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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德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行依法治校,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学院、教职工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连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华德学院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5号;(邮政编码150025)
学院网址:.net
第三条 学院由以顾德库为代表的投资者举办。
第四条 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赚钱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者不规定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社会为主线,以就业为导向,紧紧把握培养社会需求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部门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定位,创建民办高等应用型工科名校,培养高级应用型优秀专门人才,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应有奉献。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发展思绪
第七条 学院确立“侧重个性培养,全员成才教育”的育人理念,全面实行素质教育。树立大众化教育下的多元质量观,坚持个性发展原则和创新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下列定位:
(一)类别定位:以工科为主、多学科的教学型院校。
(二)办学形式、层次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为四年。
(三)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各学科和专业之间互相支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
(四)办学规模定位: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控制在8000人左右。
(五)服务面向定位:服务龙江,面向全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理念建院、以质量立院、以特色兴院、以人才强院”的发展思绪。在未来发展中,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由以外延式发展为主向以内涵发展为主的转变;由传统教育质量观向大众化教育下的多元质量观转变;由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向现代个性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第十条 学院在未来发展中,实行“三步走”战略:在“十一五”末期,按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立暂行规定》的设立标准,以实现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立的民办高校为目的;“十二五”期间,加强内涵建设,以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成为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民办本科高校为目的;“十二五”末期到 2025年,学院核心竞争力大大提高,优势更加突出、特色更加鲜明,成为国内一流的高等应用型工科民办本科院校。
第十一条 进一步凝练和哺育以下两方面特色:
(一)不断实践和总结“侧重个性培养,全员成才教育”的育人理念和“整体建设”的治校理念,构建具有华德特色的校园文化,巩固和强化整体育人氛围。提高学院可连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在办学特色上,坚持以工科为主的专业特色和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的,大力实行政、校、企合作。坚持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之路。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全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在全院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和学术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建和谐校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13人组成,其成员涉及学院创办人、热心高等应用型教育事业的知名人士以及教育专家、学院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等人。在“过渡期”内还要有一定名额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大学代表参与。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或管理经验。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理事会设秘书一1人,由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与院长拟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后每届理事会应分别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产生;增补名誉理事长由举办者推举,报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产生。增补的名誉理事长、理事报学院上级审批机关备案。在任期中补选的名誉理事长或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建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一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别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署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会秘书整理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除紧急事项外,可暂不作最后决定,留待协商后下次会议再定。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批准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学院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务;
(三)具有2023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九条 院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院长任期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
(三)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行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
(六)负责学院平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行使理事会授权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因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规定解聘、经理事会批准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三条 院长因故暂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办公会制度。党政联席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事项承担责任。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特聘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安全保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合理设立校内党政机构的管理人员编制,科学设岗,合理定编。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培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处实行主任或处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监督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师比及学历、学位、职称结构比例,规划和建设专职师资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各系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都要配备由专业课教师担任的责任导师,实行学生工作的“双覆盖”体制。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四条 为实现培养目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采用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按照学院定位,科学设立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先发展符合学院定位和社会急需的特色新兴专业。努力形成优势学科和专业群,打造学院的特色专业。
第四十六条 突出工科特色,加强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打造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和实验中心。
第四十七条 积蓄力量,发明条件,在学院优势学科专业中努力争取举办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以教育、教学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十条 学院努力承担工程科研项目,大力开展社会服务,为高教强省做奉献。
第五十一条 发挥“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的作用,搞好国家级和省级中职师资培训及其他各类培训。
第五章 党组织与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其重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理事会和院长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足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在机关和教学单位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就业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要配合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五十九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都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协议拟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队。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奉献的教职工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工予以教育或处分。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学院对教职工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保持并优化教师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完善教师梯队建设。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制度。从教学实际出发,聘请有实践经验、教学能力强、既能担当授课,又能承担实践教学的“双师型”教师。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全体员工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因工作需要,身体条件又允许者可酌情延期聘用。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学籍,并在本院注册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达成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奖励或处分。学院实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学院对受教育者做出解决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运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严禁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消防等演习,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积极防止学生校内伤害事故,设立准备金,妥善解决学生校内伤害事故。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截止2023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4.8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3.96亿元,固定资产净值3.65亿元,净资产3.05亿元。学院的经费来源重要涉及:举办者的投入;依法收取的学杂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公司单位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第七十九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院重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八十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准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与学院理事会,依法推选首届理事会;
(二)享有宏观决策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进行决策;
(三)对院长及其他院级领导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授权。
第八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行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解决
第八十五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举办者或者出资者时,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六条 学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因素需要注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因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顿在校学生。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工资;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第九十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理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审议通过后,报学院业务主管机关核准,报学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第九十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最高法律文献,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管理文献都不能超越学院章程。学院违反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献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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