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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简单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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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购销协议简朴范本 生活中碰到产品的购销问题时,最佳有一份产品购销的协议哦。一起来看看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产品购销协议简朴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供大家参考。更多内容还请关注哦。 产品购销协议简朴范本(1) 协议编号:_ 甲方:xxxxxx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甲方批准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指定行政区域内的代理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 特许代理产品名称 二、 特许代理区域: 省 市 县(区) 三、 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附产品价格表) 四、 甲方对乙方的销量规定: 乙方首批进货量为 万元,年销售目的约定 万元。乙方每季度至少从

2、甲方购进产品 万元,否则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核定市场零售价和指导乙方给核定区域内下级代理商供货价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其它代理商权益行为的处置权利; (3)有收集乙方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工作总结的权力; (4)指导促销活动方案和召集必要的工作会议的权利; (5)有对乙方销售业绩和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处罚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为维护乙方区域代理权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所代理权的产品; (2)保障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及包装,并准时发

3、货; (3)负责提供乙方正常销售所需的相关文献; (4)每一个合作年度,乙方超额完毕协议规定销量总额规定期,甲方应给予乙方超额部分 的奖励; (5)协助乙方对其销售网络进行终端包装和维护。 3、乙方权利 (1)享有本协议规定区域内所代理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利及规定甲方对此权力进行保护的权利; (2)享有甲方货源紧俏时优先供货的权利; (3)享有所代理产品改善意见反馈和新产品开发进度的知情权。 4、乙方义务 (1)全权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负责本区域内甲方产品保护情况的调查和上报,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不得在本协议代理的区域外销售产品,不得更换甲方包装、商

4、标或用其他厂商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出售; (4)负责代理区域内的通路建设,保证销售点具有以下条件:设在相对繁华区域,交通便利,形象和档次良好的商场,显著位置,并素质较高的专柜员; (5)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代理区域内的促销活动和市场推广工作; (6)按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零售价格制定代理区域内的零售价格,若价格上下幅度大于20%,须事先征得甲方批准; (7)乙方联系电话、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如二个月内甲方无法按原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而乙方又未告知甲方新的联系方式,本协议自行作废。 六、定货及运送约定 1、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确认订货告知,并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按

5、乙方指定地点发货,运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首批产品的定金 元,待乙方提货时转为货款。 七、退换货规定 乙方从甲方购货后原则上不得规定退换货,但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型号与订货单不符,乙方可自收货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调换产品规定。但必须保证原产品完好、附件齐备、标签和包装不得损坏,运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原则上由乙方负责。 2、乙方所需售后服务的材料应以月订单形式向甲方提出。 九、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乙方执行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即自动生效,有效期壹年,至 年 月 日终止。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

6、,可根据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xx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署名: 乙方代表署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行: 地址: 帐号: 电话: 产品购销协议简朴范本(2) 总协议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协议法规,保证购销协议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协议。本总协议合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

7、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协议。本总协议是签订具体购销协议的总原则。本总协议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协议、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不可以变更总协议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协议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协议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须于协议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协议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告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补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

8、协议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协议,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规定履行协议,其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 购销协议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协议,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协议;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协议中规定),协议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协议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

9、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告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承担;对同城要货单位(涉及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送费用,运送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承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

10、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公司标准执行;无生产厂公司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拟定。供方应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送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规定,双方应在具体协议中注明,增长的包装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七条 执行协议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规定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

11、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送影响导致延期或需方规定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协议解决。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批准后才干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品,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送路线、工具、到达

12、站(港)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协议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长的费用由需方承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批准的,因此增长的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送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受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本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

13、证明,立即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品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品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告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受,同是立即告知供方,供方在接到告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告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送险。商品在运送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本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品运送保险条

14、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品后三十天内告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受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涉及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限度、协议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

15、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规定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解决(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协议、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告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告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解决意见。逾期不答复,需

16、方可视为批准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协议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告知供方。未按期告知或告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协议应负违约责任,向

17、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导致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补偿,补偿违约金局限性部分。对方规定继续履行协议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拟定),但需方有特定规定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拟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导致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4.需方未经供方批准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18、的 %(在1%-5%之间拟定);有特定规定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拟定)退货途中的运送等费用,由需方承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应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送部门因解决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导致的损失。 违约金、补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品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

19、协议,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协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协议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协议,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对方。但本总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协议仍求本总协议办理。 本总协议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

20、的计算均涉及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规定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产品购销协议简朴范本(3) 甲方(供应商):_ 乙方(零售商):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

21、标准、包装规定、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献。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协议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规定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告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合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协议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

22、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查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辨认;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协议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规定。质量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协议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献、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协议的有效凭

23、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告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告知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72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协议(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表达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

24、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协议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协议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送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协议及订单规定的,可以拒绝接受。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12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

25、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与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

26、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 六、商品退换 1.双方在拟定商品价格时,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足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_: (1)不接受退换货(2)有条件的退换货(3)在商品总价值_%损耗范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助于商品周转,双方批准: 在第_种条件时甲方批准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在第_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

27、货告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算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 (1)预付货款(2)货到付款(3)铺货后按结算周期付款,铺货期为_日 2.采用第1条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协议中明确对账及结算周期。 (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周期为:每月_次,具体对账日期为每月_日。对账日前3日,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账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

28、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端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45日 E 其他 3.如因商品种类不同,拟定的对账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账、结算办法另行制作本协议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4.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持商品对账单及增值税发票规定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拟定的付款方式为:(1)钞票(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29、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导致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所有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导致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5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由于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

30、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解决并补偿因此给乙方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导致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协议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协议,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协议自双方协商拟定的日期解除。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协议的,已经支付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乙方不予返还;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2.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告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协议自告知送达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不予返还;甲方提

31、出解除协议的,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1)存在本协议第九条第2、3、4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足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也许性时; (4)未经他方批准,把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3.协议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 十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2、共_年。 2.协议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批准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如未签订新的协议,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涉及的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告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协议约定地址或被告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协议附件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 乙方:_ 签约代表:_ 签约代表:_ 电话/传真:_ 电话/传真:_ 电子邮件:_ 电子邮件:_ 开户银行/账号:_ 开户银行/账号:_ 税号:_ 税号:_ 盖章:_ 盖章:_ 签字日期:_ 签字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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