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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计算及索赔分析
脚手架的钢管用量、扣件用量
双排钢管脚手架每平方米一次使用钢管数量:
15米内双排钢管脚手架每平方米一次使用钢管数量22.6公斤;
24米内双排钢管脚手架每平方米一次使用钢管数量24.5公斤;
30米内双排钢管脚手架每平方米一次使用钢管数量29.1公斤;
以上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1吨钢管170只扣件)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第七章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附表3 脚手架耐用周期和残值表
序号 名称 耐用周期(月) 规格 残值%
1 钢管 180 直径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脚手杆,板 42 10
5 竹脚手板 24 5
附表4 脚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1 脚手架15米内 6个月 6 脚手架90M内 25个月
2 脚手架24M内 7个月 7 脚手架110M内 32个月
3 脚手架30M内 8个月 8 满堂脚手架 25天
4 脚手架50M内 12个月 9 挑脚手架 10天
5 脚手架70M 内 20个月 10 悬空脚手架 7.5天
1.工程承发包各方要正确认识索赔、补偿问题
工程承包各方已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由于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出现资金短缺,造成工程中途停建,根据广东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建安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停工期间应计算有关损失补偿费用。然而,有些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却认为: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导致建设单位的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工程中途停工,不完全是建设单位的原因,不能按照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完全是站在偏颇立场上为自己推卸责任的主论,这是不符合我国经济法的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都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就有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除国家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就是一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下出现资金短缺,是由于投资者计划不周或决策失误的后果,不能把责任推给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样造成的工程停工也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就按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来执行。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碰到这种情况,也不能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职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制造一些假象,无理索要不合理的赔偿。这样不仅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关系紧张,产生对立仇视情绪,影响工程停工补偿问题的处理,而且还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形象信誉。弄不好,任何一方出现违法行业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在处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补偿的问题上,必须坚持诚信、公正、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
2.关于停工、窝工补偿费用计算办法的探讨
(1)按停工、窝工期间的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全部工资及相应工程类别的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率的50%计费。
(2)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广西基价本》的第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第二类费用中的人工费以及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计收,列入直接费。
下面就关于工程中途停建、停工补偿的几个具体问题:
2.1 关于现场施工人员的停工工资费用问题:
当建设单位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工程中途停建的起始日期。以及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机具撤离现场的有关事项。在这样手续完备、表达明确的停工工程中, 我们处理方法通常是:现场施工人员的停工工资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记录的停工退场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人数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签认的现场人数确定,工日单价,(包括费用利润等)则为:定额人工单位×(1+包工不包料工程定额综合费率×50%+利润率A×50%)+(浮动工资价-定额人工单价)×(1+利润率B)(注:利润率A按人工费计取的、利润率B为按直接费计取的工程利润率,这里把人工价差视同材差处理)。除此以外另按人数(扣除工地留守人数)计算一次回程差旅费,其标准按承担此项工程的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至工程所在地路程所需费用计算。
有人认为,因建设单位原因而中途停工、窝工的工程,其停、窝工期间现场办公费、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间接费中的财务费用等,均不应该补偿,笔者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在工程停工期间,上述各项费用或多或少均有发生,一点都不补偿是不合理的,至于工程中途停工期间的综合费率,应该补偿多少,是按正常施工的综合费率的30%,还是50%或是70%较为合理,这就需要我们造价管理工作者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就现阶段的情况来看,省建委关于停、窝工期间工程费率按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率的50%计费还是比较合理,承发包双方也较能接受。
2.2 关于工地留守人员的工资费用问题
工程中途停工超过一个月以上但又未终止合同的工程停工期,需派人看守现场,留守现场的为数应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3—6人,这样计算是考虑每天三班轮值,每班1—2人。其日工资及费用与现场施工人员的一样计算。其工日数由停工之日计至重新开工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
2.3 关于已购材料的补偿问题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中途停建的工程,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进度购进的用于该工程而未用上的材料,建设单位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或双方商定的合同价如数接收,这一点双方较易达成共识。而争议较大的是模板、脚手架周转材料的损失补偿问题。有的建设单位认为,模板、脚手架周转材料不是直接用于建筑物上的材料,建设方不能接收,也不应补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方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全盘认同。模板、脚手架是由施工单位按定额包干使用的周转材料,建设单位是不应接受,但损失还是应该补偿的。
