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路旗广告合同编号:MLH 第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托方: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 发布路旗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广告发布协议:一、发布内容1.广告发布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广告发布媒介: 。3.广告发布位置: 。4.广告发布数量: 面。5.画面规格: 平方米/面。二、画面内容:甲方提供样稿,乙方负责制作安装。三、甲方需在订立合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发布委托书)及与广
2、告发布相关的证明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负责广告审批和其他相关的手续办理。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在甲方作出符合乙方标准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乙方对因此而延误的发布时间不做补偿。五、 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经甲方确认后签字盖章,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广告发布费用共计:大写:人民币:整(RMB:元 ),上述金额含本合同项下户外广告发布的全部费用,包括制作费、安装费、市容管理费、维护费、税金等。七、乙方对路旗需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画面是否整洁,甲方如需更换画面,则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乙方须保证路旗的质量和安全,
3、甲方应当监督上述媒体的展示情况,若发现因乙方媒体的质量原因无法正常展示,则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负责该路旗修复并补偿发布时间。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则视为展示正常。 八、广告画面完工后,乙方以书面验收通知单、照片通知甲方验收和确认实际发布日期,甲方须在24小时内完成验收。如甲方超过验收时间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九、付款方式:1. 在本合同签约后,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金额50% 给乙方,即RMB元 大写:人民币: 整。2. 广告正式发布之日起,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30%,即RMB:元 大写:人民币整。3.在本合同结束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2
4、0% 。即RMB元,大写:人民币:。4.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先行提供发票给甲方。十、合同期满续签:续签合同应在 年 月 日前提出(到期前30天)。逾期没有续签,视为放弃承租优先权。十一、在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暂时停止发布,乙方必须尽快重新申请报批悬挂该路旗,以补偿该路旗发布受妨碍的时间,而甲方无须为此交缴费用。如因政府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停止发布,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乙方须按广告未发布价格,退还甲方预付而未发布的广告费用。或有政府公益画面的插入,则该发布时间按照实际占用比例一比一退还占用部分的金额。十二、违约:1、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额的0.5%的违约金,
5、直至付清合同应付款项。若逾期付款时间超过1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且甲方应以合同总额的30%予以赔偿。2、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按期发布,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发布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一次后方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但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如不按合同条款付款或延迟播放稿交付等)耽误广告正常发布,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 因雨天或恶劣天气,造成无法按时上画,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档期,将按实际情况顺延或按比例一比一退还相应部分的金额。十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合同正本壹
6、式肆份,经双方签定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效力同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十五、其他:1、甲方授权 (身份证号码 )作为广告验收确认的经办人。由上述授权人全权负责本合同广告发布事宜。2、甲方确认地址 邮箱 为双方发送文件、法律文书等联系的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3、乙方授权 (身份证号码)作为广告验收确认的经办人。由上述授权人全权负责本合同广告发布事宜。4、乙方确认地址 邮箱 为双方发送文件、法律文书等联系的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若以上地址,邮箱发生变化,应于24小时之内通知,否则,原通讯地址,视为有效地址。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签约代表:签约时间:联系电话:乙方(盖章):法定代表:签约代表:签约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