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 缮 修 理 合 同 定作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山西晋城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修缮修理项目、数量、报酬修缮修理项目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或工作量报 酬单 价金 额(元)合计金额大写: ( ¥: 元)(含17%增值税及所有相关费用)第二条 定作人、承揽人各自应提供的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交付日期、价款、提供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详见技术协议或据实填写。第三条 修缮修理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修理地点:据实填写。承揽人在定作人现场进行修理工作的,应遵守国家及现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修缮修理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照国家
2、、行业、企业等标准及技术协议的内容要求进行修理,符合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一体化要求及定作人的要求。第五条 修缮修理项目交付时间、方式及地点:承揽人于 年 月 日前在 (地点)向定作人交付修缮修理项目。定作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或通讯地址)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承揽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或通讯地址)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第六条 修缮修理项目检验标准、方法及时间:由定作人和承揽人在修缮修理项目竣工交付后 日内在使用现场,按照第四条内容要求进行验收。第
3、七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据实填写。第八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修缮修理项目的主要工作:据实填写。第九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据实填写。 第十条 报酬与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修缮修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定作人向承揽人分期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留10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第十一条 保修期限:从修缮修理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并使用正常之日起12个月。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承揽人负责免费重新维修,保修期自重新修理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若承揽人不能按时交付修缮修理项目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5计收惩罚性违
4、约金。如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还应向定作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承揽人支付该违约金及赔偿金的,并不能解除承揽人按照合同履行交付义务。承揽人延迟交付 日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2、承揽人交付的项目不符质量要求的,承揽人负责免费在 日内修理完毕,承揽人拒不进行修理、未在规定时间内修理完毕或修理后无法达到定作人使用目的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承揽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定作人实际损失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3、承揽人违反约定擅自将修理工作交由第三人进行的或者承揽人违反修缮修理现场安全规定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支付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承揽人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据实填写。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