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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行音乐培训与幼儿园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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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琴行与幼儿园合作协议 甲方: 幼儿园; 乙方: 地址: 地址 : 为培养入园幼儿对音乐的爱好和音乐能力,促进幼儿音乐通识教育发展,提高入园幼儿音乐素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合作开设音乐爱好班,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应尽义务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授课: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每周授课 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一/二/ 三/四/五/六/日 上午/下午授课,每次授课时间: 分钟。 授课地点:甲方幼儿园内。 第三条 收费标准: 在协议期限内,按照不同授课方式收取每名授课幼儿学费: (一)、采用“一对一”【一名授课教师对一名幼儿教学】方式授课教学的:每名授课幼儿学费为:人民币 元,每学期共计 节,(其中涉及教材费)收费方式:一次性收齐。 (二)、采用“一对多”【一名授课教师对多名幼儿同时教学】方式 授课教学的:每名授课幼儿学费为:人民币 元,每学期共计 节,(其中涉及教材费)收费方式:一次性收齐。 第四条 合作收益: 在协议期间内,授课儿童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所缴纳的总学费 为本协议的合作收益。 第五条 合作收益分派方法: (一)、采用“一对一”【一名授课教师对一名幼儿教学】方式授 课教学的:甲方获得上述收益的25%,乙方获得上述收益的75%,教材费归乙方所有。 (二)、采用“一对多”【一名授课教师对多名幼儿同时教学】小班方式授课教学的: 甲方获得上述收益的40%,乙方获得上述收益的60%,教材费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收益结算 在协议期间内,按照实际招生及开课情况,甲乙双方每3个月对合作收益进行一次结算,但亦可根据情况需要另行协商即时结算方式。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免费为乙方授课提供教室,暂定数量为 间,若乙方需要可以和甲方再行协商增长教室数量,授课期间相关教室的水、电、暖、通讯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招生,招生范围涉及但不限于甲方幼儿园内,招生方式涉及但不限于媒体宣传推介等,相关招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3、协助乙方宣传推广儿童音乐教材,配合乙方教师在幼儿园的教学工作。 4、记录报名的幼儿人数,将其如实记录造册,以便双方核对; 5、安排教师协助乙方对授课儿童的管理,但不承担授课的义务; 6、在未征得甲方批准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 7、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可与其他机构合作创办音乐培训班; 8、协助乙方教学成果展示工作及组织的各项音乐活动。 9、使用乙方提供的教学产品和后续教学服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自备相关音乐教学器材,聘请适格音乐培训教师入园进行教学。 2、使用甲方提供的教学场合进行教学活动。 3、乙方向甲方提供音乐培训教材范本以供招生宣传推介。 4、所聘请教师将配合幼儿园的统一管理,负责音乐培训教学。 5、在未征得甲方的批准下,乙方不得擅自缺课或更改上课时间; 6、乙方须协助甲方作好家长方面的征询及招生工作。 7、乙方制作本协议,对本协议拥有解释权。 第九条 课时变更: 若甲、乙方因故要更改上课时间,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对方,由双方协商另行安排上课时间;若不做告知,所产生的损失(课时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 1、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明确表达不再续签本协议;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因甲方涉及但不限于未提供合格场地、未积极组织宣传推广、招生等因素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维持的; 5、因乙方未安排适格师资等因素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维持的; 6、因其他因素导致双方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涉及但不限于未提供合格场地、未积极组织宣传推广、招生等因素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维持的,乙方有权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规定甲方补偿给乙方导致的经济损失 万元。 (二)、因乙方未安排适格师资等因素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维持的,甲方有权告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乙方补偿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 万元。 (三)、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因素导致合作无法维持的,甲乙双方互不负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献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献的原提供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壹年。 第十三条 告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告知、双方的文献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告知和规定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告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未告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规定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征得对方批准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发出三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批准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批准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批准,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到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署于济南市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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