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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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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做好合同能源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集团公司“转型企业、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创造一流”的中心任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设备经济环保性能,加快实现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电力集团的战略目标。 第二条  充分利用、发挥集团公司管理优势和高科技企业的资源优势,用好用足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有关的财政、税收、融资等扶持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改善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第三条  各分(子)公司要积极支持、协调、指导区域内所属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条  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认真研究相关的产业政策,在做好对标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合理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全面提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论证、筛选、确定、方案审查、招标组织以及项目后评估,组织协调各方认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项目融资、收益确认、收益支付方式、资产划分等提供指导意见和支持。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要统筹安排区域内发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负责区域内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初审、筛选工作。每年上报年度技改计划时,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八条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环集团)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已确定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安全质量保障和其它技术服务,按合同约定回收投资收益。 第九条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作为检验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的评估和方案审查,负责项目性能测试和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工作。 第十条  企业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上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的原则: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低于集团公司平均水平的企业,应委托电科院、科环集团专业节能公司等有资质的机构对机组进行整体性能诊断,编制测试报告,分析查找影响机组能耗的关键问题,制订节能技术改造计划,使指标尽快达到并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2.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低于集团公司平均水平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各分(子)公司应鼓励、支持其它企业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技术改造。 3.采用集团公司自有技术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的编报、批复与调整。 1.每年8月1日前,各企业将下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报分(子)公司初审。 2.各分(子)公司应于8月30日前完成初审,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3.安全生产部于9月30前组织对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必要性、技术方案、节能效益和投资额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拟实施的项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各分(子)公司执行。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企业应精心组织,严格执行。确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计划,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分(子)公司申报,经分(子)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批准后一个月内,企业与科环集团共同编制详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方案、投资金额和回收年限、回收方式等,由企业报各分(子)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专家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  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技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招标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技术方案、投资额度确定后,由各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详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可以子公司名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整体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分(子)公司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督,跟踪项目进度,保证按期完成。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企业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验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电科院进行测试、评价。验收合格后,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支付项目实施单位收益。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10日前,科环集团和各分(子)公司应对当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四章  投资回收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资产归企业所有。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方式由科环集团和企业商谈确定,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由科环集团提供项目的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内科环集团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企业所有。 2.固定收益率方式:对安全有益但节能量难以计算的项目,由科环集团提供项目的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并在约定的合同期内按固定收益率方式取得回报,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归企业所有。 3.节能量保证方式:科环集团提供项目的资金及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企业按合同规定向科环集团支付服务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指标则由科环集团按合同约定向企业赔付或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4.能源费用托管方式:由企业委托科环集团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科环集团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第二十条  确定项目节能效益分配模式后,在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情况下确定合同总金额,按合同约定分年度回收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科环集团要积极争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的间接收益,如各级机构的奖励、国家以奖代补的财政补贴、CDM收益、税收优惠等。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和CDM收益归企业所有,其它收益归科环集团。 第二十二条  改造项目设备的折旧方式、税费计算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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