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自己位于星光开发区铁路桥(红绿灯旁边)四个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现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门面地平提高到乙方所需要位置,甲方必须把门面内墙壁拆除,门面外墙、柱子、内梁、墙壁粉糊平,做一个卫生间,卷帘门完好、楼顶无漏水现象交给乙方。二、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四个门面,(约210平方左右),以每年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六年,每年租金为96000元不变,租金前两年(2012年5月28日先付一年,2012年12月30日以前再付下一年租金)后四年租金每年一付。三、乙方租用期间门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四、如乙方不再经营,乙方有权转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五、乙方不能在门面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六、如果拆迁,装修费用赔偿给乙方,拆迁期间不能算租金,如拆迁减少的平方,按总平方减房租。七、装修期间不算房租,门面开业开始算房租。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