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注公司法律实务研究 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原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了下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否也是公司存续的条件,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时,公司的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有些法官和学者认为,股权转让导致公司仅剩一名股东的,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应为无效。现代公司法不再坚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而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人数限制,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而非存续的条件;即便公司法规
2、定的人数限制是公司存续的条件,法律后果仅仅是股权再次转让,或者变更公司类型,或者解散公司,而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应当从交易行为本身进行审查,应当区别是股权转让交易行为本身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还是股权转让的结果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只有股权交易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时,股权转让合同才归于无效。我们应当正确区分法律对股权交易行为本身的限制和法律对股权交易结果的不同规制。可以通过对公司瑕疵的补救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公司瑕疵而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对股东正当权利的侵害,是对正常交易行为的阻碍。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也不禁止一
3、人公司的存续。原则上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份存在通过转让使其回复复数股东的可能性,允许一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存续所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公司清算、解散的成本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因此,不应否定股权转让导致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公司法并不禁止形式上符合法定股东人数,实质上却是一人公司.的存在,如夫妻公司、兄弟公司、父子公司或者家族公司等。我们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再次转让股权、变更公司形式或者申请解散公司来解决。一一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
4、院出版社 2008年版,第337339页。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问:新公司法公布实施前,某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其中乙和丙把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大股东甲,甲成为一人股东。请问该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其股东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将股权都转让给其中一名股东,则该公司成为一人公司,虽然形式上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设立条件,该公司具有规避公司法规定的嫌疑,但原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因股份转让而形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转让协议亦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