周转材料的损失如何界定,如何补偿?这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通常的处理方法都是根据工程个体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的定额规定,来考虑周转材料的损失补偿。一是看工程的进度情况,砼框架工程有无完成。若已完成则只考虑脚手架损失补偿。若砼框架已部分浇筑而全部完成,则还要考虑模板支撑堆放的自然损耗,这就要由停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二是看工程的大小以及砼量的多少来确定模板支撑和脚手架实际用量的基数,从而计算其堆放的自然损耗。
2.4 关于机械停滞费用补偿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机械停滞费用计算,我们都是严格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表间接费定额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但这里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探讨:
一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的停工退场有无明确表达,如有明确定表达并取得了乙方谅解,问题比较好处理,其机构停滞期限亦可按书面通知停工退场之日起计算一个月,机机械停滞的品种、数量,按规定根据现场的实际停置情况清点。这就不存在随后的第二个问题,即机械停滞的期限问题。在建设单位无明确通知施工单位停工退场的中途停建的工程中,机械停滞的期限问题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工程长时间的停工,当机械停滞费用超过重新购置一台新的相同的型号规格功能的机械时,其停滞费是否还要继续计算?若照章计算,停工三、四年的工程其机械停滞费用是机械重新购置费用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这是否合理。现以建筑工程施工中最通用的机械停滞费情况为例,按广东省粤建定字[1995]132号文规定分析对比结果列表如下:
序号
机 械 名 称
规 格
现行市场价格(元/台)
停滞费用(元/台班)
停滞费达到重购费用所用的时间
备注
1
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
容量400升以内
24000
57.04
一年二个月
2
灰浆搅拌机
容量200升以内
2600
14.62
六个月
3
混凝土振捣器
平板式BL11
480
3.02
五个多月
4
混凝土振捣器
杆入式
380
3.05
四个多月
5
木工园锯机
Φ500以内
1250
9.47
四个多月
6
钢筋调直机
Φ14以内
800
24.15
一个多月
7
钢筋切断机
Φ40以内
6600
12.09
一年六个月
8
钢筋弯曲机
Φ40以内
4800
8.38
一年七个月
9
潜水泵
Φ50以内
980
13.22
二个多月
10
交流电焊机
30KVA以内
2600
16.53
半年
笔者认为,当机械停滞费达到重购费用时,应视原机械已报废,则不应再计算停滞费用。建设单位所欠的停滞费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样比较合理。
还的一个问题是机械设备数量如何确定的问题。
机械设备数量的确定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从原则上讲,中途停工的机械数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比较合理。但有关文件规定是按施工现场停置设备计算的。如果按施工现场停置设备计算的会带来以下问题:(1)如果施工单位采取新工艺或加强管理时,使用设备数量比正常施工时减少,这样乙方提高工效的经济损失就没有得到合理补偿:(2)如果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或将其它已完工地的设备运来停工工地时,其设备数量就大于正常施工时的数量,这样甲方就会多付出不合理的补偿。困此当发生停工时,甲乙双方就应立即协商计算清点停滞的机械设备数量的方法,以免时间间隔太久,无法讲清设备数量而产生纠纷;当停工发生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停工时间的长短及累计停滞台班费与安拆迁移进退场费大小的关系等。与乙方协商合理确定机械设备处置问题,使甲乙双方的损失最小。
2.5 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补偿问题
临时设施费是属于现场经费范畴内的一个内容,是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的费用,按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是由施工企业按规定的费率包干使用的。因工程停建而未能完成合同的标的造价,其未完成部分的临时设施费也应按规定计算以补偿施工企业的损失,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是按合同标的价来考虑安排或搭建临时设施的。未完成工程造价的临时设施是否仍按规定费率的百分百计算,这也很值得我们探讨。我们的处理方法一般是根据工程的未完成情况及工程停工时间的长短,经甲、乙双方协商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定一个未完工程的临时设施包干费赔偿的百分数(一般是60—80%)。这是因为工程中途停建后,未完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用,因施工单位省去了一部分临时设施加固维护等有关费用,这一笔费用施工单位没有发生,不应加重建设单位的赔偿。
2.6 关于超高补贴费用和塔吊补贴费用的补偿问题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定字[1992]08号文《关于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表〉的通知》总说明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塔吊补贴费是按建筑物最高的主体高度(以设计处地台算起)为步距,以±0.00以上的总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同样高层建筑补贴费也是按建筑物高度为步距,±0.00以上的总建筑面积来计算的,而工程中途停工的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亦较大,建设单位认为,工程中途停工的建筑物其塔吊补贴和超高补贴应按实际完成的高度套步距,以及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来计算;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施工企业是按设计图纸和合同来组织施工的,应按建筑物图纸的高度来套算塔吊补贴和超高补贴。而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工程中途停工时已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较为合理的补偿。举例如下:××大厦,设计图纸楼层总数为28层,其中裙楼四层,塔楼二十四层,砼框架浇捣至地面十二层楼板时,建设单位通知施工企业停工退场,其高层建筑超高补贴费用和塔吊补贴费用的计算,我们是这样处理的:超高补贴和塔吊补贴的费用,其套价步距按28层楼的高度(自然地坪以上为89.3米)计算,±0.00以上的建筑总面积按实际完成的十二层的面积乘系数0.6计算,乘系数0.6是因为该工程只守成了十二层以下的主体框架工程,而楼地面装修等工程还未开始(乘系数0.6是根据已完工的程度和甲、乙双方协商后的意见,由造价站确定的)。这样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认为较为合理。
如何合理地确定中途停建工程(因建设单位原因)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应计费用,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有责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停工、窝工补偿费中的各项应计费用及其计算方法进行更深入的细致的分析研究,作出较为合理的补偿,以尽量避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产生严重的工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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