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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代理协议(样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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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协议(企业版)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深圳市捷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F座11楼 联系人: 黄远光 电话:0755-86197810 18318062992 传真:0755-86197808 邮箱:812341804@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社会统筹基金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顺延同一期限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补相关协议手续。 二、委托代理形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 代收代缴 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一)代收代缴式:甲方不用提供相关资质,使用乙方帐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二)独立开户式: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委托乙方办理单位开户,使用甲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三、委托代理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 省 市及在 省 (区县)代理:□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 住房公积金,共 项;代理内容为所选统筹基金的:□单位开户、□ 个人开户、□ 日常月报、□ 信息变更、□ 待遇享受、□年审(基数申报、登记证年检),共 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甲方,甲方应该遵守国家及代理人员参保地劳动保障法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统筹基金。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甲方员工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并按约定时间将委托服务事项的应缴费用(包括服务费)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员工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基数及险种等需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甲方需要增加、减少代理人员或对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进行其它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 (四)乙方根据协议范围,向甲方提供规范化的代理服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及其提出的与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相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乙方在收到社保增减报表后应按时准确地为甲方员工进行社保增减、补缴或变更等操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操作结果。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部门颁发的缴费依据或文件寄送甲方备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和缴纳公积金,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遇有工伤事故,乙方承担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务性工作。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乙方承办其他险种福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的申报、申领,若因乙方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员工享受不到保险待遇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相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七)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工作,并与甲方指定人员保持沟通顺畅,如发生人员变动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八)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员工提供代缴各项费用查询途径以供查询,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关于参保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乙方所在地有新政策规定,涉及本委托事项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如乙方所在地政府规定,单位员工参保须出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则乙方负责提供。但乙方与代理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为缴纳社保的凭证,员工与乙方仍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无需承担任何雇主责任。 五、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每月10号之前(节假日提前)书面递交本月人员信息增减报表,乙方在每月 12 号之前和甲方确认好费用书面递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每月15号之前(周六日以及法定假期顺延)将社保费用和服务费等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除银行系统原因、法定不可抗力等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延迟。乙方收到付款后,全额开具发票(不另加收税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 (二)服务费收取方式 1. 10人以下60元/人月 2. 10--30人50元/人/月 3. 30--200人40元/人/月 4. 200-500人35元/人/月 5. 500-1000人30元/人/月 6. 1000人以上25元/人/月 注:现经双方沟通协商,按60元/人/月标准收费。 (三) 如遇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新增人员信息且乙方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代理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已及时提供减员信息,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甲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随时为甲方员工停保,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给对方和代理人员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提出方承担,如需协商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 乙方转账结算信息: 开户名称:深圳市捷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 开户账号:41015400040017043 六、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一)工伤、医疗“空档期”(政策规定的未获得享受资格阶段或社保机构年检、系统升级等停办业务阶段)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为分散风险甲方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要求乙方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按照行业类别参加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以降低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由于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责任方按另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三)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附件根据每年政策规定的实际操作情况不同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相关政策和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文件执行。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服务项目及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服务项目 人事外包主要服务内容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福利(五险一金) 1、提供专业化的一户一案的代理服务,为每一位代理服务的员工建立档案。(通过乙方的社保账户为员工操作社保缴纳) 2、办理五险一金人员增减申报; 3、办理五险一金缴纳和补缴; 4、办理五险一金每年基数的调整; 5、养老保险深圳市内外、外省市间转移; 6、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 7、医疗保险医保卡挂失补办; 8、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 9、工伤事故申报、工伤等级鉴定; 10、工伤医药费用报销; 11、生育保险津贴审核发放; 12、生育保险检查费、手术费报销结算; 13、失业保险金资格认定; 14、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5、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6、提供有关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规的咨询; 17、协助办理员工入社手续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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