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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46061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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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核心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特征履行地规则、实际履行地规则。因为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二者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因此用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

2、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

3、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

4、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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