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有关法律对商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 增江大道50号(原东山路17号) 商铺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以下简称“该商铺”),建筑面积约 140 平方米。第二条 甲乙双方协议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租 赁 期 限租金金额(币种:人民币)备 注租金标准(元/月)2013年 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6000月结日前缴清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市场价确定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市场价确定第三条 合同期限、
2、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该商铺租用的合同期限暂定为 五 年,乙方在租期到期前壹个月内告知甲方是否续租,乙方若需要续租,甲方则按当年度该地段商铺租用的市场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租用给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一、二年度租金为每月 6000 元,乙方每月应在 10 号前缴纳当月的租赁费。第三年后每年租金递增 5 %。以上租金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第四条 乙方所付租金只是该商铺的使用费,该商铺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缴交,与甲方无关,如果由于乙方未交清
3、这些费用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押金的不足部分。同时,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需向甲方缴纳 6000 元的押金,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将完好房屋及其完好设施归还甲方,并没有损坏等违约行为,甲方将不计利息的押金全额退回乙方。若乙方损毁该商铺及其设施,修补该商铺及其设施的相关费用首先从乙方所交的押金中抵扣,当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转租该商铺。如乙方私自将该商铺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终止该合同,并有权将该商铺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
4、备注: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实经营不善,双方可协商终止该协议)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第六条 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须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及其设施无损坏以及乙方无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后,返还乙方所交的押金。(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
5、,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押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4、乙方不得擅自装修该商铺;如需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结构部分。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押金的期限顺延;如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2、乙方租约期满退还房
6、屋之日,经验收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所交的押金。(二)乙方责任: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押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押金多退少补。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点,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押金时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代 表(签名): 代 表(签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