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工程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本工程是指:甲方 项目供水工程。1.2 工程地点: 项目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2.1承包方式: 的形式,由乙方以包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机械费、包项目措施费、包测量费、包行政规费(含办理因管道安装的路面开挖手续及其修复费用)、包验收合格、包领取水表(指一户一表用水表)、包装表通水、包保修及包税金、协助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等的方式承包,不增不减,自负盈亏。2.2 承包范围: 项目供水管材的供货及安装,管道试
2、压、消毒、冲洗、验收,生活水池清洗,安装市政水表通水使用。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第三条、质量标准及乙方的质量保证3.1 质量标准: 按 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标准。3.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进行施工,保证质量。3.3 如通水竣工前本工程有质量问题,皆由乙方无偿维修。3.4 通水竣工后,乙方应做好牢固可靠的安全防范标识,以减少碰撞或损坏;如甲方其他专业工程造成损坏,乙方不作无偿维修。第四条、工期4.1工期: 天,其中施工工期为 天,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安装,通过市自来水公司试压验收、冲洗消毒,在 年 月 日前安装
3、 通水并交付甲方使用。4.2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建设工程的施工。第五条、合同价款5.1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第*种计价模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干范围: 。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
4、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5.2其他项目费的确定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
5、)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工期奖: 。其他: 。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6.1工程量的调整6.1.1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6.1.2工程量调整方法: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6.2综合单价的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
6、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
7、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 。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清单项目中某项子
8、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暂定价的调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6.3措施费的调整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
9、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其他: 。6.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地质地基
10、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其他: 。6.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 。误工费: 。其他: 。6.6变更价款调整方法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
11、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第七条、签证与结算7.1现场签证7.1.1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清单内项目增减或发生合同清单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 五 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
12、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7.1.2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工程量、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套价书)、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单据(甲方工程部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及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7.1.3 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为含税造价,不再另外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在工程竣工后一并予以结算。
13、7.2 结算7.2.1 全部工程经甲方及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资料(包括一式四份竣工蓝图、合同复印件、永久水表安装完毕报告表等)及结算报告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结算时造价不再调整。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7.2.2 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市自来水公司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第八条、付款方式8.1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预付
14、款 。8.2 乙方施工完毕,并在试压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3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装表通水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审定结算总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8.4 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8.5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九条、甲方责任9
15、.1为乙方提供设计、报建、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和坐标点,指定施工水源、电源、材料堆放地点。9.2甲方任命*为甲方代表。9.3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并检查隐蔽工程。对于工程进度或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及时下发进度通知单或质量整改通知单的权利;有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和整改工程的权利;9.4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9.5甲方负责对乙方编制并提交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工程预决算的审定工作。9.6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9.7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问题。9.8甲方须在装表通水前25天完成室内生活给水系统调试,提
16、供室内生活水池给乙方清洗和提供有关室内给水管材、配件合格证复印件及该项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给乙方办理有关装表手续。9.9 工程完工后,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提交相关报装水表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给乙方,如不能按期提供,装表日期则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如乙方未能在 年 月 日之前完工,甲方不承担提供资料的义务,双方另行协商处理。9.10乙方与其工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乙方责任10.1办理本分项工程施工报建、供水管道试压验收及接驳等手续,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乙方需提供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安装管道开挖路面的证明文件。10.2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乙方代表
17、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10.3乙方保证其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资质,并保证其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10.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详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确认。施工期间,乙方应作好施工原始记录。10.5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将施工物件堆放整齐、使道路
18、畅通。乙方对乙方工作人员及乙方聘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的责任,并应督促他们遵守工地施工安全和所在地政府的法令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凡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乙方须及时报告给甲方及有关部门。10.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卫生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包括建筑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泥,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墙身清扫干净。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受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罚款和一切损失。10.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和设计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10.8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
19、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0.9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由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由甲乙方办理正式工程移交手续。乙方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3天内撤离施工场地。10.10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与总承包单位协调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施工期间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但无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施工配合费或总承包服务费。10.1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报告,经过甲方审定后作为确定结算款的依据。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11.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和提供。乙方购买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
20、相关规定如下:11.1.1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的约定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并应符合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及施工图纸的要求。11.1.2对乙方所采购的与工程预算书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重新采购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1.3乙方提供的材料应知会甲方验货,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1.2乙方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程及保管费用,并在用料计划中列明所选囤放地点。第十二条、工程验收12.1隐
21、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时,乙方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公司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自行隐蔽,甲方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12.2竣工验收:本工程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本工程还需要报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故乙方应负责办理该报验工作并保证本工程在交付甲方验
22、收前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若本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把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及验收报告一式 四 份移交给甲方。若本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12.3若甲方认为必要的话,可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检查机关对工程进行检验,则双方同意以该机关的检验结论作为工程的验收结果。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12.4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第十三条
23、、违约责任13.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13.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3.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用料、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严格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乙方进行处罚,
24、金额为 元/次。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13.4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13.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3.5.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13.5.2“欺诈行为”是指谎报事实,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欺诈行为,使甲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损害甲方的利益。13.6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
25、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1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的处理14.1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退回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完成退场工作,包括人员撤场以及材料的交接等工作,同时:14.1.1若甲方需要乙方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的,则双方按该部分工作成果进行结
26、算,乙方应在结算后的10日内将甲方多付的款项退回甲方。14.1.2若甲方不需要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方全部的已付款项。14.1.3若乙方逾期向甲方退回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款项的1%的违约金。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27、。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六条、争议及解决16.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16.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除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外,乙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已完工程。16.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6.4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
28、院起诉。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权利行使17.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在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7.4权利申明及权利行使异议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权利有异议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行使权利之日起30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29、除非另一方接受其异议,一方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确认另一方行使权利行为无效,否则异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联系方式18.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并在本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联系方式为: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9.1附件一:工程预算书委托方(章): 承包方(章):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