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办协议甲方:住址: 身份证号: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申请加油站审批许可手续委托乙方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如下委托代理协议:第一条:代理事项乙方代甲方办理位于红河州蒙自市 加油站审批许可手续。第二条:代理费用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代理费用支付分期支付:(一)第一次支付: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理费用的 %,即 元大写 。(二)第二次支付: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费用的 %,即 元大写 。(三)第三次支付:在乙方取得施工许可证,甲
2、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费用的 %,即 元大写 。(四)第四次支付:在乙方取得所有加油站手续后,甲方支付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费用的余款即 元大写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指定 为甲方联系人,负责配合乙方的工作。(二)甲方应积极协调各部门关系,及所须支付的费用进行协调、支付。(三)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四)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指定 为本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书面授权委托为准。申报过程中为提高办事效力,甲方应即时配合乙方协调各部门关系及支付所须费用。(
3、二)乙方代理甲方申报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乙方在本次代理过程中只负责项目的整套办理流程及递交各部门所项的申报材料,签收各部门下发的文件及证书。(四)乙方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及时告知甲方进展情况。第六条:代理期限甲乙双方另行商议,须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应认真履行该项目的代理事项,配合甲方申报领取各批文及证书,如因甲方原因,关系协调不到位(申报主体不合格或终止,资料不全,不及时提供委托应有申请人提供的手续,中途撤销),导致申报无法完成,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退,甲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二)如因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申
4、报无法完成的,乙方扣出已经支出的差旅等合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回甲方,本协议终止。(三)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经乙方通知后3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在依照协议主张所欠费用外,按不超过总代理费用的50%向甲方主张违约金,本协议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它(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事项,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协议自行终止。(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开户行: 开户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