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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1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14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游客运资源配置,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
第三条 旅游客运车辆数超过20辆的企业新增车辆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投标定期进行。
第四条 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
第六条 省级运管机构为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及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2.发布招标公告;
3.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提供标的物相关信息服务;
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6.公布评标结果,签订“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权使用合同”;
7.办理中标项目相关投放手续,实施规范管理;
8.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资格,并且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为投标人。
第九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2.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3.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2.接受招标人的资质审查,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
3.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运管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聘请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聘专家必须有8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库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运管机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受聘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 招标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是指新增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权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标后的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四条 中标人取得的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在使用年限到期时由省级道路运管机构收回,中标人可以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第四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五条 经营权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
3.中标人数量范围;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内容、车辆技术质量要求及其指标;
3.中标数量范围;
4.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5.投标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等文件;
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0.旅游客运经营权合同的格式及其条款;
11.投标人承诺项目考核标准;
12.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15日前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经营业绩简介;
5.投标项目经营方案及说明;
6.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7.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的同时确定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及投标服务质量承诺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审:
1.投标人的经营行为;
2.投标人的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
3.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4.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模式;
5.拟投入的车辆设备情况;
6.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7.经营方案及服务质量承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在有多家中标单位情况下,中标人互为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旅游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权使用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活动及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进行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检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于招标结束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人及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招标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程序行为的,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
1.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中标后无正常理由放弃经营权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中标后,管理部门应对投标人的承诺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质量信誉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权的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考核标准样本由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制定另行下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交通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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