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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协议是公司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现在的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协议的方式予以拟定的,协议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协议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限度。怎么才干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协议条款方面。
一方面,签订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协议前必须一方面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身份。即核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协议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协议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拟定,并按有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 ”至结尾。
3、协议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笔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协议范本具体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协议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协议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模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协议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协议内。
3.关于规格型号。为便于履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拟定的数量单位。保证通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协议交易标的具有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协议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协议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对于分批交货,在协议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公司标准。在协议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假如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规定的,按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规定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查质量的产品,协议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协议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营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产品的质保期限应结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拟定,不能一律写上“质保期一年”,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对于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者外,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重要涉及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磅差一般在千分之三以下属于正常。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转移,(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协议申明确约定,由于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所以最佳明确到具体地址。
第九条“运送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
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协议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具体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
2.费用承担。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协议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运送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检查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查标准。检查应根据协议中质量条款所拟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规定来拟定。对数量的检查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 2.检查方法。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查还是抽样(部分)检查;是感官检查、还是理化检查;是安装运营后检查、还是破坏性检查等 3.检查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线。检查地点有驻厂检查、提运检查、接运检查、入库检查等几种。
4.检查期限,是拟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假如在检查期限内发现货品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假如在检查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成套设备买卖协议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
(一)结算方式
1.钞票结算
钞票结算只合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即时清结的买卖。
2.票据结算
运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用于结算价款的票据重要是支票或汇票。
(二)结算时间 工业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的问题,并且,还对出卖人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减少结算风险有重要影响。站在我方角度上,尽量争取3:3:3:1或5:4:1的付款方式,延长结算时间。
(三)结算地点 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协议)”
为保证买卖协议的履行,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本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协议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一般填写“本协议双方履行完毕,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及不适当履行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补偿、定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几种,其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等。应根据我方违约的也许性适量制定,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在拟协议时可以通过延长付款时间及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比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和货到付款相比,仅仅多了验收合格后,付款的积极性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了。
第十六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协议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协商、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仲裁、诉讼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
为便于公司诉讼,尽也许选择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七条”本协议字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可以约定传真协议居于法律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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