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通用协议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协议1.1.1.1 协议文献(或称协议):指协议协议书、中标告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委托人规定、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协议组成部分的文献。1.1.1.2 协议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1.1.1.3 中标告知书:指委托人告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
2、.1.6 委托人规定:指协议文献中名为“委托人规定”的文献。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献中的监理大纲。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献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 其他协议文献:指经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协议文献的其他文献。1.1.2 协议当事人和人员1.1.2.1 协议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
3、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协议的当事人。1.1.3 工程和监理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协议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协议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毕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 监理文献:指监理人按协议约定向委托
4、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行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解决文献、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献等,涉及阶段性文献和最终文献,且应当采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 日期1.1.4.1 开始监理告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告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告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毕协议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 完毕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
5、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协议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协议价:指签订协议时协议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 协议价格:指监理人按协议约定完毕了所有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涉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涉及利润。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献、
6、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协议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合用法律合用于协议的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协议合用的其他规范性文献,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4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协议书;(2)中标告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协议条款;(5)通用协议条款;(6)委托人规定;
7、(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协议文献。1.5 协议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告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协议生效。1.6 文献的提供和照管1.6.1 监理 文献的提供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献。协议约定监理文献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 委托人 提供的文献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献,涉及规范标准、承包协议、勘察文献、设计文献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
8、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准时提供文献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1.6.3 文献错误的告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献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 文献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协议文献、监理文献、委托人规定中的所列文献、以及其他根据协议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 联络1.7.1 与协议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上述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协议约
9、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受人,并办理签罢手续。1.8 转让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批准,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协议权利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所有或部分转移协议义务。1.9 严禁贿赂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妥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毕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
10、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献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 文献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批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献、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别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 委托人规定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规定,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规定,并在修改后 3 日内告知监理人。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长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长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 假如委托人规定违反法律
11、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规定其改正。委托人收到告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直至解除协议;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所有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 委托人规定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2. 委托人 义务2.1 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始监理告知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告知。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
12、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协议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准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协议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 支付协议价款委托人应按协议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协议价款。2.5 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 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3. 委托人 管理3.1 委托人代表3.1.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
13、协议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告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解决协议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告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告知后 7 天内,应当核算完毕并将解决结果告知监理人。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告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
14、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告知监理人。3.2 委托人的指示3.2.1 委托人应按协议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长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
15、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 决定或答复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献作出解决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解决。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 监理 人义务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涉及在协议价格之中。4.1.3 完毕
16、所有 监理 工作监理人应按协议约定以及委托人规定,完毕协议约定的所有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协议约定的目的。4.1.4 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假如监理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协议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协议。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协议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
17、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协议。4.4 总监理工程师4.4.1 监理人应按协议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批准,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具体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批准,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委托人规定,负责组织协议工作的实行。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
18、告。4.4.3 监理人为履行协议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 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 监理人员的管理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告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涉及项目机构设立、重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重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重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批准,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
19、.4.1 项规定执行。4.5.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重要监理人员涉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别人员涉及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重要监理人员在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准时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别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别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规定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别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
20、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并准时发放工资。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 协议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协议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协议监理工作。5. 监理 规定5.1 监理范围5.1.1 本协议的监理范围涉及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拟定。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5.1.3 阶段范围
21、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协议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5.2 监理依据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合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献、设计文献及其他文献;(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协议;(6)协议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
22、依据。5.3 监理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涉及:(1)收到工程设计文献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行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献,并参与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与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与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
23、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实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有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献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用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规定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批准,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
24、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解决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协议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献并报委托人。5.4 监理文献规定5.4.1 监理文献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规定,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献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 监理文献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
25、规定规定,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 本工程监理文献的具体类别、编制规定、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6. 开始 监理 和完毕 监理6.1 开始监理6.1.1 符合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告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告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因素导致协议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告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规定,或者解除协议。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 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下列因素
26、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长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协议变更;(2)因委托人因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导致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因素。6.3 完毕监理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协议约定和委托人规定实行和完毕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献。6.3.2 根据委托人规定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可以提前完毕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毕监理建议书,涉及实行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协议条
27、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毕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长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受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献。如无合法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受监理文献。接受监理文献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献签收凭证,凭证内容涉及文献名称、文献内容、文献形式、份数、提交和接受日期、提交人与接受人的亲笔署名等。6.3.5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献涉及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献为准。纸质文献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
28、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规定,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电子文献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7. 监理 责任与保险7.1 监理责任主体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所有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献和工程承包协议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9、。7.2 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协议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 协议变更8.1 变更情形8.1.1 协议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协议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因素,对工程同一部分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因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协议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 合理化建议
30、8.2.1 协议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减少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 协议价格与支付9.1 协议价格9.1.1 本协议的价款拟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9.1.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协议价格应当涉及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行监理、编制监理文献等所有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 委托人规定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实验检测、专项征询或专家评审
31、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协议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 预付款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 中期支付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献。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毕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批准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
32、的,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执行。9.4 费用结算9.4.1 协议工作完毕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毕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批准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规定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33、,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协议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记录所导致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证据。协议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协议双方协商拟定。10.2 不可抗力的告知10.2.1 协议一方当
34、事人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协议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告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具体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 如不可抗力连续发生,协议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协议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解决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协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毕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支付。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协议当事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用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
35、部分的损失。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协议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所有损失。11. 违约11.1 监理人违约11.1.1 协议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献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协议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协议约定实行监理并导致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协议;(5)监理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告知,规定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协议告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导致的费用增长、周期延误和委托
36、人损失等。12.2 委托人违约12.2.1 协议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因素导致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协议;(4)委托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告知,规定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协议告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导致的费用增长、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 第三人导致的违约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因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 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谐协商解决。协议当事人和谐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