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011年版)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保障证号: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 乙方(工会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体),甲、乙双
2、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甲方与劳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三 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一、工资增长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努力
3、实现职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 %,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 元,比上年增长 %。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前款所涉一线职工是指本单位 、 、 、 等岗位的职工。如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理由: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 第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
4、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第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
5、关依据。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二、不可抗力;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
6、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十五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双方在改选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关于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一)协商代表名单:姓 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行政方代表董事长320113195004092032总经理320113800505201孙起苹车间主任320113196209251616职工方代表马小静会计320113197211131646张雪花检验员320103197801151804杨凡玉工人342422196109035299(二)协商代表的产生(三)平等协商过程:(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五)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