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运进口货物转运委托合同甲 方: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邮编:经 办 人:联系电话:传真:银行帐户 :乙 方:(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邮编:经 办 人:联系电话: 传真: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转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国内转运业务。货物基本情况如下:货物来源:货卸码头:进口日期船名提单号码 麦头 合同号码货物名称 集装箱数量2040 包装数量毛重 体积2.代理运输方式为,自至到站(专用线)/港,交收货人(全称)。3.甲方同意支付与上述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费、舱底卸货费、定额费、劳务
2、费、验箱费、滞箱费、特殊换单费等。4.甲方对于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如下: 。5.甲方在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乙方,并将编制的货物装船标志告知乙方。6.甲方应在船抵港日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1)提单及其他航运单证;(2)商业发票(3)装箱单(4)进口贸易合同(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6)报关委托书(7)海关、铁路部门或港务局临时或特殊要求的其他文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因单据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7.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报验时,须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8.货物体积、重量、
3、件数与托运单不符的或货物溢短装、残损时,转运用铁路运输时,以铁路部门记载的货物状况为佳;转运用公路运输时,以公路部门出具的公路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9.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提供单据不及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或者被乙方留置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0.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
4、制或者司法扣押;(5)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8)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6款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各项委托事宜。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信息,及时传递应返回的运输单证。乙方对于其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
5、以较低的限额为准。12.凡保险责任只到卸货港口(库、场)或者集装箱拆箱后的货物,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可代为办理加保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同意在港口办理保险,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或者在货物抵港前书面通知乙方。13.双方可以约定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或港口费用实报实销加上代理费用;或采用统一代运包干费率。代理费率:(1)散货(2)集装箱:标准箱非标准箱(3)大件咨询费(4)每件提单起码费用(5)保险费(6)其他费用14.不属于代理人代垫费用范围的海关关税、检验费、国内运输保险费、运费等费用一律向委托人实报实销。15.为了甲方利益,无须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可以代为支付运费、关税等费用。甲方应在收到
6、乙方帐单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逾期不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16.甲方在船抵港前将代运预算费用汇入乙方帐户,多退少补。17.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1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20.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当前页码 - 6