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搅拌站场地租赁协议甲 方:遂宁市路新建材有限公司乙 方:按照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开发区先锋石溪村沥青搅拌站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并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面积:甲方位于开发区先锋桥石溪村沥青搅拌站部分场地,面积10亩,另加办公室一间,由甲、乙双方现场确认。二、租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租金支付:年租金为三万元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四、如因国家需要,地方政策调整,乙方必须在国家及地方规定时间内搬迁。五、乙方自行负责平整场地,并将甲方的材料转移至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六、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甲方聘请的门卫费用由乙方支付,即每月支付工资 元。
2、七、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自行负责协调与当地村社、居民关系维护场地秩序。在租赁期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水、电、清洁及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一切费用和税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和缴纳。其水、电由乙方自行安装线路和经按要求检验合格的计量表。乙方在租赁期内乙方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自行负责生产经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租赁期间自行保管自有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设施和产成品,如出现遗失、被盗、损毁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在租用期间,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内和与周边村民田地的秩序和卫生,不得影响周边村民。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周边村民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周边村民带来的损失。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只能按租赁时协商的租用性质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砂石小件)。不准擅自转让,转借和进行非法活动,损坏甲方利益,要转让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不退还租金。八、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续租,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甲方,按市场价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使用,协商签订续租协议。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