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租赁内容和期限:1、乙方因工作需要从2011年10月1日9时至2011年10月6日9时止向甲方租用 一辆(含1名司机),车牌号: ,座位数: 人,使用 号汽油(柴油)。司机: 手机号: 2、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若甲方实际租用车辆时间不足本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实际租用时间为准计算租金)。二、租价及付款方式:1、租用金额:¥700元/天,租金总额: 元(大写: )
2、。车辆租金包括:车辆使用、保险、维修、司机工资等费用。2、租车时乙方预付租金人民币¥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租车结束后付清所有余款。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拥有合法的牌照,可作为租赁用途,车辆在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在租赁期间应对车辆每日检查,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及因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2、甲方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3、司机应着装整洁,行为端正,谈吐文明。租赁期间,保持车辆整洁。4、如车辆在租赁期间无法正
3、常行驶时,合同自动终止。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在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2、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甲方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3、乙方负责支付租车期间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乘坐人员不超过28人。4、乙方租赁期内负责车辆司机住宿和用餐费用。五、其他1、出租方负责租赁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等保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事故,由出租方处理办理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3、租期内如果遇有不可抗等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4、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1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地址: 地址: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