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电 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房屋抵押贷款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的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其已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该款项可用于银行指定的各种用途。抵押后的房产仍然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或出租。第二条 甲方因(贷款用途) ,需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相关贷款申请手续。第四条 甲方拟贷款金额为 元,实际贷款额以银行批准的金额为准。第四条 抵押标的物地址: ,房屋所有权证号: 。
2、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此抵押标的物拥有合法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抵押、无债权债务),若发生与该标的物有关的任何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甲方均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六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完成以下委托事项:1. 收取甲方提交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全部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2. 依据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并组织甲方与银行签署相关文件;3. 协调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4. 组织甲方与指定律师事务所签署相关法律文件;5. 办理抵押登记;第七条 为确保甲方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如下事宜:1. 按
3、照乙方要求,提交贷款审批材料,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2. 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相关资料,签署各项合同书及相关法律文件;3.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 4. 甲方如遇有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办理的情况,及其他诸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相关费用:自银行贷款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 2 %作为服务费。第九条 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委托协议书所约定的各项事宜,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
4、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方应如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逾期交付的,每日按服务费的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1.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2. 甲方申请贷款,银行不予批准的。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之委托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