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HTDDZB[2015]第4 号
甲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二环南路东段36号
电话:029---88660080
乙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地址: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18楼
电话 13909293039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律师法》《合同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甲方有关业务问题从法律角度发表咨询意见,解答法律问题,并根据业务的复杂情况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根据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书,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 对甲方组织或参与的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视甲方需要参与谈判工作;
(四)帮助甲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五)对甲方涉及的法律纠纷,提供分析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六)对甲方的法律学习和培训,提供支持和授课服务;
(七)审查甲方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发布的公告、启事、广告和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八)为甲方在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审查甲方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的投诉、反映、答复等,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进行以下活动:
(一)代理甲方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及刑事案件等;
(二)代理甲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企业改制、重组、融资、并购、清算、上市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需要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合同、重大事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为:
(一)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传递文件;
(二)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向乙方全面、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文件、情况,以利乙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乙方应当就所办理的法律事务向甲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不得要求甲方提供非法的服务或出具非法的意见书;
(三)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及时支付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在法律顾问业务中,应当勤勉尽责,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将工作底稿存档;每半年书面向甲方汇报一次;
(三)乙方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中写明提出审核意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四)合同审核完毕后,乙方应将审核意见、工作底稿以及合同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时整理提供甲方存档;
(五)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
(六)乙方不得拒绝办理集团公司委托事务,除了本合同约定另行收费的项目外,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七条 法律服务费的标准、项目与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 万元常年法律顾问费。按下列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支付50%,即 万元;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支付剩余的50%,即 万元。
(二)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法律事务时,需要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按照《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标准减半收费;
(三)法律顾问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赴西安市区外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费用。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甲方利益、名誉遭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
(二)由乙方失误造成甲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其他
(一)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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