理。 ⑴保持与商圈内顾客的良好互动; ⑵参与工商、食药、城管、税务、卫生防疫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事物解决,并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⑶保持与本地社会团队的良好互动关系。 6.店长若有重大突出表现,则应当给予其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7.店长应当在合作店铺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其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违反职责条款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店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由合作人进行处罚或免职解决,具体处罚内容由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8.店长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作店铺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侵占合作店铺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作店铺;给合作店铺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9.合作人共同协商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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