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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供应及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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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牡丹江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协议协议编号:MDJWDGC-01-WD-GC-H-018-HY001业 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 包 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协议协议书业 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 包 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总承包商承建牡丹江万达广场总包工程涉及分包工程即牡丹江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

2、工程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献,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协议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牡丹江万达广场人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七条路以西,西新安街以南地块工程情况: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占地约282亩,总建筑面积72.55万m2,其中地上59.15万 m2,地下13.4万m2,建筑密度50%。本次招标为一期大商业地下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沈阳市振东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条 组成协议的文献及解释先后顺序1. 本协议协议书2. 中标告知书及附件(涉及往来函件及承诺函、答疑、补遗)3

3、. 协议专用条款4. 协议通用条款5. 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涉及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6. 协议附件7. 协议执行期间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献8. 投标文献(涉及投标报价及技术规定)9. 招标文献及补充招标文献10. 工程量清单除非另有约定,在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协议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协议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协议文献的互相关系而定,如无法拟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 协议工作范

4、围本项目工程范围为:人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毕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涉及且不限于:人防设备供应、安装 ,战时对外封堵框(封堵板)、战时内封堵框(封堵板)、战时通风口封堵框(封堵板)、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密闭门、钢筋砼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活门槛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悬摆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胶管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密闭观测窗及框体预埋件等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及内容施工。 第四条 协议工期1、 开工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设备进场安装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23年7月1

5、0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规定)。2、 设备安装总工期20天。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涉及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开工、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3、 安装完毕,通过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和本地政府主管部门(假如需要)验收合格。本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4、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行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毕分包协议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

6、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毕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可以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毕。履行上述工期规定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长费用,均视为已涉及在协议价款内。第五条 协议价款1、协议价款:本协议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死,招标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协议总价为(本协议中统称“协议价款”)为,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人民币:3339445.39元 2、协议价款涉及的内容:协议价款涉及但不限于:设备生产检测、运送、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涉及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

7、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有)、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假如有)、产品材料检查实验费用、现场拆装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完毕本协议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3、设备安装所需基础的找平修复、设备吊装结构实验等,均含于投标总价内。第六条 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本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仲裁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8、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第八条 协议生效协议订立时间: 协议订立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协议三方约定:本协议经业主、承包商、供应商三方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8 份,业主 5 份,分包商 2 份,总承包商壹份。业 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丁本锡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罗世威 分包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蒋少明 职 务:联

9、系电话: 传 真:开户银行: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动力支行 账 号:二、协议专用条款第一条 各方代表业主代表:张 勇 联系方式:监 理:张德跃 联系方式:承包商联系人: 肖丰 联系方式:分包商代表:孔令旗 联系方式:第二条 图纸分包商向业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设备安装技术规定或设备安装图纸修改意见书。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并满足分包商施工规定的图纸。业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

10、或复核后的设备安装图纸意见施工后,因图纸因素不能满足设备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第三条 工程质量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规定达成合格,质量标准的评估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查评估标准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查评估标准互相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质量检查评估标准,因分包商因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协议价款的 10 %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主、监理规定,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分包商在超过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

11、终止协议并责令分包商退场,分包商应在接到告知后七天内所有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第四条 质量保修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4个月,自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本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毕的时间为准)计算。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协议文献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献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

12、本工程范围内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陷,将由业主在不超过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3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聘请别人完毕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别人完毕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补偿金。3、 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无论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协议约定及质量保修

13、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5、 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业主/总承包商规定的时间内完毕保修工作或业主/总承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别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局限性的,业主有权继续规定分包商承担(涉及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如属于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

14、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相关责任方的因素,则在分包商完毕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协议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毕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迟延完毕保修工作。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规定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协议文献规定执行及完毕协议文献所说明的本工程,涉及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营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协议目的所必须的所有责任,涉及完毕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

15、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涉及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毕质量保修期内的所有工作。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毕工作直至完毕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导致的损坏负全责。7、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协议总价中。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去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无法拟定认责任方为其他单位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8、 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规定分包商承担人民币1

16、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拟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补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补偿金,如保修金金额局限性的,业主有权继续规定分包商承担(涉及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第五条 支付方式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提交业主审核。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按业重规定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分包协议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1) 协议文献签订及分

17、包商已按协议提交经业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协议价款的20%)(在分包商未按协议规定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之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2) 门框材料预埋件进场并安装完毕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协议总金额的35%;3) 门扇等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已竣工程价款的80%。4) 乙方所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和业主方完毕结算工作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结算金额的95%。5) 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贰年,进入保修期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6) 各种分包商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及协议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付款金额中扣除。7)约定收

18、款单位名称为: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动力支行,帐号为:,履约过程中不得变更工程款结算帐号,收款单位名称须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另行委托收款。8)分包商开出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后,业主再支付相应的款项。在业主已累计支付至协议价款或结算价款(假如有结算)的95%时,应向业主开出累计100%协议价款或结算价款(假如有结算)的发票。(注:开具发票事宜由项目公司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约定。)9)在分包商未按协议规定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0)如供应商未按业重规定在

