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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代理联营协议(委托人与外方签约-代理公司开具信用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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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联营协议 协议编号:NNPC_20151215签约时间:2015年12月15日 签约地点:电签有效甲方:(货权方)公司名称: 地 址:电 话: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账 号:乙方:(代理方)公司名称: 地 址:电 话: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账 号: 根据外贸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不改变甲乙双方各自企业性质、财产关系、财务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甲方与乙方联营进口原油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从境外采购以下商品,与乙方联营进口,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进口合同(合同号: )1.

2、 品名/规格:尼日利亚原油,规格详见上述合同。2. 原产地 : 尼日利亚3. 包装 : 散装4. 数量 : 以甲方每次书面通知及收到的相关物权文件提单数量为准(允许5%溢短装)5. 单价 : 价格详见进口合同。6. 到货港口 : *港保税油库(中国港口),7. 储存罐号 : 见详细储罐证明8. 总金额 : 根据CIQ数量报告结算。9. 付汇方式 : T/T10. 贸易方式 : 一般贸易进口二、 进口合同的签订:1. 本协议所依据之进口合同,由甲方直接对外签约并履行合同全部权利及义务,乙方协助甲方达成合同的可操作性。乙方协助甲方执行规定的合同条款,甲方保证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乙方应负责的各项责任和

3、义务。2. 上述进口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修改或另签,除非甲方和国外供货方均同意。乙方不承担由于供货方不交/延迟交货、交货不符等原因引起的风险和责任。3. 甲乙双方应承担对合同内容,乙方需配合甲方验证供货方的全部资料真实性,同时履行严格保密的义务。4. 甲方应提供上述进口合同文本并加盖公章供乙方收执。三、 进口合同的履行:1. 甲方确认进口合同条款后,向乙方支付进口合同金额30作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乙方收到甲方的开证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开立信用证。2. 甲方确认进口合同的条款并签订本联营协议后,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直接向供货方提供付款保证。3. 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存入目的港油库,甲方应及

4、时提供POP文件等资料,以便乙方安排进口许可证及报关等事宜。如果今后进口合同项下的油船未到中国港口的,甲方在收到供货方的装船通知和传真或扫描的、能够证明货物已经从起运港装船的副本单据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安排进口许可证及预报关等事宜。4. 货到港前5个工作日始,每24小时互相通知船舶动态,以便甲方准备税金和接运费用,乙方同时安排船代(甲方可指定)、申报商检和报关。5. 甲方在货到港前(至少提前48小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代为准备足够容量的油罐用于储运货物,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6. 甲方应在货物预计到达目的港48小时之前,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指定购买方

5、,向乙方支付到港货物将发生的商检费、港杂费、码头包干费、报关费、卸船/过驳费、输送和仓储费及海关支付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各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账户。7. 如乙方未收到相关款项,由此所产生的外轮滞期费及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需乙方代垫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和税金,应在到货前48小时之前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协商利息和费用。8. 货到港后乙方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报关、通关商检及其它接运手续。9. 在乙方取得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收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付给的人民币款项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应以电汇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或离岸开证银行相应付汇并自行办理外汇核销。购汇汇率以实际

6、付汇日银行外汇牌价为准,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减少汇率风险。四、 协办费、其它进口费用和货款:1.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验货无误后,并取得全套POP文件及大罐证明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协办费(包括办理进口许可证配额、排产及协助报关、商检、外汇核销的费用)以人民币 元/吨计算。该笔费用须在每月末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前支付下月度协办费,乙方才会为甲方保留甲方所需联营之进口许可证配额。甲方所支付款项,乙方全额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2. 上述进口合同涉及的各项进口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甲方直接支付或由乙方转付。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全部货款,延迟或者拒绝支付导致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4. 如国外供货方不交/

7、延迟交货、交货不符等原因造成进口许可证额度作废,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此责任,甲方所预付之协办费不予退回。如甲方仍需乙方继续提供协办,须另外支付所需的费用。5. 货款结汇汇率以甲方实际对外付汇日银行外汇牌价为准。6. 如果乙方分批支付上述款项,保证金应作为乙方支付的全款中的最后一笔款项。7.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每月的原油进口量,以甲方每次书面通知及收到的相关物权文件提单数量为准,如甲方需终止协议,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如约履行期满后,在甲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本协议将自动延续到下一个年度。8.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售上述进口货物或代办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手续,甲乙双方应除签订本协议后

8、,另行签署相关内容的单独协议。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五、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承担:1. 甲方应在提交银行提货担保或者有效正本海运提单且海关放行后方可提货。2. 甲方指定的国内买方支付了全部税款、各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代理费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或货权凭证交给甲方。3. 甲方应依约及时提取货物,并承担非乙方责任而引起的货物风险和货权转移后的风险。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和足量做好储运准备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六、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

9、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2.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本协议或进口合同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当事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三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部分免除履行或延迟履行协议。3. 当事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 乙方不承担因海关审价、实施具保跟踪、查验等特别行为而引起的责任。七、 担保方式为确保甲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甲方自愿开具有乙方背书的总额为全部清关费用的承兑汇票作为履约担保。八、 索赔:1. 如果供货方违反进口合同约定的义

10、务,或发生货损货差造成损失需要对外索赔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效索赔依据和索赔经费后,应及时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对外索赔,索赔所得归甲方所有。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索赔经费,乙方可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追索,所得赔偿归乙方所有。2. 除非合同特别规定,对外索赔不能成为甲方拒付全部货款的理由。无论索赔是否成功,甲方都应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付款。九、 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条之约定,其单独变更、修改或另行签订的进口合同应属无效,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甲方承担,并应承担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 如因甲方原因,如未能及时提供货运单据及必要的证明文件等,导致迟延或无法报关手续等,由甲方

11、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或相关税费、港杂费、商检费、报关费、码头包干费、卸船/过驳费、输送和仓储等各项费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3. 如甲方未在乙方信用证付汇到期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付清全款,乙方有权没收甲方交纳的保证金、自行处置货物并有权就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向甲方索赔。4. 如果发生垫付费用和/或税金逾期未还等情况,在收到乙方的催告通知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仍不执行约定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部分货物抵偿代垫资金和利息,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5.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货到目的港且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税款、协办费及代垫费用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货

12、物,则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损失。6. 如果发生乙方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之外的违约情形造成合同不能执行(例如外方拒绝交货),乙方有权按照实际发生向甲方收取已经发生的和不能立即停止而继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7. 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期间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外贸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国内外连带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十、 争议的解决: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机构仲裁,该结果为终局。2. 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十一、 协议的生效及修改: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文件的往来和要求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后签收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导致的相应后果由未告知方承担。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伍年。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文本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4. 本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6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15/12/15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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