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框格锚杆防护施工协议书甲方:乙方: 为加快泰井高速公路A4标工程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甲方将本标段框格锚杆防护工程的锚杆部分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双方经协商同意下列协议条款: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协议单价:锚杆每延长米38元(人民币);以上单价中包括:临时设施、钻孔、清孔、钢筋制作、安装、压浆等相关作业及设备进退场等费用。 三、施工路段:K20+311K20+602左侧。 四、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2004年8月15日前完成该项工程,工期的计算从签定合同日开始至乙方交工通过验收为止。 五、付款方式: 1、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2、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指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图纸
2、(图号SIV-23)设计数量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上述范围的工程不予以计量。具体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是按完成护坡面所对应的图纸(图号SIV-33-2)单位数量求得,实际面积超出图纸设计部分包含在单价内,不增加计量。 3、乙方设备进场后,甲方预付乙方临时设施及生活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款(钢筋、水泥)由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协议所有工程后结算工程款,并在7天内付清余款。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给乙方,放好底线桩位,安排孔深及排数,并在技术上指导与协助乙方进行施工。 2)、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3)、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处理与本工程
3、有关的协调关系。4)、甲方负责防护段边坡的整形,收集资料上报业主。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本项工程的施工;并作好原始施工记录提交给甲方。 2)、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高监办、代表处和甲方的有关管理、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以及执行有关的各种指令。 3)、除非存在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工期内完成本项工程。工期廷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每天罚200元(人民币)。工期廷迟二个月以内(含二个月),第二个月在第一个月罚款的基础上第天加罚200元(人民币)。工期廷迟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25%的工程款,并终止本合同。4)、乙方负责本施工
4、队人员和本施工段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并对由乙方过失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诉讼负全责。5)、乙方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除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外,还可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有关费用。 七、其它事项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a、高监办或监理代表处明文清逐乙方出场。 b、乙方所施工的合同工程被高监办或代表处勒令返工一处及以上或停工三次及以上或被下达五次及以上的工作指令(或巡视记录)而要求整改。 c、乙方不服从甲方的总体施工安排或擅自未按图施工。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处理事项: a、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决定,乙方是否签收并不影响通知书和有关合同条款的效力。b、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的申请,并提交甲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逾期不办者视为弃权。八、甲供材料价格钢筋:2860元/吨、32.5R水泥:315元/吨、中粗砂:27元/吨、石子:38元/立方米。九、本工程单价不含税金,结算时乙方不给甲方税务发票。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生效。工完款清后即自行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