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店特许加盟合同
总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的概念
1.1本合同所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拥有的SK食客专卖店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按年度支付SK食客品牌使用费,受许人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合同约定的人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筹资金,依托特许人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政策进行合法的经营或投资等活动,并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受许人所有和授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均无条件接受特许人的统一管理。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业务代表或合伙人,因此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特许人也不因受许人的行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义务或者其他费用。
授权模式及特许费用
第三条 授权模式
3.1 单店特许: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开设SK食客专卖门店,受许人不得将该特许权转授他人)。
3.2 受许人扩大经营或者调整经营地点,应事先征得特许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本合同仅限于SK食客系列产品。
第四条 品牌使用费
4.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受许人合同期限内的品牌使用费————元(大写)。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用
5.1 受许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向特许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以对合同执行期间有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责任事进行经济保证。
5.2 合同终止时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规定办理终止手续后,特许人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将结余的履约保证金(不产生利息)退还受许人。
5.3 特许人要求受许人对店面所做的整改、升级等要求产生的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否则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每次。
5.4 加盟店开业期间公司的委派人员一切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公司特派例行巡检所产生的费用由特许方承担,如受许人特别要求特许人对其门店进行整改、人员培训、技术培训等其他非例行巡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补偿由受许人承担。
特许人、受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受许人权利
6.1 受许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6.2 如果受许人的销量达到或者超过约定目标,特许人将按照实际完成数据给于受许人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以特许人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6.3 受许人有权要求及时获得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出现政府干预、工厂改造升级、车祸、冰雪天气、雨雾等因素,导致货物不能正常供应或到达时,特许人在已知的情况下应提前通知受许人,受许人表示理解和认可,受许人不追究特许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第七条受许人义务
7.1 受许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专营活动,保证足够的库存以满足顾客的需求。
7.2 受许人保证向特许人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的个人全部基本资料及向特许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7.3 受许人熟知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经营自付费用合法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证照,保证具备合法经营的身份和资格。
7.4 受许人保证有合格的员工,并保证这些员工在素质、仪表、技能、服务、健康等方面符合特许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7.5 特许人在正常满足货源的情况下,受许人只能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获得特许经营产品,并专营特许人许可的产品,未经特许人书面文本同意,不得出售许可以外的产品。
7.6受许人应正确认真的接待客户投诉,并保证不得因客户投诉,引其有任何损害特许人企业形象的行为发生,受许人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7.7受许人应积极配合执行特许人统一安排的产品宣传或者新品推广以及门店升级改造。
7.8受许人有义务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及时报告特许人,并保证维护特许体系的形象,不得造成恶性媒体曝光,对任何有损特许人形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7.9 当食品安全部门抽检时受许人应立即通知特许人相关人员,并封闭保留抽检样品,受许人负责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保持沟通,检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特许人。
第八条 特许人权利
8.1 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合同履行情况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门店形象等进行监督检查,受许人应全力配合。
8.2 特许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受许人门店,对受许人进行监督检查,受许人应全力配合。
第九条 特许人义务
9.1 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9.2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重大节日类的海报、吊旗等宣传品,调整店面产品品类,增加受许人经营获利能力。
9.3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具有食品安全资质合格合法的原料供应商,在受许人的要求下可按受许人要求的方式运输,办理业务相关的托运及相关事宜,其运输、保险 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受许方支付。
9.4特许人向受许人提 供SK专卖店VI形象设计,由受许人按照标准自费进行门店装修。
合同终止与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11.1 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双方书面确认是否延续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2.1 特许人和受许人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
12.2 受许人合同期满未续签视为自动终止,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终止手续,合同终止后特许人有权在该地区发展其他加盟店,受许人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有受许人自行承担。
12.3 受许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建筑物拆迁或受许人的存在状态发生变化不视为终止条件,确需终止合同由受许人承担相应责任。
12.4 受许人损害特许人品牌形象,超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品牌,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费用、未能按特许人相关制度经营的,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受许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2.5受许人未从特许人指定处采购产品和原材料,通过其他未经特许人书面文本同意的渠道采购产品或原材料,合同视为终止,受许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特许人有权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12.6 合同到期后,受许人未续签,逾期使用特许人的标示、标记、符号、VI标志,则同意按照200元/天支付违约金直至形象拆除,同时特许人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许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2.7 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必须在七天之内拆除所有特许人形象标志并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形象物质、商标标识、授权证明、合同文本、培训文件等,否则特许人有权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13.1 受许人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者特许人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许人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他条款中已约定违约金的除外),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3.2 受许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否则特许人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竞争和保密
第十四条 竞争
受许人必须合法的参与市场竞争。受许人及受许人投资或者控制的机构不得成为特许人的竞争对手的特许经营者、经销商、合作伙伴或者建立商业关系。竞争对手是指业内同行或与特许人高度关联行业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密
受许人以及其控制的个人和公司对特许人向其提供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合同条款、促销方式、网点布局、培训及会议内容、加盟商资料等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受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受许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特许人的经济损失。合同中止或终止后遵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特许人因本合同执行与受许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其他书面确认的文件资料,均需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待特许人审核通过后生效。
3.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兰州市兰新市场商20#楼F座12楼1202室签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任何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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