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作 经 营 协 议 甲方: 梅州吉盛商务酒店餐饮部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阿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电话: 本酒店餐饮部(梅州吉盛商务酒店餐饮部)合作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 2015年 月 日 在梅州市订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合作经营甲方(梅州吉盛商务酒店餐饮部)店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见附件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1、甲方提供给乙方合作经营的酒店餐饮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星聚街吉盛商务酒店 栋(区) 楼 平方米 。2、酒店餐饮部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第二条 合作期限乙方合作经营期限
2、为:自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分成及支付1、红利分成:乙方合作经营期内,每月的酒席每桌给予甲方人币 壹佰元 作为的红利。2、其他费用:乙方合作经营期间的水电费、工人开支等费用,由乙方缴纳。3、合作费用的支付方式: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转账或费用抵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按约定提供酒店餐饮部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3、负责对乙方经营场所办理相关的牌照以及证件;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5、在交付之前要负责酒店餐饮部屋面、室外水、电的正常使用;6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经营过程中一些非法打击的问题;7、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推广酒楼业务开拓;8、甲方有权利监督以及调阅了解乙方经营的财务报表;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2、负责经营过程中酒店餐饮部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酒店餐饮部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5、承担所聘用人员的费用。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合作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第
4、六条 违约责任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伍万 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擅自转让合作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当赔偿损失。第七条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酒店餐饮部合作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 合同终止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六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5、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附件:酒店餐饮部清单1、经营场所用到的桌椅: 套;2、经营场所用到的碗筷、杯子: 套;3、经营场所用到的碗碟盛菜 套、汤 套、调料碟 套;4、经营场所用到的音响、投影: 贰 套;5、经营场所用排风设;6、经营场所用传菜升降设备(1-2楼)7、营场所用到的中央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