19、规定期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有权停付进度款,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结算规定1)竣工结算价=协议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协议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分包协议索赔、处罚费用和各类扣款(涉及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行等)2)实际施工中,若出现本项目清单未列明的人防设备,新的人防设备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价:按清单中已有的同类型、相同或相近洞口尺寸的原则调整,清单中已有的同类型,人防设备制作及安装费按相同或相近洞口尺寸的人防设备制作及安装费不调整,人防设备材料费按面积比例调整。 3)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已安装拆改计量方式:a. 拆改费用按照协议清单报价中人工费的50%计取。

20、b. 拆改主材的运用率按60%拟定。4)结算时,分包商须专人专职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且负责人在结算期间须应业重规定驻场配合结算。若结算资料未准时提交每迟延一天处罚1万元,结算期间未经允许每发现结算人员不在场一次处罚2千元。第六条 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支付方式:履约保函(限银行开具,该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银行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或履约保证金(钞票、汇款、转账支付)。2、 分包商须于签订协议后7日内向业主提供协议价款1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有效期见本协议后附格式文本。如的确无法按照规定格式提供履约保函,则保函内容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见索即付保函、业主无需提供任何

21、分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仅需告知即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须为固定日期,则固定日期暂定为协议约定的整体工程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日期后第28天,但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分包商应自费开具新的保函,以保证保函有效期可以满足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如分包商未开具新的保函,则业主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 获批准的履约担保须交由业主保管,在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业主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项开具证书。4、 若供货期不是因协议文献允许的延长期的因素而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履约担保之担保期相应延长。5、 履约担保在担保期限终止后15日内无息返还。6、 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业主尚有

22、权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供应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竣工验收条件 1、 竣工图纸需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确认,一式五份;2、设备安装完毕,隐蔽验收合格、分部验收合格。3、通风、电气等安装完毕,调试合格。4、其他必需完毕的必要条件。三、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1、定义1) 业主:系指本协议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2) 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本协议范围内工程的实行监理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3) 总承包商:系指在业主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4) 分包商:系指本协议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5) 总承包协议:指业主与总承

23、包商之间签订的协议。6) 分包协议:指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毕本协议范围内工作的协议,涉及总承包商签章的三方协议。7) 总承包工程:指总承包协议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内容。8) 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实行的所有工作和设计(假如有),涉及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9) 天:本协议的天指日历天,即涉及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2、通信交流 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批准函、拟定、告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1) 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2)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三方约定好的地址。3、连带责任假如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合用法律)组

24、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备案的组合:1)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协议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2) 这些当事人对业主的告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3) 未经业主事先批准,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4、各方代表1) 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协议,但是业主代表超越业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无效。2) 监理: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告知、指示、批准、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协议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

25、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献均不能成为对本协议三方有约束力的文献。本协议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告知、指示、批准、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告知、指示、批准、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协议约束力的。3) 总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协议期内,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告知、指示、批准、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协议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批准、检

26、查、检查、指示、告知、建议、规定、验收或类似行动(涉及未表达批准),不应减免协议规定的三方的任何职责。4) 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协议采用行动所需的所有权力。假如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假如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1、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义务对本协议分包商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但“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的其他公司” 除外。2) 业主有权

27、对分包商进行考察、现场监造。2、分包商权利与义务1) 分包商按照本协议及附件规定提供供货的能力及履行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2) 分包商有义务保证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分包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国家和本地政府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通过验收。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规定的产品,分包商保证已经通过本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本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3) 分包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产品无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抽检记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源可靠、产品生产规范,无材料掺假等行为;4) 签订协议后,立即与总包单位对接设备安装所需的技

28、术条件、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便于总包预留预埋和安排施工顺序;5) 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和二次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防水、人防、消防规范规定。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具体职责界面如下:a. 桥架和母线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内外的封堵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分别完毕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封堵;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使用,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b. 若因总承包商预留不到位或现场管理问题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6) 分包商务必保证最短供货、安装期,自供货协议签订之日起,分包商按总承包商和业重

29、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供货、安装;7) 分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人员对分包商工厂参观考察及临时抽查;8) 分包商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业主与分包商另行商定;9) 分包商应保证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10) 分包商必须保障业主、总承包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服务及其他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假如向业主提出侵权指控,分包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1) 分包商有义务及时告知业主联系方式的变动;12) 分包商有义务对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13) 严格执行三方本协议所

30、约定之内容。第三条 分包商一般责任1、 分包商应按照协议规定,设计(在分包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假如存在,涉及深化施工图的工作)、实行和完毕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 分包商应提供协议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文献,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人员、货品、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3、 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所有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4、 当业主、总承包商规定期,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5、 分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协议文献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漏掉、误差和缺陷及时告知业主代表和监

