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广场北区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吉首市公共事业管理局2014年9月人民广场北区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甲方(委托方):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 骥 乙方(受托方): 湘西自治州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邓绍民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委托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管理范围: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含: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2、委托管理期间实行停车免费。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第二条委托管理内容:1、确保停车场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停车场开
2、放时间:上午7:00-晚上12点。委托管理期间车辆不允许过夜停留。 3、确保服务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4、确保停车场内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5、确保停车场内监控室、值班室、保安岗亭、公厕及停车场地面干净卫生整洁,无灰尘、垃圾和杂物。6、确保停车场交通与车辆停放有秩。7、确保停车场公共秩序正常,包括:安全监控、巡视、值勤等。8、停车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停车场设备、设施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第三条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7个月,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委托管理期间双方签订管理合同,合同期满,若吉
3、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未确定正式管理方,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第四条委托管理费用:1、委托管理期间由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支付委托管理费捌万元整(不含税价)。2、委托管理费用支付方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月考核后,分月支付。3、履约保证金:贰万元整。由中标公司与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当日缴纳。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职责:1.甲方的职责: (1)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随意改变双方委托关系,除因管理主体、管理方式发生改变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如乙方有严重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2)审定乙方拟订的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方案及消防应急预案。(3)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
4、况。(4)监督停车场委托管理期间车辆免费停车使用情况。(5)按停车场建设质量保证书的要求,移交乙方管理的车场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物业规划设计要求,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间题,监督原施工单位返修。2.乙方的职责:(1)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内容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因自身原因自己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除外。(2)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并在甲方指导下搞好停车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3)负责制定实施停车场管理方案、停车场车场管理服务守则、停车场消防应急预案和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4)负责秩序维护。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场设备设施管理。(5)负责车场清洁。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6)负责停车场内监控室、值班室、保安岗亭及公厕的卫生保洁,每天不定时打扫,确保以上场所干净卫生整洁。(7)负责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8)负责消防管理。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9)负责停车场车辆免费停车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车辆停车收取任何费用。
6、(10)负责车场内车辆的安全防范和责任事故的处理。 (11)负责保存电子监控资料。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终止合同或擅自改变双方委托关系,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的停车场委托管理费用。3、如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只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支付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的停车场委托管理费用。4、乙方应保持停车场设施、设备完好,如因乙方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停车场内设施、设备损失,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费
7、用,若导致损坏,则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或按甲方要求进行恢复。5、甲方不定期对停车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按时整改,如乙方一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给予乙方警告;如乙方连续两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00元;如乙方连续三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0%;如乙方连续5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后甲方不支付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的停车场委托管理费用。第七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
8、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不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其它相关事宜: 1、乙方做到依法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3、加装水表、电表,以确保停车场单独计量。4、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