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本人】 【代理人】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乙方: 浠水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浠水县清泉镇学堂路77号(老检察院)城市星座 联系电话: 0713-44881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委托经营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铺位基本情况1、 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产权的“城市星座” 楼 号商铺(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购买金额人民币 ¥ 000.00元)委托给乙方统一经营及管理。2、 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产权的商铺
2、,委托给乙方统一经营及管理,其建筑面积以该商铺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二条 铺位委托经营约定1、 委托期间,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租赁权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经营管理。2、 甲方委托经营期限内的收益由乙方给予甲方固定回报。3、 委托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铺位,影响乙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4、委托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到甲方缴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如房屋租赁管理费用等 ;涉及到乙方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经营期间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5、 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自行经营或继续委托乙方经营,如甲方自行经营,必须严格遵循乙方商业业态规划布局,并服从乙
3、方对商场的整体统一管理。6、 合同到期,甲方收回商铺自营时不承担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费用。7、 乙方在委托期间不得将商铺用于非法用途,不得进行影响主体结构的装修。第三条 铺位经营收益权期限、收益及收益方式1、 商铺委托经营期限: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商铺期限为 六 年。自该物业正式营业起算。2、 委托经营收益金从甲方支付完商铺购买所有款项(银行按揭款除外)后开始支付。3、商铺收益及收益方式:乙方以固定回报支付甲方委托经营收益,同时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年度收益额分别为:第一年按该商铺购买款总额年4%的回报支付金额人民币¥0.00元,平均每季为人民币¥0.00元。第二年按该商铺购买款总额年6%的回报支付金额人
4、民币¥0.00元,平均每季为人民币¥0.00元。第三年按该商铺购买款总额年6%的回报支付金额人民币¥0.00元,平均每季为人民币¥0.00元。第四年按该商铺购买款总额年8%的回报支付金额人民币¥0.00元,平均每季为人民币¥0.00元。第五年按该商铺购买款总额年8%的回报支付金额人民币¥0.00元,平均每季为人民币¥0.00元。第六年按该商铺购买款总额年8%的回报支付金额人民币¥0.00元,平均每季为人民币¥0.00元。支付时间:按季支付收益金。在当季第二个月15号前支付。第四条违约责任1、 乙方若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支付甲方固定回报的,应向甲方按逾期款项总额支付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
5、过六个月乙方未支付甲方固定回报和违约金,甲方有权收回商铺。2、 乙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除全额赔偿甲方委托经营的六年全部固定回报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其购房总额20的违约金。3、 甲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除全额赔偿乙方委托经营的六年全部固定回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其购房总额20的违约金。4、 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若将商铺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通知乙方并办理该铺位之委托经营合同(委托经营期间)权利与义务转移与第三者之合同变更手续,否则视同本合同法律效力自动转于商铺受让者,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经营的六年固定回报。商铺转让后的固定回报以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5、 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若将商铺产权转让给第三者,乙方有优先购买该商铺之权利(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第五条 委托经营期间,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规定自行缴纳。第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天 补充条款: 第八条 由于是商场式经营需统一管理所以本合同须在一至四楼所有业主都签订本合同后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浠水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