31、理工程师,并应承担因告知不及时而导致的责任。6、 在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协议规范规定绘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纸,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献。在这些文献和图纸已提交给总承包商并由总承包商批准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协议规定竣工而规定接受。7、 在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协议规范规定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文献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具体,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在这些文献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并由业主批准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协议规定竣工而规定接受。8、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提供的电源电压不稳定,分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

32、式告知业主,否则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负责。9 消防责任和义务1.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补偿责任。(2)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

33、全管理责任和义务。2. 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2)不管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应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也不管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分包商均应保证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3. 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34、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献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减少消防施工质量。(2)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规定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献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规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规定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进行审查,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涉及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

35、、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局限性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4)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4. 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

36、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涉及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2)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4

37、)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5)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规定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用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导致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局限性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6)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

38、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5.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2)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拟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贯彻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

39、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4)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局限性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6. 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用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 包含在本协议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10、施工(

40、成品)保护责任 1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担所有责任。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限度,保存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2、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协议总价中。3、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去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监理、分包商共同调查维修因素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1、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送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送设备等属

41、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送设备需满足安全规定,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款内,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第四条 施工现场1、 分包商已视察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造价的因素。2、 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业主决定,分包商须遵照业主之安排及配合其他分包商之需要。3、 分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顿,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送、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4、 分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总承包商能根据分包商之施工需要及时提供应分包商所需之施工场地。5

42、、 因对实际情况缺少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分包商负责。第五条 材料、工程设备1、 分包商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及招标文献中技术规定制造和提供合格产品,若两者不一致,则遵循两者中更严格的标准执行。2、 部分派件按有关规定所做检查的试样应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担检查费用。检查、检测单位必须通过业主批准后拟定。(假如有)3、 对不合格设备(材料),业主、监理、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分包商在一定期间内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如分包商没有能力解决产品问题,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实行,发生所有费用由分包商承担。第六条 施

43、工及验收标准分包商的用料及施工质量符合协议文献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以标准较高者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分包商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第七条 开工、竣工和延误1、工程的开工开工日期为业主或是业主指示总承包商签发开工令的日期。业主或总承包商未签发开工令的,以协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协议协议书未约定,且无开工令的,以分包商实际进场日期为准。2、竣工时间1) 涉及完毕竣工备案,履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程序在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 由于业主、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因素,导致本工程不能完毕竣工备案,以分包范围内工程通过设计、

44、监理、业主、总承包商验收,竣工资料达成备案规定日期为竣工日期。3)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三方另行约定。3、进度计划1) 分包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天内,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交三份具体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与义务不相符时,分包商还应提交三份修订的进度计划。2) 分包商的安装进度必须满足总承包商工程总体进度之规定。3) 分包商须在协议工期内完毕安装并取得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规定及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4) 分包商应留意本协议有关其对总承包商工程延误之责任及补偿。5) 业主发出指示,分包商需优先完毕某部分工程,分包商于接到指示后,应积极遵从指示完毕指定部分及所余下之工程

45、,而分包商不能提出任何索赔及工期之延长。6) 工期涉及进行调试直到业主对调试结果满意并取得质检站等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证明文献为止。若实验或工程自身未能达至政府有关部门、业主、总承包商、协议条款、规范或图纸等之规定,分包商须负责所需之额外及补修工程,额外之实验。同时分包商须负责因上述因素引起之一切费用,损失及延长工期时间。4、工期的延长1) 由于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工期滞后,工期不顺延。2) 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总工期和节点工期不顺延,也不增长费用。3) 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分包商一方面应采用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假如在所有采用的措施都不能制止

46、工期延长时,分包商方可按上述的因素申请延长工期,业主及总承包商应与分包商适本地协商之后,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协议价内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4) 假如由于以下任一因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行分包工程:5、误期赶工1) 分包商需遵守由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及准时完毕分包工程,以避免业主工程有所延误。若实行过程中出现与业主认可之节点计划明显脱节时(不管总进度计划能否保证),业主有权规定分包商增长人员、增长机械、加班加点等措施,发生费用由分包商承担。2) 若分包商未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修正)计划完毕,又未采用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毕该分包的部分或所有工作内容,发生

47、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任何款项目中扣除。6、提前竣工1) 除非业主书面指示,分包商的进度提前,业主不额外支付分包商的进度提前所产生的任何费用;2) 假如分包商不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所提前的进度影响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进度的合理安排,分包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且不限于: 返回到原计划状态、填补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 工程配合分包商在总承包商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工作联系的各分包单位之间,特别是土建、其他承包商、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商、精装修分包商等的配合,以保证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分包商编制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必须充足考虑到并合理安排出与该类分包单位交叉施工之期限及相应措施,并提交业主、总承包商审批,当业主、总承包商拟定后方可实行。第九条 误期损害补偿费分包商须在协议工期内,或按本协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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