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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3月1日
至
2006年3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1日
至
2006年5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应力放散、大机捣固,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3、轨道车在车站停留及调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水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3月1日
~
2006年3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10、甲方在动土施工前7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如私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11、在有隐蔽设施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使用机械开挖。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水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1日
~
2006年5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 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应力放散、大机捣固,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10、甲方在动土施工前7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如私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11、在有隐蔽设施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使用机械开挖。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长春铁路通信服务中心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3月1日
至2006年3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长春铁路通信服务中心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1日
至2006年5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应力放散、大机捣固,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13384341111
设备管理单(乙方)
沈阳供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6月1日
至2006年6月30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及施工期间供电段需配合施工单位相应的封锁停电作业。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4、影响范围: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责任期限: 停电配合施工:施工方案、电报及维修天窗确定的接触网停电时间。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守《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办法(试行)》沈铁总发[2006]26号文件、《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沈铁总发[2006]3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响乙方设备正常运行,乙方负责做好接触网停送电配合工作,并监护供电设备安全。
施工时间按施工方案或电报执行。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甲方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施工。如由于某些原因须变动方案时,经双方会签,形成书面材料后,由甲方负责申请临时电报或调度命令,方可施工,施工封锁由甲方在车站申请登记。
3、甲方应在施工前三天由调度将作业的详细位置、时间及驻站人员的姓名和驻站站所传真到乙方调度,并派专人向当地接触网领工区详细说明作业的准确路线位置及时间。
4、甲方施工采用停电作业。为保证捣固机、配碴车、轨道车等机械操作、维修、保养人员的人身安全,禁止在有电区段随意攀登机械、车辆等。机械设备出现问题和故障时,必须到无电区或申
请停电后方准开始检修作业。
5、甲方施工过程中若超出地线防护范围或超过分段绝缘器(分段绝缘器为带电设备)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工具、材料触及接触网,否则后果自负。甲方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对施工机械进行监控,防止施工机械刮碰支柱、拉线和接触网等。甲方施工过程中人员和机具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2米安全距离,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甲方负责。
6、乙方认真做好接触网设备的监护工作,与甲方共同确定防护范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供电设备的停电范围。乙方负责停电范围内供电设备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并负责供电安全设施的监护。乙方指明地下供电设备的准确位置和埋深,认真检查设备,负责火花间隙引线的临时拆除和恢复安装工作。
7、乙方人员在施工封锁前1小时到达当日施工现场,办理停电施工手续。封锁时停电确认工作由乙方负责,并及时通知甲方驻站调度员,双方共同在停送电签认单上签字后,甲方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待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后,由甲方驻站调度员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在停送电签认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恢复供电。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签字而影响施工或恢复供电时,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未及时签字而影响施工或恢复供电时,由甲方负责。
8、如遇阴雨天气也须按计划到达施工地点(接到路局正式停电施工命令除外)。
9、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未尽适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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