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 出 协 议 甲方名称:宜春迎宾馆公司地址:电话: 传真: 乙方名称:宜春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丽景滨江商业街28号办公电话:07953587775 传真: 07953990039 手机: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名:宜春市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根据自身宣传的需要,特委托乙方承办宜春迎宾馆“流光岁月、神秘盛晚”圣诞晚会2013年12月24号、25号两场活动。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信互约、互惠互利、通力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演出日期及场次:2013年12月24/25日,演出场次:2 场。二、演出场所: 宜春迎宾馆 三、演出形式及时长: 表演形式;现场
2、表演,“流光岁月、神秘盛晚”主题晚会, 时长为1小时30分。四、演出名称及参演人数:演出名称; 参演人数; 演员 人 (另加 位统筹协调人员)共 人五、双方义务及权利:(一)甲方义务1、为演出人员提供住宿及休息室等,接待标准如下: 演出当晚甲方负责为乙方艺人及助理提供一间能容纳不小于 人的休息室(演出过程中不得中途调换)。 住宿宾馆标准为; 2、保证尊重少数民族的(起居、饮食)风俗习惯,负责乙方人员在甲方演出所在地演出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安排演出人员在合作期间进行一切非法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的场所。在工作期间,甲方对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3、保证按时按标准金额支付活动经费。4、乙方人员在演
3、出时,甲方须安排保安人员维持秩序,及保证演员不受干扰与伤害。(二)乙方义务1、乙方保证按经双方确定的活动流程、场数及要求组织演出;2、保证在甲方场所演出的演出质量。3、乙方负责当地文化、公安、治安方面的工作,甲方协助协调,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三)甲方权利1、有权对乙方的演出时间、演出节目、具体编排及流程进行调整安排。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出效果提出合理要求。(三)乙方权利1、除双方协定的场次外,甲方不得安排其他活动及提出不适当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2、乙方保证在2013年12月26号之前,不在其他娱乐场所及酒店策划组织“流光岁月、神秘盛晚”主题的活动。六、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演出费用: 甲
4、方需承担乙方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不含税,酒店消费卡¥ 元(大写: )2、 付款方式:协议签定后,甲方需支付诚意金 元(大写: );2013年12月25号活动结束后,甲方即支付活动经费余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3、如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接待条件,则乙方有权拒绝演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单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七、违约责任: 1、此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中规定各条款,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篡改协议,违约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因甲方的原因(不按合约规定支付演出费及演出相关费用)导致现场演出不能顺利进行或结束的,(国家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除外)乙方将拒绝退还甲方支付的演出定金。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之条款,视其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与甲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未果,双方则可以向演出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2、节目流程及外籍艺员资料见附件;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 方:宜春迎宾馆 乙 方: 宜春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姓名: 公司法人姓名: 企业公章: 企业公章: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